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田某甲與何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4閱讀量:(1310)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市民初字第3205號
原告田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無業(yè),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周誠建,濟南市中春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馬增華,山東東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田某甲與被告何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譯文獨任審判,于2013年11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誠建,被告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增華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田某甲訴稱,我與被告何某某于1998年認識,我當時在廣西當兵。于2000年12月28日登記結婚,2002年12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田某乙。我與被告何某某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經(jīng)常為家庭瑣事爭吵,雙方在生活方式、子女教育等問題上存在較大的分歧。2011年7月,我?guī)Ш⒆訌暮D匣氐嚼霞?,雙方開始分居生活,2012年被告何某某也從海南回濟南,現(xiàn)在東河村經(jīng)營個體養(yǎng)生館生意,雙方各自獨立生活。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我多次與被告何某某修復關系,協(xié)商復原和好,但是被告何某某對我不理不睬,并要求我起訴離婚。現(xiàn)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我與被告何某某離婚;婚生女田某甲由我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我自行承擔;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
被告何某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自生育女兒田某甲至今,我們夫妻感情尚好,不存在生活方式及子女教育方面的分歧,2011年7月,原告田某甲要求我從海南帶孩子回濟南,更能說明雙方的感情沒有徹底破裂。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原告田某甲在廣西當兵時于1998年8月與被告何某某相識并自由戀愛相識,戀愛期間感情較好。雙方于2000年12月28日登記結婚,于2002年12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田某乙。原告田某甲與被告何某某婚后較長時間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子女教育觀念上的差異及家庭經(jīng)濟問題雙方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影響了夫妻感情。
原告田某甲主張夫妻共同財產(chǎn)有:位于海南省??谑泻8贩课菀惶自撎幏慨a(chǎn)自2012年11月至今的租金收益18000元;夫妻共同債務16萬元。被告何某某對上述房產(chǎn)無異議,并稱房租收益已用于撫養(yǎng)孩子的日常消費,對原告田某甲主張的共同債務不知情,不予認可。
上述事實,由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戶籍證明信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相識、相戀并自愿登記結婚,證明雙方有較深的感情基礎。原、被告婚后長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證明雙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產(chǎn)生矛盾的主要原因系在性格、子女的教育方式、家庭經(jīng)濟問題等家庭瑣事問題上,雙方存在分歧并缺乏有效的溝通交流,為此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對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影響,但雙方并無原則性的矛盾沖突。原、被告應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和尊重,加強交流。面對婚姻生活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多站在對方的立場思考問題,注意方式方法。原告田某甲主張與被告何某某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但其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事實,故對此事實本院不予確認。原、被告尚有和好的可能,感情尚未破裂。對原告田某甲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經(jīng)調(diào)解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田某甲與被告何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田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張譯文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代理書記員 王 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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