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孟某某與楊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4閱讀量:(1713)
山東省平陰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平民初字第1243號
原告孟某,男,漢族,住平陰縣,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尤飛,山東博睿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女,漢族,住平陰縣,身份證號。
原告孟與被告楊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于2015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孟及其委托代理人尤飛、被告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孟訴稱,原、被告系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1989年12月26日在某某某政府登記結(jié)婚。婚后育有三個孩子,現(xiàn)都已成年。原、被告婚姻是雙方父母一手包辦,婚前缺乏了解,為了父母之命草率結(jié)婚,婚后,由于原、被告雙方性格存在嚴重差異,被告經(jīng)常因家庭瑣碎小事跟原告大吵大鬧,導致原告無心工作。現(xiàn)原、被告分居已達六年之久,雙方已視同路人,無任何感情可言。原告于2011年和2012年在法院提起過兩次離婚訴訟,法院考慮到夫妻雙方感情尚未破裂,兩次都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但被告卻不珍惜法院給予的這兩次機會,更是變本加厲,致使原、被告雙方已根本無法共同生活,也無和好可能,故再次訴求法院判決與被告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某某辯稱,原、被告在1986年經(jīng)人介紹認識,婚前經(jīng)過三年的了解后才結(jié)婚,感情基礎(chǔ)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較好,不存在包辦婚姻的情形。被告與原告的家人相處也非常和睦,感情很深。原告所述兩人性格存在嚴重差異,被告經(jīng)常吵鬧致使原告無心工作與事實不符,被告一直任勞任怨,包容和支持原告事業(yè)發(fā)展。由于三個孩子上學需要照顧,因此被告放棄工作,在家照料孩子,孩子高考一結(jié)束,被告就在家附近上班,原告不能否認被告對原告、家庭及雙方父母的付出。原、被告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同時為給三個孩子今后成家立業(yè)提供美滿的家庭背景,堅決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原告孟與被告楊某某于1986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1989年12月26日在某某某政府登記結(jié)婚?;楹笥谏慌∶夏?,1995年3月2日生育長子取名孟已,1996年4月13日生育次子取名孟甲,現(xiàn)均已成年。原告孟與被告楊某某婚后常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致夫妻關(guān)系失和。2011和2012年,原告孟先后兩次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楊某某離婚,本院分別以(2011)平民初字第某某某號民事判決和(2012)平民初字第某某某某號民事判決判決原、被告不準離婚,2015年10月9日,原告孟再次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楊某某離婚。
以上事實,有本院(2011)平民初字第某某某號民事判決1份、(2012)平民初字第某某某某號民事判決1份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孟曾于2011年和2012年兩次訴來本院要求與被告楊某某離婚,在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未有和好,原告孟第三次訴求與被告楊某某離婚,應(yīng)視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原告孟的離婚訴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孟與被告楊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孟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孫曉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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