發(fā)表于:2016-05-10閱讀量:(1394)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津高民申字第93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杜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趙杰,天津洪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天津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區(qū)吳家窯大街**號***室。
法定代表人:STEVENDAMIENTIMOTHYGAR***,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紅霞,天津凌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杜某因與被申請人天津某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房產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終字第2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再審申請人杜某申請再審稱:(一)某房產公司雖在2012年11月5日通知杜某辦理入住手續(xù),但當時訟爭房屋未通過規(guī)劃驗收,也未取得送電令,因此該日期不應認定為某房產公司實際交付房屋的時間。一、二審判決雖然認定某房產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房屋,但對目前仍不具備交房條件的事實未予認定。(二)某房產公司拆遷受阻以及配電站不達標等問題均發(fā)生在杜某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而在簽約時某房產公司故意不披露相關情況屬于欺詐行為,上述問題亦不得作為某房產公司減輕違約責任的理由。(三)一、二審法院對合同約定的某房產公司逾期交房應支付已付款利息未予支持,沒有法律依據;一、二審法院對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低,屬于適用法律不當。綜上,杜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某房產公司提交意見稱,杜某的再審申請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事實與理由:(一)某房產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已經取得訟爭房屋的竣工驗收備案書,通知杜某交房時訟爭房屋具備交付條件。(二)某房產公司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系因為發(fā)生不可抗力導致,且在政府規(guī)定的時間前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其延期交房行為不構成違約。(三)一、二審法院在充分考慮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判令某房產公司按已付款7‰的比例承擔違約金和利息是正確的。
本院認為,涉案雙方簽訂的《天津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某房產公司提供的于2012年10月30日取得的《天津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能夠證明訟爭房屋所在的奧發(fā)大廈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且具備交付條件。某房產公司向杜某發(fā)出入住通知書時已經超過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其應當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對于某房產公司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問題,本院認為,由于訟爭房屋所在的奧發(fā)大廈工程為停緩建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需要解決工程歷史遺留問題,故一、二審法院在綜合考慮了杜某的實際損失、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以及某房產公司在奧發(fā)大廈工程建設過程中所作的努力和存在的不足,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酌定某房產公司按已付房款7‰的比例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并無不當。綜上,杜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杜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 彤
代理審判員 唐 娜
代理審判員 張 昕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于軼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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