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6-01閱讀量:(1851)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鄂0583民初186號
原告曾某某(系死者覃某海之子),工人。
原告覃某某(系死者覃某海之女)。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陳華琴,枝江市馬家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司機。
委托代理人楊忠,枝江市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號。
代表人劉某某,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華,湖北普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曾某某、覃某某與被告劉某某、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宜昌營業(yè)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王繼東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曾某某、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陳華琴,被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忠,被告人保財險宜昌營業(yè)部的委托代理人王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曾某某、覃某某訴稱,2015年8月8日9時,劉某某駕駛鄂E×××××小轎車沿百里洲五支渠由南向北行駛至六干渠交匯處時,遇覃某海駕駛的無牌紅色兩輪摩托車沿六干渠由東向西行駛至該路段時兩車相撞,致覃某海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覃某海受傷后經枝江市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99天,于2015年12月13日死亡。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鄂公交認字(2015)第0015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覃某海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劉某某駕駛鄂E×××××小轎車在人保財險宜昌營業(yè)部投保了交強險和5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附加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承保期內。要求上述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92837.28元。
被告劉某某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劉某某駕駛的車輛在人保財險宜昌營業(yè)部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請求法院在判決人保財險宜昌營業(yè)部賠償原告損失時,將劉某某墊付的48265元直接支付給劉某某。
被告人保財險宜昌營業(yè)部辯稱,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已墊付10000元,應減除,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應按照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yī)療費用的賠償金。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交通費過高,護理費只能按一人計算。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8日9時,劉某某駕駛鄂E×××××小轎車在百里洲五支渠和六干渠交匯處與覃某海駕駛的兩輪無牌摩托車相撞,致覃某海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覃某海受傷后經枝江市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99天,于2015年12月13日死亡,用去醫(yī)療費208181.54元。枝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鄂公交認字(2015)第0015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覃某海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劉某某駕駛鄂E×××××小轎車在人保財險宜昌營業(yè)部投保了交強險和5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附加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承保期內。庭審中,曾某某、覃某某和劉某某同意保險公司按16%的比例核減非醫(yī)保用藥33309.05元。事故發(fā)生后,劉某某墊付48265元,人保財險宜昌營業(yè)部墊付10000元。2015年12月22日,公安機關對劉某某因交通肇事立案偵查。原告撤回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shù)恼埱蟆?/p>
同時查明,覃某海生前在枝江市常青藤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務工。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住院記錄、病情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尸體檢驗報告、火化證明、劉某某的駕駛證信息、鄂E×××××車輛行駛證、覃某海生前與枝江市常青藤設備安裝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花名冊、車輛保險單復印件及當事人的陳述在卷佐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枝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二原告的損失系劉某某的侵權行為所致,劉某某應予賠償。劉某某駕駛的鄂E×××××小轎車在人保財險宜昌營業(yè)部投保了交強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于“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guī)定,人保財險宜昌營業(yè)部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二原告損失。交強險賠償后不足部分,由劉某某按照責任的大小比例賠償。鄂E×××××小轎車在人保財險宜昌營業(yè)部投保了500000元商業(yè)三者險,劉某某應賠償?shù)牟糠钟扇吮X旊U宜昌營業(yè)部根據(jù)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關于二原告損失的認定。原告主張喪葬費21608.50元、死亡賠償金4970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950元、誤工費9062.50元,原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每天50元過高,本院酌定每天按30元計算,即3750元(30元/天×125天)。原告主張護理費按2人計算無醫(yī)囑,本院只能按1人計算護理費,即9837.5元(78.7元/天×125天)。原告主張交通費3000元,本院酌定2000元。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按雙方協(xié)議賠償。原告的合計損失為756430.04元,其中非醫(yī)保用藥33309.05元,由原告曾某某、覃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按責任比例賠償。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營業(yè)部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曾某某、覃某某110000元(已扣減10000元),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曾某某、覃某某422184.69元,合計532184.69元;其中直接支付給原告曾某某、覃某某508379.03元(含受理費1143元、非醫(yī)保用藥23316.34元),支付給被告劉某某23805.66元(48265元-應負擔的受理費1143元-應負擔非醫(yī)保用藥23316.3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曾某某、覃某某非醫(yī)保用藥23316.34元(已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64元減半收取1632元,由原告曾某某、覃某某負擔489元,被告劉某某負擔1143元(已扣減)。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繼東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 黃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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