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26閱讀量:(1778)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鄂漢陽刑初字第00467號
公訴機關(guān)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無職業(yè)。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蘭倩、盧靜,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武陽檢刑訴(2014)第26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霄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蘭倩、盧靜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武漢市漢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4月1日19時許,被告人劉某醉酒后駕駛車牌為鄂A×××××的灰色豐田牌小型汽車,沿武漢市江漢二橋由北向南方向行駛,當(dāng)車輛行至武漢市漢陽區(qū)江漢二橋琴臺大道路口時,被公安民警當(dāng)場抓獲。經(jīng)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劉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97.97mg/100ml。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抓獲、破案經(jīng)過,證人王某軍、程某的證言,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證、車輛信息等書證,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辯護人辯稱被告人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觀點,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鄧 瑋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 李伊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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