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與劉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11閱讀量:(1417)
安徽省肥西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564號
原告:陳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無業(yè),住肥西縣。
委托代理人:許光軍,安徽中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甲,男,漢族,19**年*月*日,無業(yè),住肥西縣。
委托代理人:劉和貴,系被告叔叔。
原告陳某訴被告劉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朱艷于2015年10月29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許光軍、被告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和貴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訴稱:原、被告于2005年7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并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劉某乙。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經(jīng)常發(fā)生吵打,夫妻感情淡薄。2014年10月原告搬離家回六安居住。2008年,原、被告在徽商銀行取了4萬元,用于為被告母親購買保險。2013年6、7月份以被告名義購買一套房產(chǎn),當時由原告陪被告去徽商銀行柜臺從被告卡里取了10萬元,第二次在同一地點在原告卡里取了2萬元,總共12萬元交給被告父親辦理。2014年12月17日原告曾至肥西縣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經(jīng)判決不準予離婚。被告至今未主動聯(lián)系原告修復夫妻感情,現(xiàn)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無和好可能,故現(xiàn)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二、由原告撫養(yǎng)女兒,被告按每月600元支付撫養(yǎng)費至子女滿18周歲止;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16萬元;四、被告給予原告2萬元生活補助;五、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甲辯稱:不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礎,婚后關系也很和睦?;樯猿錾笠恢庇勺娓改笓狃B(yǎng)。原告訴稱的16萬元共同財產(chǎn)及2萬元生活補助,沒有依據(jù)。
原告針對其訴訟請求及陳述的事實和理由提供如下證據(jù)予以佐證:
一、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一份,證明原、被告系登記結婚合法夫妻;
二、(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128號肥西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證明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起訴被告離婚并經(jīng)法院審理判決不準離婚的事實;
三、申請法院調查證據(jù)庭審筆錄,證明12萬元存款的事實,系被告辦理的飯店轉讓款,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
被告針對其答辯和抗辯的事實和理由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一、結婚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
二、**人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系××人的事實。
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對原告證據(jù)一、二無異議。證據(jù)三證明目的有異議,12萬元存款非夫妻共同財產(chǎn);原告對被告證據(jù)一無異議,證據(jù)二與本案無關,其他無異議。本院對原告所舉證據(jù)一、二及被告所舉證據(jù)一、二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可,對原告所舉證據(jù)三真實性予以確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劉某乙,現(xiàn)小孩隨祖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后缺少必要的溝通交流,感情一般。2014年12月17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經(jīng)本院判決不準予離婚。
本院認為:婚姻關系的維持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在經(jīng)本院判決不準予離婚后再次起訴,可見原告離婚之意已決,與被告已無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維持這種婚姻,只能給雙方造成更大的痛苦,已無維持之必要,足以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離婚后,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對子女的撫養(yǎng)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原、被告婚生女劉某乙多年來一直隨其祖父母生活,已對祖父母產(chǎn)生一定的依賴性,其亦適應與祖父母及父親共同生活的環(huán)境。本院認為,原、被告婚生女由被告撫養(yǎng)為宜。綜合原、被告雙方的實際負擔能力,結合當?shù)厣钏降?,酌定原告每月應向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500元較為適宜。
對原告主張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分割及生活補助,因原告未能舉出相應的證據(jù)加以證明自己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4條、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陳某與被告劉某甲離婚;
二、婚生女劉某乙由被告劉某甲撫養(yǎng),原告陳某按每月500元的標準半年一付撫養(yǎng)費至劉某乙18周歲止;
三、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朱艷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 趙鵬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