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孫某某與郭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4閱讀量:(1193)
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歷民初字第2216號
原告孫某某,女,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劉大鵬,北京漢鼎聯(lián)合(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洪強,北京漢鼎聯(lián)合(濟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男,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司書中,山東天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2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劉大鵬、張洪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1年8月在網(wǎng)上認識,雙方未經(jīng)深入了解便于2013年6月辦理結婚登記。婚后,雙方在很多方面差異甚大,且被告郭某某有賭博惡習經(jīng)常與原告孫某某吵架,言語中傷原告孫某某。孫某某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再無繼續(xù)生活的可能,現(xiàn)孫某某堅決要求離婚,訴訟費由郭某某承擔。
原告孫某某為證明其主張成立,提交證據(jù)如下:結婚證一份。
被告郭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交答辯狀,亦未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孫某某、郭某某于2013年6月6日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孫某某以“雙方在很多方面差異甚大,且被告郭某某有賭博惡習經(jīng)常與原告孫某某吵架,言語中傷原告孫某某”為由認為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再無繼續(xù)生活的可能,訴至本院要求離婚。郭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未提交答辯狀,亦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認為,郭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視為其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執(zhí)子之手,與子偕老。合法的婚姻受到法律保護,本院為慎重處理。從孫某某起訴的事實及理由來看,雙方確實在婚后產生了一些矛盾,但未到達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程度,故孫某某要求離婚,證據(jù)不充分,理由欠當,本院不予支持,同時本院力勸被告郭某某既然選擇了孫某某步入婚姻殿堂,就應承擔起婚姻當中作為丈夫的義務,悉心呵護孫某某,為創(chuàng)造和諧美滿的家庭做出貢獻,另外本院也力勸孫某某在婚姻生活中扮演好作為一個妻子的角色,夫妻二人互諒互讓,相互包容和理解,孝敬雙方老人,把大好的青春年華奉獻到為家庭、為社會多做貢獻的洪流當中去。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孫某某與被告郭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0元,由原告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興欣
人民陪審員 李洪有
人民陪審員 齊寶東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韋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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