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宋某某與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02閱讀量:(1220)
遼寧省朝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朝縣民楊初字第1187號
原告: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內蒙古自治區(qū)赤峰市巴林左旗。
委托代理人:孫志軍,遼寧東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朝陽縣。
原告宋某某訴被告楊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由審判員李存海擔任審判長和代理審判員張波、人民陪審員李麗梅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孫志軍、被告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夏天,原告給被告施工,工程結束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0,000元至今未還?,F(xiàn)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欠款事實不成立,他不是為我工作,我與原告有合同,根據(jù)協(xié)議我應負80%已支付,剩下的20%由公司支付,工資通過銀行卡由泰豐三公司直接發(fā)給工人。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5月14日原告宋某某與被告楊某某及其合伙人王建波簽訂協(xié)議將鋼筋綁扎承包給原告。2012年10月20日,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欠據(jù)。人民幣:叁萬元,¥:30000,上款系一中綁鋼筋,楊某某。”審理過程中,原告放棄對利息的訴訟請求。現(xiàn)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償還欠款30,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本院所確認的事實有,欠據(jù),協(xié)議,證人證言,庭審筆錄在案為憑,以上證據(jù)材料經(jīng)本院審查及開庭質證,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協(xié)議并依約履行,且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據(jù),證明被告對于原告施工的認可,雙方已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被告應依欠據(jù)還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有義務向原告支付施工款,原告為此提供欠據(jù)、協(xié)議,被告對欠據(jù)、協(xié)議均無異議。能夠證明原、被告雙方存在產生施工款的事實,故本院對上述兩份證據(jù)予以采信。被告為此抗辯主張,欠據(jù)是依據(jù)協(xié)議原告向泰豐三公司支取工人工資剩余20%部分的憑證并申請證人王建波出庭作證。證人王建波出庭后表示已依據(jù)協(xié)議80%部分支付原告,知道被告曾給原告出具過30,000元欠條,本案欠據(jù)不是向泰豐三公司支取工人工資的憑證。因證人王建波與被告楊某某系合伙關系,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故此證人證言,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楊某某向本院提供施工責任書一份,證明工人工資由公司支付,因此協(xié)議書簽訂之日(2012年6月10日)晚于本案協(xié)議簽訂之日(2012年5月14日)且此施工責任書系被告楊某某與第三方協(xié)議,與本案不存在關聯(lián),故該施工責任書本院不予采信。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放棄利息的訴訟請求是其對權利的處分。綜上,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3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抗辯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原告宋某某施工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550元由被告楊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存海
代理審判員 張 波
人民陪審員 李麗梅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宗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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