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蘇某某與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27閱讀量:(1503)
湖北省潛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潛江民初字第00102號
原告蘇某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重慶市人,江漢石油管理局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袁荊江,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楊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湖北省鐘祥市人,江漢石油管理局房產(chǎn)處退休職工。
原告蘇某某訴被告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莊傳洪適用簡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袁荊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楊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蘇某某訴稱,被告以其做煤炭運輸生意需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于2004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人民幣,下同),約定2005年11月10日還款。到期后,被告以合伙人卷款潛逃,其生活困難等為借口拖延至今分文未還。原告經(jīng)歷年催討無果,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
被告楊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和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于2004年11月1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立下借條,約定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0%計算,2005年11月10日還清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僅于2005年11月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0000元。原告經(jīng)催討未果,遂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如所請。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交的原告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被告出具的借條、原告與被告的手機短信記錄等證據(jù)在卷予以佐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民間借貸關(guān)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條予以證明,該民間借貸關(guān)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的行為不當,應對此糾紛承擔民事責任。原告訴請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約定的借款年利率10%未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國有商業(yè)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該利率受法律保護,被告應按該約定利率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某償還原告蘇某某借款人民幣100000元,并支付原告蘇某某自2005年11月11日起至借款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的借款逾期利息。
上列給付義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0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1150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00元,款匯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nóng)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313501040000019。當事人簽收本判決書時,即視為已收到法院繳納上訴案件訴訟費用通知書。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莊傳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張亞萍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guān)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guān)注后,發(fā)送關(guān)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