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某與高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5-31閱讀量:(1205)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杭蕭商初字第1166號
原告周某某。
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建煜、沈鵬飛,浙江尹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高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良勇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庭宣告判決。原告周某某,被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建煜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周某某訴稱:2014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據(jù)一份,確認欠原告石料款1131000元,并約定于2014年4月30日支付233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支付295000元;于2014年8月30日支付603000元。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項?,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石料款1131000元,并賠償該款從2014年8月31日起至實際付清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損失。庭審中,原告放棄逾期利息損失的主張。
被告高某某辯稱:原、被告于2011年期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但被告截至開庭時欠原告的款項為574560.25元。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jù)材料:1.被告2014年3月12日出具的欠據(jù)一份,用以證明被告拖欠原告貨款的事實。2.被告2011年12月20日出具的收據(jù)一份,用以證明雙方在2011年12月20日對賬的金額為734073.63元。3.被告2013年2月8日出具的欠據(jù)一份,用以證明雙方在2013年2月8日進行結算,欠款金額加利息共計954000元。經(jīng)質(zhì)證,被告對證據(jù)1的合法性無異議,但對內(nèi)容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被告總的欠款為574560.25元。對證據(jù)2、3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認為欠據(jù)上的金額是欠款574560.25元,再按月息1.5分計算利息累計的金額;另外,其中一份欠據(jù)上寫了已收10萬元,說明當時被告已支付原告10萬元款項。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三份欠據(jù),雖然在金額上不能相互對應,但其較為客觀的反映了原、被告雙方就石料款進行對賬,并按一定標準計算利息的事實,故原告的上述證據(jù)真實、合法,與本案事實相關聯(lián),本院對其證據(jù)效力予以認定。
被告為支持其主張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jù)材料:送貨單七十九頁,用以證明被告拖欠原告的石料款為574560.25元。經(jīng)質(zhì)證,原告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這只是一部分送貨單,而非全部送貨單。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被告提交的送貨單,雖然可以反映原、被告雙方買賣石料的過程,但并無法確定是否為雙方買賣關系中的全部送貨單,也無法達到被告認為雙方買賣石料的金額為574560.25元的證明目的,故該證據(jù)的證明效力本院不予認定。
根據(jù)以上所確認的證據(jù)和雙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原、被告雙方在2011年期間存在石料的買賣關系。2011年12月20日,雙方經(jīng)過結算,確認石料款為734073.63元。2013年2月8日,雙方再次結算,確認石料款的總金額是756000元,從2011年計算至2013年7月30日止按月息1.5%計算的利息為198000元,合計總欠款為954000元。2014年3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據(jù)一份,確認欠款1131000元(含部分利息)。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結欠原告貨款未及時付清,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原、被告雙方自愿將所欠的石料款按月息1.5%計算利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總價款1131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辯雙方買賣關系涉及的石料款總金額為574560.25元,但該抗辯無相關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被告也提交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明,故被告的抗辯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告變更后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判決如下:
高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周某某價款1131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980元,減半收取7490元,由高某某負擔。此款周某某已向本院預交,其同意高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4980元(具體金額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為工商銀行湖濱分理處,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2×××68)。在上訴期滿后的次日起七日內(nèi)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良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張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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