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英訴被告趙某巖、被告黃某燕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12閱讀量:(1376)
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魏民一初字第387號
原告:劉某英,女,漢族,19**年*月**日生,住許昌縣河街鄉(xiāng)陳楊村。
委托代理人:王喜瑞,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許昌縣河街鄉(xiāng)陳楊村,系原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曹振東,河南名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巖,男,漢族,19**年**月**日生,住許昌市魏都區(qū)北平定街*5號附*號。
被告:黃某燕,女,漢族,19**年*月**日生,住許昌市魏都區(qū)八一路茂源金色花園1*幢9**號。
原告劉某英訴被告趙某巖、黃某燕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劉某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之后,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喜瑞、曹振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巖、黃某燕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按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英訴稱:原、被告系熟人關系。2015年2月4日,被告趙某巖以急需用錢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利息為月息一分八。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種種理由拒絕償還。二被告于2015年5月離婚,依照法律規(guī)定,該筆債務應視為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承擔。故訴至法院,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4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趙某巖、黃某燕均未到庭進行答辯。
原告劉某英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第一組,郵政儲蓄交易明細3張,2015年2月4日借條一張,證明本案原告與被告之間借款關系成立,雙方約定利息1分8,借款已履行。經(jīng)結算,現(xiàn)被告欠原告200000元的本息未支付。第二組,二被告離婚登記表3頁,證明本案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第三組,劉某英與王喜瑞的結婚證明,給被告的借款是經(jīng)過王喜瑞賬戶支付。
被告趙某巖、黃某燕均未到庭進行質證。
本院對原告劉某英提供的證據(jù)審核認為:原告提供的第一、二、三組證據(jù)客觀真實,內容合法,與本案存在直接的關聯(lián)性,符合證據(jù)的屬性要求,本院予以認定。
依據(jù)上述證據(jù)認證情況及庭審情況,本院確認以下事實:原告劉某英與被告趙某巖系熟人關系。2014年5月被告趙某巖以急需用錢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截止2015年2月4日被告趙某巖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下欠200000元,被告趙某巖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借條今借劉某英現(xiàn)金貳拾萬元整(200000.00)到期歸還本金.借款人:趙某巖2015.2.4”。該借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還。另查,本案二被告趙某巖、黃某燕2001年登記結婚,2015年6月29日離婚。
本院認為:被告趙某巖從原告劉某英處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條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雙方之間已形成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被告趙某巖未按約定的期限返還原告劉某英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劉某英請求被告趙某巖返還借款2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雙方未明確約定借款利息,借款利息自起訴之日2015年7月2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本案債務發(fā)生于被告趙某巖與被告黃某燕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chǎn)清償”。被告趙某巖與被告黃某燕雖于2015年6月29日離婚,但被告趙某巖向原告劉某英借款行為發(fā)生在被告黃某燕與被告趙某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而被告黃某燕沒有證據(jù)證明存在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該筆借款應屬被告趙某巖、黃某燕夫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被告黃某燕應承擔本案連帶償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趙某巖、被告黃某燕連帶返還原告劉某英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還清借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費4510元,由被告趙某巖、被告黃某燕連帶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榮勝
人民陪審員 彭擁軍
人民陪審員 劉 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周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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