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昌與竺某元加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11閱讀量:(1580)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清民初字第1351號
原告王某昌,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石進學,河北宇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竺某元,農(nóng)民。
原告王某昌與被告竺某元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昌訴稱:原、被告于2012年經(jīng)協(xié)商達成口頭協(xié)議,約定由被告提供建筑配件并支付加工費,在原告所在地為被告進行鍍鋅(加工)業(yè)務。之后原告按約履行了義務,但被告并未按約支付加工費,經(jīng)雙方結算,至2014年1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費112513.2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支付了50000元,余款62513.2元被告拖欠至今。原告無奈特訴于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原告加工費62513.2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竺某元辯稱:一,原、被告曾經(jīng)有加工合同關系,因原告將被告放置的加工活平板408根,U型1799根,原告原因致使加工活壞損,至廢品損失23379.7元。原告自己認可有該部分過失,應予扣除。其中因被告墊付運費3000元,應由原告承擔,總計原告應付被告26379.7元。二,在雙方結賬過程中,被告又給付原告除已付50000元以外,10000元現(xiàn)金和10000元承兌票據(jù),被告有證據(jù)證實。三,綜上原告起訴被告前款數(shù)額錯誤,人民法院應該查清事實,依法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原、被告達成口頭協(xié)議,被告提供建筑配件,在原告所在地原告為被告進行鍍鋅加工業(yè)務,被告支付加工費用。2015年9月16日原告訴于本院要求被告給付加工費62513.2元。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原告提供了被告書寫的內容為“欠條,今欠鍍鋅費112513.2元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壹拾叁元整。2014年1月17日竺某元”一張,并自認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50000元,余款62513.2元被告至今未付。被告辯稱認可與原告曾有加工合同關系,但認為因原告原因致使加工活壞損,致廢品損失23379.7元,被告墊付運費3000元,原告應付被告26379.7元。在雙方結賬過程中被告除已付50000元之外,又給付10000元現(xiàn)金和10000元承兌票據(jù),并提供了原告王某昌手寫的內容為“今收到泊頭竺某元現(xiàn)金壹萬元整(¥10000元)王某昌2014年10月31日”收條復印件一張。被告開庭時未到庭。原告對被告辯稱及提供證據(jù)質證否認加工造成被告配件損失,被告對原告的加工配件都進行了接收,未提任何異議。被告提供原告收條10000元,原告訴狀中陳述被告已付50000元中包含此10000元,起訴狀中已扣除,10000元承兌票據(jù)亦扣除。被告應按原告起訴數(shù)額給付加工費用。
本院認為,原、被告口頭達成的加工建筑配件協(xié)議原、被告陳述一致,原、被告間系加工合同關系,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依約履行了加工合同義務,2014年1月17日被告欠原告加工費112513.2元,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書寫的欠據(jù)為證,應視為被告對債務加工費的確認,本院予以認定。原告自認經(jīng)催要被告又給付加工費50000元,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認為原告加工活壞損,致廢品損失23379.7元及替原告墊付運費3000元要求原告給付,只有本人陳述無證據(jù)證實,原告不予認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稱除已付原告50000元外,又給付原告10000元現(xiàn)金和10000元承兌票據(jù)。原告亦認可收到被告50000元,包括原告10000元現(xiàn)金和10000元承兌票據(jù),被告提供的收到條不能證實原告收到被告加工費70000元,稱原告起訴數(shù)額錯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未能按約支付加工價款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竺某元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二日內給付原告王某昌加工費62513.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60元,由被告竺某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趙木強
審判員 陳 鋒
審判員 劉軍慶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 趙 彪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