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梁某與RICHARD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30閱讀量:(1324)
中華人民共和國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江漢民一初字第00577號
原告梁某。
委托代理人陳哲,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被告RICHARD。
原告梁某(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RICHARD(以下簡稱被告)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于2007年在工作時認識被告,同年2010年1月28日在武漢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楹笠恢鼙桓婕措x開武漢市返回美國,從此雙方再無聯(lián)系,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本案的訴訟費用及其他合理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未到庭應訴,其書面答辯稱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盡快批準原、被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識,2010年1月28日經武漢市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結婚證字號:J420100-2010-000021)。同年2月2日,被告離開武漢市返回美國。此后,雙方基本無聯(lián)系?,F(xiàn)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被告書面表示同意離婚。
另查明,原、被告未共同生育子女,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及債務。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及其提交的結婚證等證據證明,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前相識時間較短,感情基礎不牢固,婚后分居兩國,缺乏聯(lián)系及溝通,導致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F(xiàn)原、被告均表示同意離婚,夫妻感情應已破裂,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照準。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由被告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梁某與被告RICHARD離婚。
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梁某負擔(已付)。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梁某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被告RICHARDALANPHELAN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佳
人民陪審員 黃婷
人民陪審員 劉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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