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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深羅法民一初字第777號
原告東莞市某某模杯廠。
負責人張某明,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廣源,廣東翰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謝永情,廣東翰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深圳某某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鄒某富。
被告鄒某富,男,**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址重慶市****號。
被告余某翠,女,**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址重慶市****組。
上列原告訴三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廣源到庭參加訴訟。三被告經(jīng)本院公告期滿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5月份起,原告向被告供應內衣材料,至9月份經(jīng)雙方結算被告欠原告共117208元材料款。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2013年12月2日,三被告約定分期付款,然而在第一筆應付款到期時,被告卻拒付。鑒于三被告已喪失信用,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三被告連帶共同向原告支付材料款117208元人民幣;2、由三被告承擔本案案件受理、保全等所有訴訟費用。
三被告未作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5月開始,被告深圳某某服飾有限公司在原告處購買內衣材料。從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期間,被告深圳某某服飾有限公司分9次從原告處提取貨物共計金額為人民幣117208元。2013年12月2日,原告與被告深圳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結算后,被告深圳某某服飾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還款計劃書,載明:拖欠原告材料款117208元,計劃按照如下日期支付:2014年1月28日支付33000元;2014年3月28日支付20000元;2014年4月28日支付30000元;2014年5月28日支付10000元;2014年6月28日支付24208元。原告與被告深圳某某服飾有限公司在還款計劃書上蓋章確認。被告鄒某富與被告余某翠在還款計劃書上簽名。被告深圳某某服飾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貨款。
另查被告深圳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以上事實有《送貨單》、還款計劃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原、被告深圳某某服飾有限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確認。原告已交付被告深圳某某服飾有限公司合同標的物,被告深圳某某服飾有限公司未支付貨款,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原告訴請被告深圳某某服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貨款117208元,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深圳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被告鄒某富作為公司的股東,無證據(jù)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其自己的財產(chǎn),故被告鄒某富應對被告深圳某某服飾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原告主張被告余某翠與被告鄒某富系合伙關系,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明。僅因被告余某翠在還款計劃上簽名,亦無法認定其作出了愿意還款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要求被告余某翠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某某服飾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東莞市某某模杯廠支付貨款人民幣117208元。
二、被告鄒某富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東莞市某某模杯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644元,公告費人民幣450元,由被告深圳某某服飾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方媛媛
代理審判員 蘇 軼
代理審判員 楊俊潔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 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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