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學與陳某青物權(quán)保護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25閱讀量:(2718)
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西振民一初字第00337號
原告陳某學,上海麥考林售貨員。
委托代理人張秀宏,河北嘉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某芳。
被告陳某青,務農(nóng)。
委托代理人王亞瓊,河北盈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鵬,河北盈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李某姐,石家莊第七棉紡織廠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忤強。(后與被告李某姐解除委托關系)
原告陳某學與被告陳某青、第三人李某姐物權(quán)保護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國光適用簡易程序?qū)徖?。后,因等待另案審理結(jié)果中止審理本案,恢復審理后由審判員紀晨宇、韓麗娟、劉國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學的委托代理人張秀宏、趙某芳,被告陳某青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亞瓊、張鵬、第三人李某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某學訴稱,原告系被告陳某青之女。1993年12月3日,原告父母離婚。離婚時,雙方協(xié)商將位于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玉村育新路9號院的東屋2間贈與原告所有,同時位于該院的大門及院落允許原告通行和使用。2011年10月,玉村拆遷,被告陳某青與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振頭街道辦事處玉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玉村村委會)、河北保合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合房地產(chǎn)公司)簽署了《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被告陳某青將育新路9號的全部拆遷利益據(jù)為己有,共計現(xiàn)金1003663元,建筑面積59.9平方米房屋一套,建筑面積110平方米房屋一套(這兩套房屋均未交付),以及其他相關優(yōu)惠措施。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在協(xié)商無果的情況下,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拆遷補助費、過渡費、拆遷獎勵等費用,共計196316.48元。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1、被告陳某青與前妻趙鳳榮的離婚協(xié)議書;
2、被告陳某青與原告陳某學確權(quán)糾紛的民事調(diào)解書;
3、被告陳某青與玉村村委會、河北保合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及附件。
被告陳某青辯稱,原告所有的兩間東屋的房屋面積為18.27平方米,占被拆遷房屋總面積的12%。被告現(xiàn)在領取的被拆遷房屋評估作價補償費61768元及貨幣補償720400元可以按照12%的比例給原告。其他拆遷獎勵費、附著物及其它補償費、拆遷補助費、電器遷移費、過渡費等,屬于對實際居住人的補償和獎勵,原告無權(quán)享有。
被告陳某青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玉村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一份;
涉案宅基地確權(quán)發(fā)證審批表。
第三人李某姐陳述,涉案房屋系第三人李某姐與丈夫所建,拆遷相關的所有權(quán)益都應該屬于第三人,原、被告均無權(quán)分得任何權(quán)益。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陳某青與趙鳳榮原系夫妻關系,原告陳某學系趙鳳榮與被告陳某青的女兒。第三人李某姐系被告陳某青之母。1993年12月3日,趙鳳榮與被告陳某青協(xié)議離婚,雙方簽訂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東屋2間歸原告陳某學所有。2005年9月23日,原告陳某學訴被告陳某青(清)確權(quán)糾紛一案,經(jīng)本院主持調(diào)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一、位于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玉村育新路9號院的東屋2間歸原告陳某學所有,二、位于石家莊市橋西區(qū)玉村育新路9號院的大門及院落允許原告陳某學通行、使用”。同日,本院作出(2005)西振民一初字第00298號民事調(diào)解書,對上述調(diào)解協(xié)議予以確認。2011年10月24日,被告陳某青與玉村村委會、保合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關于涉案房屋及宅基地的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按協(xié)議約定,被告陳某青領取了房屋評估作價補償費61768元,附著物及其它補償費4645元,拆遷補助費5000元,電器遷移費250元,拆遷獎勵費5萬元,過渡費162000元。另,被告陳某青放棄選擇180.1平方米的置換房屋,獲得了按每平方米4000元計算的貨幣補償720400元。2012年5月21日,原告陳某學訴至本院要求被告陳某青給予其部分拆遷款,第三人李某姐得知本案后,于2012年8月17日以本案訴爭的房產(chǎn)系其與其夫的財產(chǎn)為由,申請參加本案。
另查明,2012年3月6日,第三人李某姐以被告陳某青與玉村村委會、保合房地產(chǎn)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無效為由,將被告陳某青、玉村村委會、保合房地產(chǎn)公司訴至本院。2012年9月17日,本院作出(2012)西民三初字第00168號判決,確認被告陳某青、石家莊市橋西區(qū)振頭街道辦事處玉村村民委員會、河北保合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就石家莊市育新街9號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無效。2013年,原告陳某學將被告陳某青、李某姐訴至本院,要求撤銷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三初字第00168號民事判決。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3)西民一初字第00743號民事判決,撤銷了(2012)西民三初字第00168號民事判決。判后,雙方均未上訴。
再查明,2013年,第三人李某姐將陳某學、陳某青訴至本院,要求撤銷(2005)西振民一初字第00298號民事調(diào)解書。2014年8月26日,本院作出(2013)西振民一初字第00259號民事判決,駁回了第三人李某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經(jīng)二審維持已生效。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一為,第三人李某姐是否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權(quán)人、是否系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quán)人。關于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quán)糾紛,根據(jù)本院作出的(2013)西民一初字第00743號、(2013)西振民一初字第00259號民事判決,已經(jīng)認定涉案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quán)人為被告陳某青和原告陳某學(其中陳某學所有東屋兩間),涉案被拆遷宅基地使用權(quán)人登記為被告陳某青。故,第三人李某姐不是本案涉案房屋的所有權(quán)人,亦不是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quán)人。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二為,原告陳某學所有的東屋兩間的建筑面積占全部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本案原、被告均同意按照各自所有房屋建筑面積占總房屋面積的比例分割屬于雙方共同享有的拆遷款項?,F(xiàn)雙方均認可除東屋兩間外其他房屋建筑面積為121.89平方米,原告主張,東屋兩間面積根據(jù)房屋作價評估表中記載,應當認定為29.64平方米。被告主張,在房屋作價評估時,將東屋圍墻以東一個打麥機的棚子也計算在東屋面積里,根據(jù)玉村村委會出具的房屋建造證明,應當認定東屋兩間的建筑面積為18.27平方米?,F(xiàn)被拆遷房屋已經(jīng)被拆除,無法勘查現(xiàn)場測量面積。比較雙方提交的證據(jù)的證明力,房屋公估報告是在房屋拆遷時所出具的,且面積明確,而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系對建造房屋時的說明,不能說明建造后是否存在改擴建的情況,故本院采信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故原告陳某學所有的東屋兩間的建筑面積占全部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為29.64平方米÷(29.64平方米+121.89平方米)=19.56%。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三為,被告陳某青領取的拆遷補償款中屬于與原告陳某學共有的范圍。原告主張全部拆遷款項屬于雙方共有,被告主張房屋評估作價補償費、未選擇置換房屋的貨幣補償款屬于雙方共有。原告陳某學并未在東屋兩間置辦過電器等物品,對院內(nèi)其他附著物亦未有過貢獻。故,附著物及其他補償費,根據(jù)評估報告,系對水泥便道磚、棚子、風道棚、圍墻、暖氣遷移費、樹、旱井上下水的補償,應屬被告陳某青所有。電器遷移費250元,系對搬遷電器的補償,應屬被告陳某青所有。搬遷補助費和搬遷獎金系對被拆遷人及時配合拆遷的獎勵和補助,故應屬被告陳某青所有。過渡費,系對房屋所有人的補償,應屬雙方共同所有。
綜上,原告陳某學享有的房屋因拆遷置換的相關權(quán)益屬于其個人所有,被告陳某青作為被拆遷戶的代表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xié)議的行為,合法有效,但其應當將屬于原告陳某學的部分及時給付原告陳某學。根據(jù)雙方均認可的分割辦法以及本院認定的陳某學所有房屋占全部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被告陳某青應當給付原告陳某學房屋評估作價補償費、放棄置換房屋的貨幣補償款、拆遷過渡費共計944168的19.56%計184679.26元。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三十九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青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陳某學人民幣184679.26元;
二、駁回原告陳某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第三人李某姐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508元,原告承擔351元,被告陳某青負擔315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3508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 判 長 紀晨宇
審 判 員 韓麗娟
審 判 員 劉國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書記員 王 欣
代書記員 邵田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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