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霍某江、郭某梅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26閱讀量:(1950)
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長刑初字第214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霍某江。2013年4月25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石家莊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張同軍、趙紅星,河北濟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郭某梅。2013年5月26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監(jiān)視居住,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侯鳳梅、陳智超,河北侯鳳梅律師事務所律師。
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石長檢刑訴(2013)1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霍某江、郭某梅犯受賄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冬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霍某江及其辯護人張同軍、趙紅星,被告人郭某梅及其辯護人侯鳳梅、陳智超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霍某江在石家莊市某局某所某分所考試三科任科長期間,伙同考試民警被告人郭某梅,利用負責駕駛員科目一考試的職務便利,多次接受有關駕校請托,通過安排協(xié)勤或違規(guī)安排駕校人員進入考場幫助有關學員答題通過考試,收受某甲駕校、某乙駕校、某丙駕校、某丁駕校、某戊駕校、某己駕校給予的賄賂款共計365萬元,其中霍某江分得219萬元,郭某梅分得146萬元。
公訴機關提供相應證據(jù),指控被告人霍某江、郭某梅犯受賄罪,提請本院對被告人霍某江、郭某梅依法判處。
被告人霍某江對起訴書指控罪名無異議,辯稱其在偵查階段供述的收受某甲駕校30萬元不準確,應為20萬元。
被告人霍某江的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霍某江涉嫌受賄的犯罪事實存在,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霍某江的行為構成受賄犯罪沒有異議。但是,在被告人霍某江受賄數(shù)額認定方面證據(jù)不足,且被告人霍某江具有法定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在對被告人霍某江量刑時應予以考慮。具體理由如下:(一)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霍某江伙同郭某梅收受某甲駕校、某乙駕校、某丙駕校、某丁駕校、某戊駕校、某己駕校給予的賄賂款共計365萬元,其中霍某江分得219萬元、郭某梅分得146萬元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二)被告人霍某江具有法定的從輕和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被告人霍某江具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霍某江真誠悔罪,并已退還全部贓款;被告人霍某江是初犯,有認罪、悔罪表現(xiàn),主觀惡性不大,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被告人霍某江一貫表現(xiàn)較好,在工作中做出了很大的貢獻。
被告人郭某梅提出,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基本屬實,但指控的受賄數(shù)額過高。自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我收受幾十萬元不到100萬?;裟辰o我的錢我都存在光大銀行,這張光大銀行卡里包含我父母給我的40萬元和我弟弟個人的存款50萬元。
被告人郭某梅的辯護人提出,(一)對被告人郭某梅構成受賄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控方對受賄數(shù)額的認定在事實及證據(jù)方面都存在問題。1、行受賄雙方都沒有賬目記載類書證來印證每次的涉案數(shù)額,控方據(jù)以定案的證據(jù)都是言辭證據(jù),存在著不確定性;兩位被告人的口供起著關鍵作用,尤其是霍某江的口供,雖然存在變化,采信時在數(shù)額認定上注重就低不就高的原則更為適宜;2、從偵查機關確認數(shù)額的偵查方法來看,是以郭某梅名下中國光大銀行陽光卡活期賬戶,交易明細推算收受賄賂款(郭某梅供述所收受款項均存入此賬戶)。計算時應合理排除其合法收入存入部分,即被告人郭某梅父母留給郭某梅的遺產,共40萬左右和被告人郭某梅弟弟郭某存放于郭某梅卡中的50萬左右,郭某梅收受賄賂款的實際金額不足100萬元。(二)被告人郭某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屬于從犯。依據(jù)《刑法》第27條之規(guī)定,應從輕、減輕處罰。(三)被告人郭某梅還具有其他多方面的法定與酌定減輕、從輕情節(jié)。1、受賄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程度較輕;2、郭某梅認罪態(tài)度好,具有悔罪表現(xiàn);3、郭某梅及其親屬積極退賠所有贓款,應當酌情從輕、減輕處罰;4、郭某梅此之前從未受過任何刑事追究,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綜上,被告人郭某梅的行為雖構成受賄罪,但其犯罪情節(jié)較輕微,且具有多方面的法定與酌定從輕、減輕情節(jié)等因素決定了對被告人郭某梅可以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霍某江在石家莊市某局某所某分所考試任科長期間,伙同考試三科民警被告人郭某梅,利用負責駕駛員科目一考試的職務便利,多次接受有關駕校請托,通過安排協(xié)勤或違規(guī)安排駕校人員進入考場幫助有關學員答題通過考試,收受某甲駕校、某乙駕校、某丙駕校、某丁駕校、某戊駕校、某己駕校給予的賄賂款共計365萬元,其中霍某江分得219萬元,郭某梅分得146萬元。案發(fā)后,二被告人已將贓款全部退繳。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當庭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被告人霍某江供述:從2011年9月開始至今負責某乙駕校、某己駕校、某庚駕校、某辛駕校、某任駕校、某丙駕校、某丁駕校、某甲駕校、某癸駕校、某子駕校的理論考試。收取某乙駕校等“保過費”大概230萬到270萬元。總共540萬元,都是和郭某梅平分。郭某梅也是得了270萬元。都存到西二環(huán)與裕華路交叉口西北角工商銀行開設的活期賬戶上。這兩個賬戶除了收取的“保過費”還有妻子李某開公司掙的大概100萬元左右。收取的駕校的錢投資和買了別墅。
2、被告人郭某梅供述: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份分得考試所管轄駕校給的科目一的“保過費”總共170萬元。駕校一般都是和霍某江聯(lián)系,因霍某江外出培訓,經自己手的有三次,一次是某甲駕校給的2萬元,一次是某任駕校給的3萬元,再一次是某己駕校給的3萬元,共8萬元,給了霍某江4萬元,自己留了4萬元。所收170萬元中35萬元用于裝修房子和購買家具,另外135萬元用于購買理財產品。2012年1月至2月16日因為我父親住院、去世,這段時間我斷斷續(xù)續(xù)的請過假,故此這段時間的考試我就沒有監(jiān)考,霍某江也沒給我“保過費”,但一、二月份很少安排考試。收取“保過費”的事,各駕校都是和霍某江聯(lián)系,錢多數(shù)都給霍某江,霍拿多少錢我不知道,他給我的錢是否平分,我不知道。我在光大銀行有兩個賬號,除霍給的135萬“保過費”外,我愛人給我的錢也存在里面了。
3、證人郭某甲(石家莊某甲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副校長)證言:我在2011年受我弟弟郭某乙的委托任石家莊某甲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的副校長,負責該駕??荚嚥繉W員科目一、二、三的考試工作。期間,我們駕校的考試歸石家莊市車管所三所三科負責,因為這層業(yè)務關系我就和考試科長霍某江認識了,霍某江負責我們駕校學員科目一的考試。在駕駛員考試中存在一種普遍現(xiàn)象,就是一些學員會通過所在的駕校給考官送“保過費”。我們學校也存在這種現(xiàn)象,我們科目一收取學員“保過費”收費標準是每人1300元或1500元,給考官700元,剩余600元我與考試科科長梁某某平分。每次考試前學員將“保過費”交給我或梁某某,等考試結束后,霍某江直接來我辦公室拿錢,郭某梅也來拿過一、兩次錢。我們駕校在2012年大概考了十三、四次理論考試,總共給霍某江26萬元左右,這部分錢我剛開始是將錢裝在一個信封里交給霍某江,后來我按照霍某江的要求將錢平分后裝在兩個信封里再交給他,給郭某梅的那一兩次錢也是平分到兩個信封里交給郭某梅的。除了給霍某江的“保過費”外(郭某梅拿過一、兩次),我還給霍某江、郭某梅及他們帶來的協(xié)勤每次每人500元的辛苦費,辛苦費每次考試都給,在我們學院考試了大約十三、四次,大概給了他們每人六、七千元。
4、證人鄧某(石家莊某甲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會計)證言:我們駕校在經營過程中給考試中心的考官送過“保過費”,我們學校的學員按照科目一考“保過費”1500元;科目二倒樁考“保過費”500元,場內路考“保過費”500元;科目三考“保過費”500元的標準,自愿選擇交哪一科目的“保過費”,這些錢交給郭某甲、梁某某,他們收錢后怎么操作考試把錢給哪個考官我就不知道了,“保過費”不在財務走賬。2012年1月至6月我們駕校的憑證由郭某甲校長安排被燒毀了。
5、證人劉某(石家莊某機動車駕駛員訓練中心即某乙駕校業(yè)務部部長)證言:自2011年9月份某乙駕校負責人劉某甲開始讓我代辦某乙駕校學員駕照的科目一、科目二的考試業(yè)務。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我負責學??颇恳豢荚囍校以o過霍某江和郭某梅“保過費”共90多萬元。在2011年9月份,車管所考試三科開始負責某乙駕??荚?,霍某江和郭某梅負責科目一的考試,期間我們駕校有些學員因為科目一考不過去,劉某乙就收取他們一部分“保過費”,具體收取他們多少我不清楚,然后他按照每人1100元或者1000元,也有1300元的標準將“保過費”交給我,每次科目一考試中交“保過費”的學員一般30、40人,多時也有40、50個人,我們駕校一般每月安排兩次考試,自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一共考了25、26次,然后我按照每人每次1000元的價格,將錢裝在檔案袋里,在安科訓練中心的辦公室里,將錢交給霍某江。給霍某江錢時,有時我把錢分成兩份;有時不分,但是也會告訴霍某江錢是他和郭某梅兩個人的錢,有時也有分別給霍某江和郭某梅的情況,但這種情況不多。
6、證人劉某甲(石家莊某機動車駕駛員訓練中心主任,石家莊市某乙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校長)證言: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在科目一考試中,某中心業(yè)務部部長劉某給霍某江和郭某梅送過“保過費”。2011年7、8月份,某中心業(yè)務部部長劉某找我,約了霍某江到我在某中心的辦公室與劉見面。劉某提出能不能辦理保過業(yè)務,霍某江默許可以,劉某問怎么收費,霍某江說千數(shù)塊錢。之后“保過費”的事就由劉某辦理,具體劉收多少我不清楚,反正給霍某江和郭某梅按照每個學員1000元的標準給的。
7、證人劉某乙(石家莊市某乙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教練班班長)證言:我自2005年開始在某乙駕校工作,2011年7、8月份市交管局車管三所進行了考試調整,我們駕校學員的考試由車管三所考試三科考官負責,我知道科目一理論考試考官有兩個人,其中一個是考試三科科長霍某江,另一個是誰我不清楚。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某乙駕校學員在考試中我通過劉某給科目一、科目二考官送過“保過費”。2011年7、8月份,我找到劉某問她我們駕校是否可以辦理學員保過業(yè)務,劉某說她不認識霍某江,可以通過劉某甲幫著引薦一下,她協(xié)調好后再聯(lián)系我。過了段時間,劉某給我打電話說可以辦保過業(yè)務,科目一給考官1000元,這之后科目一理論考試每個學員我收1000-1200元,如果是關系戶就收1000元,我收好“保過費”后,就把名單和“保過費”直接交給劉某,由劉某負責給考官送“保過費”,具體怎么給的我不清楚,但是我收“保過費”的學員最后都通過科目一的考試了。
8、證人左某證言:2012年3月至2012年10月,我辦了個網點,幫某乙駕校招收學員。我招收的有些學員本來就會開車,但是沒時間去練車,這樣他們就想交“保過費”通過考試。我找到劉某問她能不能辦保過業(yè)務,劉某說行。于是在我收了學員的“保過費”后,就打電話告訴劉某交了“保過費”的學員名字,等考試結束后我把“保過費”交給劉某??颇恳焕碚摽荚囄野凑彰總€學員1100-1200元的標準收取的“保過費”,然后把收取學員的“保過費”全數(shù)交給劉某。
9、證人郭某乙證言:自2011年8月份,我開始培訓學員練車,因為我沒有參加報名考試的資質,這樣就聯(lián)系了某乙駕校,通過某乙駕校給這些學員報名考試。期間,我為了讓學員通過考試,給過劉某“保過費”??颇恳坏目荚嚸總€學員我一般收1200元,給劉某1200元,偶爾我也有收1300元的情況,但是還是給劉某1200元,自己留100元,但是這種情況極少。
10、證人李某證言:自2010年下半年開始,我開始教人學車,我自己也招收學員,因為我沒有報名參加考試的資格,我就通過某乙駕校給這些學員報名考試。期間為了學員通過考試,我給過某乙駕校的劉某“保過費”。我招收的學員科目一理論考試,熟人介紹的學員我收1000元,給劉某1000元;不熟的學員我收取學員1200-1300元的“保過費”,給劉某1100-1200元,我掙100元。
11、證人陳某證言:大約從2011年下半年我開辦了某乙駕校代辦網點。期間,大多數(shù)學員都直接考過了,但也有一部分學員是交了“保過費”才通過考試的??颇恳焕碚摽荚囄颐總€學員收1200-1300元“保過費”,然后我將交了“保過費”的學員的名字和“保過費”(1100-1200元)一起交給某乙駕校的劉某。
12、證人高某(石家莊某機動車駕駛員訓練中心業(yè)務部工作人員)證言:我是2009年4、5月份到石家莊某機動車駕駛員訓練中心工作的,一直在業(yè)務部工作,負責學員的業(yè)務咨詢、檔案管理,同時還負責在科目一(理論考試)考試過程中組織學員考試、給考生分座位、維持秩序等以及考試過程中出現(xiàn)的一些具體問題?;裟辰?、郭某梅是負責我們訓練中心科目一考試的考官,我通過工作關系認識了他們,在每次科目一考試過程中我都在現(xiàn)場,在考試過程中霍某江讓我?guī)妥诤笈抛坏娜藛T答題,而且告訴我是他的一些關系戶。我怕得罪霍某江,就按照霍某江的指示替別人答題,我一般都是站在那個考生旁邊,告訴他該選擇那個,保證他們順利通過理論考試。期間,大多數(shù)是霍某江跟我說的,郭某梅也跟我單獨說過。
13、證人韓某(某戊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副校長)證言:我自2002年或2003年開始擔任某戊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的副校長,學校的工作都是由我具體負責,校長韓中不管具體工作。從2011年9月我們駕校的考試統(tǒng)一由車管三所考試三科負責。其中科目一(理論考試)是由考試三科科長霍某江和郭某梅某在2011年9月份考試時,我直接找霍某江說有些學員考試過不了怎么辦,讓他想想辦法,霍某江說行,但每人得給1000塊錢。自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間,我們學校安排科目一考試為每月基本兩次,也有考試一次或者三次的情況,總共29次,每次考試都會給霍某江“保過費”??荚嚂r我會根據(jù)場次人數(shù)的相對多少,由我或者我妻子彭某按照一次20000元或30000元的標準把錢交給霍某江,在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我們給霍某江的錢總數(shù)最低不低于75萬元,最高不超過80萬元。期間,有一次霍某江沒在,他就讓我把錢給郭某梅,在考試結束后,我?guī)е蠹s3、4萬元錢在我們學校院內,要了郭某梅的車鑰匙,將錢放在了她車副駕駛座上了。
14、證人彭某(某戊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副校長)證言:我是2009年左右開始在某戊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工作的,我愛人韓某在這個駕校任副校長,負責駕校的全面日常工作。我主要給我愛人韓某做幫手,主要負責登錄學員信息、交考試費、照相及預約考試。從2011年9月開始,我們駕校的考試統(tǒng)一由車管三所考試三科負責,其中科目一是由考試三科科長霍某江和郭某梅某從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在我們學員科目一考試過程中有交“保過費”的現(xiàn)象,一般在科目一考試中是由我愛人韓某在考點盯著,有時我也去,我們會把交“保過費”的學員檔案交給霍某江,霍某江會在過一會兒再把檔案還給我們,在預約單子上面寫上學員考試的座位號,我們再把檔案發(fā)給學員,由學員對號入座。考試完后,我愛人韓某把“保過費”按所照顧人數(shù)每人1000元的標準給霍某江。期間,我愛人有事,我在場的情況下,他把錢給我,我把錢直接放在霍某江車副駕駛的座位上。我大多數(shù)情況下每次給霍某江2萬多元,也有1萬元或3萬元的時候,但這種情況比較少。在車管一所出事后,我讓我愛人韓某算了下賬,他說給霍某江的錢大概是70多萬元,這里面包含我給霍某江的錢。
15、證人王某甲(某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校長)證言:從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我們某己駕校一直在安科考試中心進行考試,之后至今一直在趙縣考試分場考試,科目三在裕翔街考場。我們駕校學員考試是由車管三所考試科負責,其中科目一是由考試三科科長霍某江和郭某梅某從2011年9月至2012年10月,在科目一考試中,我給霍某江和郭某梅“保過費”一共是100多萬元,這些錢大部分都是給的霍某江,我記得只給過郭某梅一次,大概是3萬多元。
16、證人董某(趙縣某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副校長)證言:我是2004年到某己駕校工作的,先是擔任業(yè)務科主任,2007年開始擔任該駕校的副校長職務。我主要負責駕校的業(yè)務工作,包括考試預約、與教官聯(lián)絡、出證等。我們駕校自2011年9月歸考試三科負責考試,負責我們駕??颇恳豢荚嚨氖擒嚬芩撤炙荚嚾瓶崎L霍某江。在我們駕校的考試中有學員通過我們駕校給考官“保過費”的情況,給考官“保過費”的事情都是我們學校校長王某甲一個人負責,王某甲負責收取學員交來的“保過費”,我們不參與收錢,一般情況下給霍某江“保過費”都是王某甲直接給。只有他忙不來的時候,安排我給霍某江“保過費”,一共四、五次。王某甲對我說過按照每名學員1000元的標準給霍某江“保過費”。
17、證人王某乙、賈某、王某(某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工作人員)證言均證實,在駕校學員每次考試之前,校長王某甲給一張紙條,要求他們三人按照紙條上的學員的名字,把檔案分開,之后三人將分開的檔案再交給王某甲。
18、證人康某證言:2012年5月份,我買了一輛富康牌二手轎車,開始給我們村附近想學開車的人陪練,還招收一些學員。期間,有兩名上了歲數(shù)的學員在理論考試中總考不過,我就找了王某甲校長,王說讓他們出錢買過去。我說得多少錢,王說得1100元,于是我找到這兩名學員向他們每人收取了1100元,之后我把錢交給王某甲,這樣王某甲就通過交“保過費”讓那二名學員通過了考試。
19、證人趙某證言:2012年5月份,我在我們村辦了一個駕校的報名點,因為沒有資質不能參加考試,這樣我找到某己駕校校長王某甲,由他們學校具體安排我的學員參加考試。在我招收的學員中大約30人有交“保過費”的情況,其中科目一考試有10人左右,我按照每個學員1200元的標準收取“保過費”,然后將1100元交給王某甲。
20、證人董某(某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校長)證言:在2011年9月我們某丁駕??颇恳焕碚摽荚囬_始由考試三科科長霍某江和科員郭某梅某因為我們駕校有些學員文化水平低,不會操作機,自己考不過科目一,于是找我表示愿意多花錢買過考試,為此,我找到霍某江說有些學員需要他照顧通過考試,霍某江表示可以。之后,我就收每個學員1000元,再將交“保過費”的學員名單直接交給霍某江或者郭某梅,由他們安排這些學員考試。就這樣,我們學??颇恳豢荚嚸吭乱话惆才艃纱慰荚?,每個月有500-600人考試,其中每月交“保過費”的大概有30多人,每月大概給霍某江3萬元左右的“保過費”。我一般是在考試期間要了霍某江的車鑰匙,將“保過費”放在霍某江的車上。從當年9月至2012年10月,我們駕??颇恳豢荚囈还部剂?0多次,總共交給霍某江“保過費”60多萬元。我收取的學員的“保過費”是給霍某江和郭某梅他們兩個人的,每次我都是把錢分成兩份裝在檔案袋或者信封里放到霍某江車里,然后他們再分。
21、證人楊某(某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副校長)證言:我是2007年從交通局退休后到某丁駕駛員培訓學校任副校長的,從2011年下半年我們駕??颇恳焕碚摽荚囬_始由考試三科科長霍某江和科員郭某梅某因為我們駕校有些學員文化水平低,不能獨立操作微機,考不過科目一的考試,愿意花錢買過考試。于是科目一理論考試的學員將“保過費”交給董某,再由董某將“保過費”送給霍某江和郭某梅兩個考官。
22、證人孟某、劉某丙、任某證言均證實,自己因通不過理論考試,找到董某交1000元的“保過費”,之后就通過了科目一的考試。
23、證人張某(某丙駕駛員培訓學校校長)證言:某丙駕校是2011年9月成立的,科目一開始考試時間應該是11月份開始的,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我們駕??颇恳豢荚囃ㄟ^人數(shù)是5565人,考試次數(shù)100人以上的共19次,期間,我給了霍某江大約20多萬元的“保過費”。
24、證言趙某乙、劉某丁、封某某、陳某、曾某某(某丙駕駛員培訓學校工作人員)證言均證實,某丙駕校收取過“保過費”,自己也曾收取過“保過費”,之后將“保過費”交給了校長張某。
25、證人魏某(石家莊市車管所某分所考試三科工作人員)證言:我是在2008年9月份到石家莊市車管所某分所工作的,屬于臨時工,2011年3月份被調整到考試三科。在考試三科我的工作職責主要是協(xié)助霍某江和郭某梅在駕駛員理論科目考試中做一些輔助工作,比如給考生分座位、維持秩序等。在霍某江和郭某梅去各個考試場地負責駕駛員理論科目考試監(jiān)考時,我一般都跟著去,在考試期間,有時霍某江和郭某梅就指示我進去給他們指定的考生答題,有時他們還安排駕校的人員進考場以維持考場秩序的名義替學員答題。每次我代學員答題后,駕校有時會在當天考試結束時給我200、300元的辛苦費,自我在考試三科工作期間,我大概收取了3000、4000元辛苦費。
26、李某(霍某江配偶)、霍某某、張某某證言均證實,霍某江家曾從冀運達公司分得35萬元錢。
27、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出示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證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霍某江退還贓款280萬元;被告人郭某梅退還贓款170萬元。
28、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二被告人的到案經過。
另有霍某江及郭某梅主體身份及職責證明、霍某江及其愛人李某工商銀行書證及購房的相關書證、霍某江以其愛人李某名義購買某某國際商鋪的書證材料、霍某江以其子女名義購買某某別墅的書證材料、郭某梅購買某某及某汽車的相關證明材料、霍某江及郭某梅相關法律文書等其他證明材料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霍某江、郭某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關于被告人霍某江當庭提出的其本人收取某甲駕校“保過費”不是30萬元,應認定為20萬元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在偵查機關即供述收受某甲駕校20萬元的“保過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霍某江收受某甲駕校的“保過費”亦為20萬元;檢察機關證實,被告人霍某江被紀檢部門帶至“雙規(guī)”地點后,在紀檢部門“雙規(guī)”過程中,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根據(jù)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guī)定的“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詢問、采取調查措施或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本案中紀檢部門作為辦案機關在對被告人霍某江采取“雙規(guī)”調查措施前,已掌握了其受賄的線索,被告人霍某江如實供述該線索所針對的犯罪事實,故對其辯護人辯稱的被告人霍某江在紀委“雙規(guī)”期間主動交代自己罪行,且在偵查階段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以采信。關于被告人郭某梅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郭某梅存放在中國光大銀行的贓款數(shù)額應扣除郭某梅親屬郭某存放在此卡中的個人合法收入50萬元的辯護意見,經查,僅有被告人郭某梅的辯護人當庭提交的郭某梅筆記本中郭某梅本人的記錄及事后郭某出具的情況說明,而并無其他證據(jù)相佐證,因此該證據(jù)不足以推翻其原始供述,對此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被告人郭某梅辯護人提出郭某梅存放在中國光大銀行的贓款數(shù)額應扣除繼承其父母遺產40萬元的辯護意見,因無相應證據(jù)佐證,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郭某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系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霍某江、郭某梅在檢察機關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某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二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的規(guī)定,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可以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案發(fā)后,二被告人主動將贓款全部退繳,均具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受賄的非法所得共計365萬元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本院為維護某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結合被告人霍某江、郭某梅受賄的方式、數(shù)額、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退贓數(shù)額及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某百八十五條第一款、某百八十六條、某百八十三條、第六十七條某款、第六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霍某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梅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監(jiān)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應折抵六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霍某江、郭某梅的受賄所得贓款共計人民幣三百六十五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檢察院直接上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王 旭
代理審判員 張 瀟
人民陪審員 施愛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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