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齊某榮訴天津市某某包裝股份合作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10閱讀量:(1396)
天津市東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麗民初字第6484號
原告齊某榮,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謝亞婷,天津寶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曉光,天津寶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天津市某某包裝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薊縣侯家營鎮(zhèn)。
法定代表人李健民,總經(jīng)理。
原告齊某榮與被告天津市某某包裝股份合作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石金娟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某榮的委托代理人謝亞婷、張曉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天津市某某包裝股份合作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萬元,原告通過天津市東麗區(qū)鑫德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賬戶將500萬元匯入被告賬戶。此后,被告一直按雙方口頭約定的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014年1月7日,原告考慮到被告經(jīng)營狀況不佳,提出與被告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當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雙方對借款期限、利率等內(nèi)容進行了約定。但在借款到期后,被告既未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亦未支付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間內(nèi)的利息。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500萬元。
原告提交如下證據(jù):
1、《借款合同》1份,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及借款期限等內(nèi)容。
2、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電子銀行交易回單1份、天津市東麗區(qū)鑫德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1份,證明2013年11月8日,原告通過天津市東麗區(qū)鑫德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賬戶將500萬元匯入被告賬戶。
3、收條1份,證明被告收到原告借款500萬元。
被告未進行答辯亦未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通過天津市東麗區(qū)鑫德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賬戶出借給被告人民幣500萬元。2014年1月7日,原告就該500萬元借款與被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萬元,用途為流動資金;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2月28日;借款利率為月息3%,按月還息;合同發(fā)生爭議,由貸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合同還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nèi)容進行了約定。2014年1月8日,被告為原告出具收條一份,載明:已收到齊某榮打到天津市某某包裝股份合作公司賬戶人民幣500萬元(伍佰萬元)。收據(jù)中加蓋有被告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健民印章。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返還借款本金。
原告提供的證據(j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且被告未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故本院均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查明的事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間的借款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在原告如約履行了提供借款的義務后,被告應于借款期限到期后履行還款義務。被告于借款期限屆滿后未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F(xiàn)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本金500萬元,本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天津市某某包裝股份合作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返還原告齊某榮借款本金500萬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400元,由被告天津市某某包裝股份合作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遞交上訴狀后七日內(nèi)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逾期不交納,視為放棄上訴權),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石金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王遠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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