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5-12閱讀量:(1870)
安徽省全椒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1124民初135號
原告:王某濤,19**年**月**日出生,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陳迎春,安徽敬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qū)常熟路8號。
負責人:吳某軍,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費龍洋,安徽中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云,安徽中特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原告王某濤訴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平保上海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文全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王某濤的委托代理人陳迎春,平保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費龍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王某濤訴稱:2015年4月5日16時許,葛圣軍駕駛皖A(皖A掛)重型普通半掛車沿G40高速行駛至下行線536公里300米時,刮撞到前方六輛王某濤駕駛的滬B小型轎車等車輛后,滬B車碰撞高速公路護欄,多車多人及公路設施受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認定葛圣軍負事故全部責任,其他人無責任。
滬B小型越野客車在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額為57310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
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濤支付了施救費1100元,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滬B小型越野客車的損失為369608元。故起訴要求判令平保上海分公司賠付保險金37070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平保上海分公司辯稱:對事故發(fā)生事實及責任劃分無異議,王某濤的投保情況無異議,事故發(fā)生后,平保上海分公司未對受損車輛進行定損、查勘,王某濤未向平保上海分公司報案要求定損。車輛損失,根據(jù)王某濤的評估報告,平保上海分公司只認可31萬元。王某濤向全責方車輛起訴后又撤訴,視為對全責方責任的放棄,根據(jù)投保條款,平保上海分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另外,該車輛已經(jīng)過戶,王某濤的實際損失應為車輛實際價值減去二手車交易價格,王某濤訴請過高。平保上海分公司不承擔訴訟費。
經(jīng)審理查明:滬B小型越野客車的所有人系王某濤,在平保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額為57310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
2015年4月5日16時許,葛圣軍駕駛皖A(皖A掛)重型普通半掛車沿G40高速行駛至下行線536公里300米時,刮撞到前方六輛因交通堵塞依次停在高速公路上的分別由王見亮駕駛的蘇A小型轎車、黃進權(quán)駕駛的浙F小型轎車、冒滿成駕駛的蘇A小型轎車、羅授啟駕駛的皖A小型普通客車、王某濤駕駛的滬B小型轎車、毛金中駕駛的浙F小型轎車后,蘇A小型轎車碰撞浙F小型轎車,F(xiàn)**39J小型轎車碰撞由王林駕駛的蘇A小型轎車,三車分別碰撞高速公路中央隔離帶;蘇A小型轎車碰撞皖A小型普通客車,皖A(皖A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刮撞高速公路護欄,滬B車碰撞高速公路護欄,造成蘇A小型轎車上乘坐人李麗、李曉花受傷、蘇A小型轎車上乘坐人王保太、王海、俞艷梅、徐品謀受傷、皖A小型普通客車上乘坐人羅授瓊受傷,八車受損、公路設施受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認定葛圣軍負事故全部責任,其他人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為減少損失施救車輛,王某濤支付了施救費1100元。
2015年5月11日,王某濤在全椒縣人民法院訴訟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肥東萬通貨運有限公司、葛圣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訴訟過程中,全椒縣人民法院委托了百友司法鑒定中心對滬B小型越野客車進行鑒定,鑒定數(shù)額為416375元。因葛圣軍對該份鑒定意見書確定的鑒定基準日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全椒縣人民重新委托了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滬B小型越野客車的損失,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滬B小型越野客車的損失為369608元。在鑒定及重新鑒定的過程中,本起事故中的其他當事人也在全椒縣人民法院訴訟,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交強險已賠付其他當事人,王某濤認為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的第三者保險限額已遠遠不夠賠付其損失,于2015年12月撤回起訴。
上述事實有王某濤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滬B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證,王某濤駕駛證、身份證,保險單、安徽百友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全椒縣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345號民事裁定書,施救費發(fā)票等證據(jù)佐證,前述證據(jù)經(jīng)審查,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平保上海分公司簽發(fā)給王某濤的保險單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平保上海分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予以賠付。關(guān)于滬B小型越野客車車損的數(shù)額,本院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鑒定中心司法評估后確定損失為369608元,本院予以采納。對王某濤支付的施救費1100元,平保上海分公司應予以賠付。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原告王某濤保險賠償金37070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906元,簡易程序減半收取3453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文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王霖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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