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霍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02閱讀量:(1531)
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豐民初字第1611號
原告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劉光成,唐山市豐潤區(qū)燕山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霍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徐明、萬立軍,河北唐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霍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呂軍鵬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光成、被告霍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明、萬立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1年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于2004年5月12日登記結婚?;榍半p方認識時間短,沒有感情基礎,婚后感情一直不好,雙方性格不和經(jīng)常為瑣事爭吵。被告婚后脾氣暴躁,還有酗酒惡習,對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顧,被告的工資收入都不交到家里。原告與被告毫無共同語言。2013年大年初五,因小事被告就對原告大打出手,將原告打傷住院治療,被告卻毫無后悔之意,原告對這種婚姻已失去信心。現(xiàn)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婚生女霍佳欣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1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霍某某辯稱,2001年經(jīng)人介紹與原告相識并確立了戀愛關系,此后戀愛長達三年,培養(yǎng)出了深厚的感情基礎。被告沒有酗酒的習慣,只是偶爾因工作原因外出應酬,被告全心全意為家庭付出,全部工資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雙方雖偶有爭吵,但雙方感情并未到離婚程度。原告與被告婚后感情尚可,未達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堅決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2004年5月12日登記結婚,2005年2月16日生育一女霍某某。二人婚后感情尚可,近年來雙方因生活瑣事時有生氣吵架。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陳述、結婚證等證據(jù)可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愿登記結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雖然雙方在生活中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并不足以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雙方應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加強交流,增進溝通,維系家庭和社會的穩(wěn)定。對于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趙某某與被告霍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呂軍鵬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白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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