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5-13閱讀量:(1379)
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長民一(民)初字第7028號
原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筱劍,上海市中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韓某某。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負責人張某。
委托代理人商瑜,上海譽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杜某某為與被告韓某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傅君獨任審判。2014年10月30日,本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彭筱劍,被告韓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杜某某訴稱:2013年10月21日16時30分許,在上海市定西路進延安西路南約20米處,被告韓某某駕駛的登記在案外人余某某名下的滬GHXXXX機動車與騎行電動車的原告相碰,致原告及原告車上乘客案外人程根娣受傷。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韓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及案外人程根娣均無責任。原告認為,其所遭受的損失應當由被告予以賠償,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1、醫(yī)療費人民幣(下同)4,807.88元、營養(yǎng)費2,400元、誤工費15,000元、護理費2,000元、鑒定費1,000元、電動車修理費500元、交通費51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律師費4,000元。在前述訴訟請求中,首先要求某某保險公司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賠償責任,交強險不足部分或不進入交強險部分要求韓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韓某某辯稱:其對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責任認定無異議,同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外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其對原告主張的訴請數(shù)額有異議,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出具書面意見述稱:其公司對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責任認定無異議。同意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公司對原告主張的訴請數(shù)額有異議,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經審理,本院查明事實如下:
1、2013年10月21日16時30分許,在上海市定西路進延安西路南約20米處,被告韓某某駕駛的登記在案外人余某某名下的滬GHXXXX機動車與騎行電動車的原告相碰,致原告及原告車上乘客案外人程根娣受傷。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韓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及案外人程根娣均無責任。
2、原告受傷后,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八五醫(yī)院治療,診斷為車禍致左肩部外傷、左肩部活動受限、局限性壓痛等。后至上海市第六人民醫(yī)院治療。經鑒定,酌情給予傷后休息180日,營養(yǎng)60日,護理30日。
另查明,涉案的事故車輛滬GHXXXX系向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含122,000元分類強制保險責任限額。
上述事實,除到庭雙方當事人陳述自認外,另有事故認定書、原告病歷、鑒定意見等證據(jù)所證實。經質證,到庭雙方當事人對真實性無異議,故本院對真實性予以確認。某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權利。
審理中,因某某保險公司未到庭,致本院無法為各方組織調解。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糾紛發(fā)生在原告騎行的電動車與被告韓某某所駕機動車之間。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結合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應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有責賠付責任;不足及不計入交強險理賠部分,應由被告韓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本案賠償數(shù)額應當根據(jù)原告的訴請以及法律規(guī)定、鑒定意見等予以確認。(1)關于醫(yī)療費,根據(jù)票據(jù)、就診病歷及原告訴請等,確定為4,807.88元。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提出僅在醫(yī)保范圍內承擔醫(yī)療費的主張,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2)關于營養(yǎng)費,根據(jù)相關標準及鑒定意見,確定為1,800元(30元/天×60天)。(3)關于誤工費,根據(jù)鑒定意見,參照本市統(tǒng)計局公布的2013年度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平均工資,酌定為13,920元(27,840元/年÷12個月×6個月)。(4)關于護理費,根據(jù)鑒定意見及相關標準,確定為1,200元(40元/天×30天)。(5)關于鑒定費,根據(jù)票據(jù),確定為1,000元。(6)關于電動車修理費,根據(jù)票據(jù)結合定損單等,確定為500元。(7)關于交通費,根據(jù)票據(jù),確定為51元。(8)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因原告?zhèn)椴⑽礃嫵蓚麣垼驹翰挥柚С?。?)關于律師費,根據(jù)本案案情結合票據(jù),酌定為2,000元。
綜上,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共計6,607.88元,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負擔;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共計15,171元,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負擔;電動車修理費500元,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負擔。鑒定費、律師費共計3,000元,非交強險理賠范圍,由被告韓某某負擔。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杜某某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電動車修理費共計人民幣22,278.88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韓某某應賠付原告杜某某鑒定費、律師費共計人民幣3,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杜某某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69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84.50元,由原告杜某某負擔人民幣78.50元,被告韓某某負擔人民幣20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傅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付琰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