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谷某某與河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26閱讀量:(1381)
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長民初字第860號
原告:谷某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建坡、李強,河北張金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河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地址石家莊市長安區(qū)西兆通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朱某山,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韓金寨,河北世紀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該公司副經(jīng)理。一般代理。
原告谷某某訴被告河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健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谷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建坡、李強,被告河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韓金寨、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谷某某訴稱,2014年2月22日,原告由朋友張某甲介紹,受被告公司雇傭,并到其公司干活,2014年2月25日早十點左右,被告公司部門經(jīng)理李某某安排原告和譚高喜在中間傳送帶西側開個小門,原告和譚高喜正在用角磨機干活時,因傳送帶突然啟動,導致原告和工友譚高喜一起在施工10米高平臺跌落,造成二人嚴重受傷,并住院治療。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間支付了部分醫(yī)療費用,其后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賠償費,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等共計208049元。
被告河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是由張某甲雇傭,2014年張某甲承包我方的防塵棚工程,與我方是承攬關系,張某甲隨后雇傭了原告等人進行施工,原告在張某甲的領導下施工由張某甲支付報酬,原告與張某甲形成雇傭關系,2、原告與我方之間不存在法定關系,原告不受我方領導也不從我方領取報酬,我方不應賠償原告的所訴費用,該賠償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請法院駁回。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谷某某于2014年2月22日到被告河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處干活,主要做防塵棚工程工作。雙方未簽訂任何書面勞動合同,原告認為其在被告公司干臨時工,雙方形成勞務關系,證人張某乙、王某、張某甲出庭作證,證明原告和幾名證人均給被告公司干活,工資是日170元,出事的時間是2014年農(nóng)歷二月二,谷某某和譚高喜干活時摔了下來,事故發(fā)生后張某甲撥打120急救電話,之后張某甲給李某某打電話,李某某去財務拿錢,張某甲跟隨救護車到醫(yī)院,張某乙和李某某隨后去了醫(yī)院,李某某支付了部分醫(yī)療費。被告對其主張被告與張某甲是承攬關系未提交證據(jù)。原告在摔傷后被送往石家莊市第三醫(yī)院住院,從2014年3月2日至4月5日住院34天,原告提交票據(jù)7張,花費住院醫(yī)療費110072元,被告為原告墊付35000元醫(yī)療費,2014年9月15日石家莊市第一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對谷某某的司法鑒定意見:谷某某右上肢損傷屬十級傷殘,左上肢損傷屬十級傷殘,殘疾賠償金按照2014年度河北省農(nóng)村人均純收入9102元每年乘以20年乘以12%為21844.8元。誤工費至定殘前一天共計197天,對于誤工費,僅有證人證言證明原告日工資為170元,但日工資標準明顯高出行業(yè)平均工資,應予按照建筑行業(yè)平均工資35498元計算誤工費,誤工費為19159.2元。原告提交××案寫明住院時間為34天,加強營養(yǎng),提交診斷證明書,寫明:住院期間陪護二人,出院后陪護一人,期限兩個月,住院期間由其妻子,姐姐陪護,其妻沒有工作單位,其護理費按照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28409元計算34天為2646元,其姐在鹿泉市上莊鎮(zhèn)谷家莊村衛(wèi)生室醫(yī)生,按照衛(wèi)生和社會工作業(yè)年平均工資40357元計算34天為3759元,出院后其姐護理60天,護理費為6634元,護理費共計1303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50元計算34天為1700元,營養(yǎng)費按照每天50元計算34天為1700元。鑒定費800元??紤]到原告已構成傷殘,酌情給付精神撫慰金3000元。被告提交探望譚高喜及其父親、谷某某愛人錄音,未提交其錄音來源及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陳述、醫(yī)療費票據(jù)、診斷證明、**案、押金條、誤工證明、證人證言,傷殘鑒定,錄音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提供勞務者在進行勞務活動時自身受到損害,有權向接受勞務一方主張賠償。原告主張其為被告干活時受到損害,有證人證言證明。被告主張案外人張某甲承攬被告的防塵棚工程、張某甲與被告是承攬關系,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對于其主張張某甲雇傭谷某某等人,被告提交探望譚高喜及其父親、谷某某愛人錄音,未提交其錄音來源及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從事勞務活動中摔傷,被告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被告已經(jīng)墊付了35000元,對于其余的醫(yī)療費,有醫(yī)療費票據(jù)及相關診斷證明、××案證明,醫(yī)藥費為110072元,經(jīng)司法鑒定原告已構成傷殘,傷殘賠償金21844.8元。本院予以支持。對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依照標準為每天50元計算住院34天,兩項合計3400元,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誤工費,僅有證人證言證明原告日工資為170元,但日工資標準明顯高出行業(yè)平均工資,應予按照建筑行業(yè)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誤工費為19159.2元。護理費有××案和診斷證明,護理費為13039元??紤]到原告已構成傷殘,酌情給付精神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800元,以上合計171315元,扣除被告墊付35000元,損失數(shù)額為136315元。因原告提供勞務未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在該受傷事件中也存在一定過錯,因此應當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本院予以酌情認定原告自己承擔20%責任,被告承擔80%責任,被告應給付原告的各項損失計為109052元。原告主張二次治療押金15000元,因未實際發(fā)生,本院不予支持,可在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耍罁?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判決如下:
被告河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谷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共計109052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21元,減半收取2210.5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屆滿之日起7日內預交上訴費4421元(收款單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62***47,開戶行河北銀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周 健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薛一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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