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故意殺人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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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5)成刑初字第98號
公訴機關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儀隴縣,戶籍所在地儀隴縣。系被害人陳某某之夫。
被告人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遼寧省阜新市,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阜新市海州區(qū),現(xiàn)住成都市龍泉驛區(qū)。2015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殺人被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同年2月3日由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成都市龍泉驛區(qū)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逮捕?,F(xiàn)羈押于龍泉驛區(qū)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蔡勝兵,四川公生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成檢公訴刑訴(2015)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殺人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被害人隱私,于2015年6月3日、8月26日不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合并審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東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蔡勝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趙某某與被害人陳某某通過網(wǎng)絡相識并建立情人關系,后趙某某因與陳某某產生感情矛盾而心生不滿。2015年1月1日14時40分許,趙某某攜帶尖刀來到成都市龍泉驛區(qū)十陵鎮(zhèn)友誼路菜市場內,在該市場一麻將館內找到陳某某,并將陳某某帶出麻將館。后二人發(fā)生口角糾紛,期間趙某某持尖刀先后多次捅刺陳某某腹部、頸部、背部等部位數(shù)刀,致其當場死亡,作案后趙某某逃離現(xiàn)場。次日14時許,趙某某在遼寧省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區(qū)公安分局五龍派出所投案。經(jīng)鑒定:陳某某的死亡原因為失血性休克死亡;趙某某作案時無精神病,對其2015年1月1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有刑事責任能力。
庭審中,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當庭出示了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書證、物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作案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應當予以相應的刑罰處罰。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以被告人趙某某殺害陳某某,給其造成經(jīng)濟損失為由,訴請被告人趙某某賠償因被害人陳某某死亡產生的贍養(yǎng)費250000元,子女扶養(yǎng)費和教育費共250000元,誤工費、差旅費和喪葬費200000元,精神損失費300000元,上述費用共計1000000元。
被告人趙某某對其故意殺害被害人陳某某的罪行供認不諱,并表示愿意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損失。其辯護人提出趙某某構成故意殺人罪,但主觀心態(tài)為間接故意,其系激情犯罪,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態(tài)度好,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等辯護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某與被害人陳某某均為已婚人員,二人于2014年7月相識并建立情人關系,數(shù)月后陳某某又與他人建立情人關系。因趙某某認為陳某某花費其錢款,便心生不滿。2015年1月1日14時40分許,趙某某攜帶尖刀來到成都市龍泉驛區(qū)十陵鎮(zhèn)友誼路菜市場內,在該市場一麻將館內找到陳某某,將陳某某帶出麻將館。后二人發(fā)生口角糾紛,期間趙某某持尖刀捅刺陳某某腹部、頸部、背部等部位數(shù)刀,致其當場死亡。作案后趙某某逃離現(xiàn)場,回到遼寧省阜新市。次日14時許,趙某某在遼寧省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區(qū)公安分局五龍派出所投案。經(jīng)鑒定,陳某某的死亡原因為失血性休克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趙某某故意殺害被害人陳某某的行為,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造成直接物質損失。
以上事實,有控方提供并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的以下證據(jù)證實:
1.“110”接處警綜合記錄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追逃及到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趙某某作案后經(jīng)群眾報警,公安機關立案后當日確定趙某某系犯罪嫌疑人并對其網(wǎng)上追逃。案發(fā)次日14時許,趙某某在遼寧省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區(qū)公安分局五龍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作案事實。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趙某某與被害人陳某某案發(fā)時均系成年人。
3.出診記錄。證實2015年1月1日14時48分,四川友誼醫(yī)院急診科接到呼救電話后于15時3分到達案發(fā)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陳某某已死亡。
4.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證實本案中心現(xiàn)場位于成都市龍泉驛區(qū)十陵街辦江華路247號十陵友誼綜合市場內西南側,在距江華路247號附50號茶鋪東側365cm的綜合市場地上發(fā)現(xiàn)一具女尸,尸體頭東腳西,仰面躺在地上。尸體衣著整齊,右手有殘疾。在尸體頭部地面位置發(fā)現(xiàn)110cm×85cm的不規(guī)則血泊。在尸體南側距尸體42cm處有一個灰色暖手袋。
偵查人員用棉簽蘸取方式提取上述血跡。
5.光碟十張。證實被告人趙某某歸案后的供述情況,以及偵查機關對其訊問系依法進行。還證實,2015年1月1日14時43分38秒,趙某某與被害人陳某某先后出現(xiàn)在案發(fā)現(xiàn)場菜市場通道的監(jiān)控視頻右上方,趙某某有用手臂勾住陳某某,陳某某有彎腰的動作,后二人走出畫面。
6.扣押筆錄。證實偵查人員于2015年1月3日15時,在被告人趙某某位于十陵鎮(zhèn)現(xiàn)代新居B區(qū)4棟3單元801號的暫住地臥室內扣押了一件有可疑斑跡的藍色工作服;同月6日16時30分許,趙某某帶領偵查人員在上述地點的廚房陽臺上找到并扣押一把長約30cm、寬約5cm、銀白色刀身的木柄尖刀,刀身上有可疑斑跡;同日17時06分許,偵查人員從趙某某隨身物品扣押了其1月1日從成都飛至北京的機票和北京到錦州的長途車票。
7.可見光照相檢驗記錄表。證實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qū)分局物證鑒定室在涉案刀具上發(fā)現(xiàn)一枚潛在血指紋,后拍照提取該指紋供檢驗室鑒定使用。
8.指紋鑒定。證實在涉案刀具上提取的手印系趙某某右手姆指指印。
9.尸體檢驗鑒定。證實被害人陳某某尸體的衣著整齊,雙耳、頸部、左手腕和左手掌配帶飾物。其左側面部有兩條呈X型的陳舊性傷痕,下腹部有一陳舊性斑痕。陳某某尸體上共九處創(chuàng)口,其中軀干的八處創(chuàng)口均為創(chuàng)緣整齊、哆開明顯、創(chuàng)角一鈍一銳,分別為左頸部兩處,一處6.0cm×1.0cm,另一處9.0cm×1.9cm;左肩部一處10.8cm×2.2cm,深及肌肉;左腋下一處8.0cm×2.0cm,深及胸腔;左肋緣下一處5.6cm×1.7cm,深及腹腔;左背部三處,分別為6.1cm×0.8cm、6.5cm×1.5cm、4.2cm×0.5cm,第二處創(chuàng)口探入胸腔,第三處創(chuàng)口深及脊柱。其左手虎口見6.5cm的長裂口,見肌肉、肌腱斷裂,第二掌骨骨折;右手殘疾、右足趾部分殘疾。
解剖見,左側頸項部創(chuàng)口向右側頸部走行,致左側頸部肌肉部分斷裂,左側總動脈斷裂,氣管甲狀軟骨處斷裂,右側頸部肌肉部分斷裂,氣管下段前后壁穿透傷。左第四肋骨軟骨骨折、左第二和第三肋骨后支骨折;左肺上葉上、下段長裂創(chuàng),分別為4.5cm、10cm;主動脈弓破裂,上腔靜脈破裂,心包背側1.0cm長裂口;肝左葉3cm長裂創(chuàng),胃體5.5cm長裂口;右側胸腔積血約100ml,心包腔內積血10ml。
提取被害人尸血、雙手血跡、左乳及口唇上可疑斑跡送檢。
經(jīng)分析認為,被害人死亡原因為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性質系他殺,致傷工具為單刃銳器,死亡時間距2015年1月1日18時30分約4小時。
10.DNA鑒定意見。證實被告人趙某某家中提取尖刀的刀刃上的血跡,現(xiàn)場提取的血跡,被害人陳某某雙手血跡、口唇上和左乳上的可疑斑跡,趙某某暫住地臥室內外套左右側袖口上血跡,在16個遺傳標記上與陳某某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認定機率大于99.99%。
11.法醫(yī)精神病鑒定意見。證實經(jīng)四川華西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認為被告人趙某某作案時無精神病,對其2015年1月1日的違法行為評定為有刑事責任能力。
12.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
(1)嚴前才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1日14時40分許,其在十陵鎮(zhèn)友誼路菜市場內一麻將鋪打牌時,聽見有人喊“殺人了”,他出來便看見一名女子側身倒在離茶鋪幾米遠的地上,背上有血,地上有一灘血。嚴前才便撥打“110”報警電話。
(2)劉旭東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2015年1月1日14時40分許,其與史典全站在其鋪面旁邊的茶鋪門口聊天,看見一名男子用左手夾著一名女子頸部從菜市場后門往里走。走到離劉旭東約4米遠時,該男子右手持刀對著那女子,女子左手抓住刀背,男子將女子按在地上,蹲下用刀“殺”那女子,第一刀“殺”在腰部,那女子喊了一聲“救命”但聲音不大,第二刀“殺”在頸部,隨后兩三刀“殺”在背部,隨后那男子起身往市場管理辦公室方向的側門跑了。
那男子身高約1米7、四五十歲、短發(fā)、中等身材、穿一件左胸印有“某電裝”字樣的藍色工作服。那女子被“殺”后劉旭東才發(fā)現(xiàn)她右手沒有手指。那男子用的一把約一尺長的尖刀,刀把為木色,刀身最寬處有六七厘米。作案后那男子將刀帶走。
經(jīng)辨認,被告人趙某某系其所稱在菜市場殺人的男子。
(3)史典權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1日14點30分許,其在友誼路菜市場正大門旁的茶鋪門口,其左前方約四米遠處站了一對男女。那男子穿了一件“某工業(yè)有限公司”的藍色工作服。拉那女子,像是不準她走。那女子掙脫,未站穩(wěn)倒在地上。那男子不知從何處摸出一把尖刀往女子左腰部刺了一刀,又向女子后頸部刺了一刀。史典權趕快跑進茶鋪說外面殺人了,再從茶鋪出來時看見那男子就跑了。史典權并未注意那男子的長相。
(4)蔣澤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1日14點30分,其去菜市場賣菜時,聽見一名女子在叫,蔣澤轉頭看見菜市場后門通道處有名男子半蹲著,持刀朝下“扎”了三下,隨后該男子往后門跑,跑了幾步又轉向跑向另一道門。那男子從蔣澤旁邊五六米處跑過,當時手中持刀往自己左手臂上的衣服擦。揮刀位置躺了一名女子,她頸部下方有血流出。
該男子穿著一件洗得發(fā)白的藍色工裝,跑過蔣澤身邊時好像嘟囔著“捅死你”。蔣澤只看到那男子的側面。
(5)游興相的證言。證實2015年1月1日14時30分,在友誼路菜市場后門茶館喝茶,其“老表”史典權從門外跑進茶館說外面殺人了。游興相出門,看見一名女子右側躺在地上,右手壓在身下、左手還在動,身下有灘血。幾分鐘后,那女子便未再動了。聽史典權說,有個穿“某廠”工作服的男子持刀捅了那女子。
(6)馮林霞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其系被害人陳某某朋友。陳某某鬧過離婚,案發(fā)前約兩個多月時,陳某某帶過一名趙姓東北男子與馮林霞吃飯。當時陳某某在和那男子交往。
經(jīng)辨認,被告人趙某某便是案發(fā)前與陳某某交往的、在菜市場監(jiān)控視頻中出現(xiàn)的趙姓男子。
(7)張新港的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其系被害人陳某某男友,綽號為“胖子”,2014年11月20日左右在麻將館里認識陳某某,聽說陳的男友叫趙某某,但因陳懷孕已將她拋棄。此后張新港開始與陳某某談戀愛。期間趙某某還找過陳某某,提出允許陳與張談戀愛,但是要求陳繼續(xù)作趙的情人。趙某某給張新港打過電話挑釁,張新港也給趙某某打電話說不應該欺負女人。此后趙某某打電話給張新港,說他在陳某某身上花了五六萬元,提出讓張新港退出,張稱自己也花了錢,不同意退出,趙某某提出誰退出另外一人便退錢給退出那人。2014年12月30號,趙某某打電話給張新港,提出自己愿意退出,但因為生活拮據(jù),讓張新港幫他找工作或借錢給他。張新港將趙某某的電話拉入黑名單。
2015年1月1日中午,張新港與陳某某在友誼路菜市場外一家麻將館打麻將,兩人背對背坐著。14點50分許,聽說有人打架,接著有人說是張新港的朋友被捅了,張新港這時才發(fā)現(xiàn)陳某某已未在麻將館中。張新港到菜市場中,發(fā)現(xiàn)陳某某右側躺在地上,其喉嚨被割斷、背部有傷口,已不省人事。
經(jīng)辨認,菜市場監(jiān)控視頻里,帶走陳某某的男子就是趙某某,是陳某某以前的男友。
(8)邱某的證言。證實其系被告人趙某某之妻。二人均為再婚。邱某不清楚趙某某在外與他人交往的情況,但2014年趙某某就常連續(xù)數(shù)日在外居住,10月開始也未給過邱某生活費。2015年1月1日中午趙某某在家吃了午飯,邱某飯后出門,二三點再回家時就未看到趙某某了,打電話趙某某不接,后來關機。邱某發(fā)現(xiàn)趙留了一件衣袖上好像有血跡的工作服在家。
(9)馬健的證言。證實其系“某工業(yè)有限公司”工人。2014年七八月份,被告人趙某某稱他認識了一名女子,已經(jīng)發(fā)展為情人關系,趙還帶著那女子與馬健一起吃過飯,聽趙某某說花了很多錢在那女子身上。
(10)王某的證言。證實其系“某工業(yè)有限公司”工人。2013年其因房屋裝修向被告人趙某某借款50000元。2014年上半年已還清。2014年9月,趙某某向王某借款3000元,至案發(fā)未還款。同事都知道趙某某在網(wǎng)上認識了一個年輕的女友,天天請那女子在外面耍。趙某某稱他已在那女子身上花了十萬元,給王某看過那女子照片。
(11)郭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系被害人陳某某丈夫,兩人共育有兩名子女。兩人夫妻關系不好但未離婚,陳某某多次出軌。其看過被害人尸體,確認本案被害人為陳某某。
(12)陳茂龍的證言。證實其系被害人陳某某弟弟。2015年1月1日接到陳某某朋友電話稱陳被人殺死。陳某某與郭某某結婚十來年,兩人自四五年前感情就不太好,一直鬧離婚。通過警方提供的現(xiàn)場照片,確定本案死者為陳某某。
(13)趙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系被告人趙某某之子。2015年1月1日14時47分和15時16分,趙某某給其打過兩次電話,稱他用刀把人刺傷了。次日11時許,趙某某二叔趙某打電話稱趙某某等下要去他家,趙某某到趙某家等到趙某某,三人一起吃了午飯,其間趙某某說因對方欠錢不還,他在成都酒后用刀把他的情人刺傷了,回遼寧是為了看看趙某某。之后趙某某便去了五龍派出所投案。
(14)趙某的證言。證實其系被告人趙某某弟弟。2015年1月1日14時50分,接到趙某某的電話,稱“剛剛用刀捅人了”,隨后趙某某的電話便無法接通。次日11時許,趙某某打電話說他已經(jīng)在阜新市,半小時后趙某某到其家中。午飯時趙某某說他在成都用刀捅了一個欠錢不還的情人,不知道對方的死活,吃午飯時趙某某也在場。午飯后趙某便陪趙某某到五龍派出所投案。
(15)郭某某的證言。證實其系被告人趙某某朋友。趙某某于2015年1月1日15時許打電話稱因其“扎”了人,故還不了欠其的5000元錢,還拜托其幫助照顧兒子。其勸趙某某自首,趙同意了。
12.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供述其于2014年7月在網(wǎng)上認識了被害人陳某某,后兩人發(fā)展為男女朋友關系,并一起在龍泉驛區(qū)十陵鎮(zhèn)租房居住。陳某某一直向趙某某要錢,到2014年11月,趙某某共給了陳某某八九萬元。同年11月13日趙某某回到與妻子邱某的暫住地居住,同月16日陳某某告訴趙某某她已退掉了二人的出租屋,同月20日趙某某到北京打工,30日返回十陵鎮(zhèn)后,與陳某某在旅店開過幾次房。12月8日,趙某某通過QQ聊天記錄發(fā)現(xiàn)陳某某和她的牌友山東男子“胖子”關系不一般,還問過陳某某,但陳某某不承認。后來“胖子”給趙某某打電話,表示他與陳某某是男女朋友,說趙某某欺負女人、不是人,約趙某某見面,但是趙某某未赴約。趙某某也給“胖子”打過幾次電話,說他在陳某某身上花了很多錢,讓“胖子”退出,“胖子”稱他也在陳某某身上花了錢,趙某某還提出誰退出就賠另一個人錢。“胖子”還約見過趙某某,想打趙某某。因此趙某某很生氣,想把給陳某某的錢要回來。十多號時趙某某找陳某某還款5000元,但陳某某不同意。
2014年12月10日前后,趙某某在十陵鎮(zhèn)204廠菜市場路邊雜貨店買了一把刀,打算在與“胖子”沖突時嚇唬對方。2015年1月1日,趙某某給陳某某和“胖子”打電話,因為兩人都將趙某某的電話設置成黑名單,趙一氣之下便帶上之前購買的刀具騎摩托車去陳某某家中找兩人。去之前喝了一杯白酒。
當天14時30分許,趙某某到達十陵鎮(zhèn)友誼路菜市場,將摩托車停在遠處,步行來到陳某某家。見“胖子”在陳家門口打麻將,陳某某在旁邊觀看。趙某某將陳某某招呼到自己身邊,用左手挽著陳某某頸部,問她為何不接電話,陳聲音很大地回答“我憑什么接你電話”。趙某某十分生氣,又害怕陳某某把“胖子”叫出來,便左手摟著陳某某頸部,右手從右褲包中拿出刀,捅了陳某某腹部一刀、頸部一刀、肋部一刀。陳某某俯身倒地后,趙某某又上前捅了陳某某背部兩刀。隨后趙某某便從菜市場的南門回家?;丶液蠹抑袩o人,趙某某發(fā)現(xiàn)自己作案時所穿的左胸有“某工業(yè)”字樣的藍色工作服上有血,便將衣服丟在臥室靠窗位置,將帶血的尖刀藏在廚房外的陽臺上了。
當日19時30分許,趙某某坐飛機到了北京首都機場,22時許坐大巴從北京市到了錦州市。次日14時許,回到阜新市,和兄弟趙某、兒子趙某某吃完飯后便去投案了。自己曾告訴郭某某,因為自己把人“扎”了,所以還不了向郭某某借的5000元錢,郭還勸他自首。
其認識陳某某后共花了八九萬元。包括其一年的工資3萬元、一張自己名下的銀行卡2萬元,以及其同事王某還給他錢款中的一部分,2萬元。2014年8月,其向王某借款3000元、向父母和朋友郭某某各借款5000元,向牌友零碎借款3000元。在陳某某與“胖子”“好”上后,還用了趙某某5000元。
趙某某到案后,在其帶領下,偵查人員在其暫住地的廚房外陽臺上找到一把長約30cm、銀白色刀身的尖刀。
經(jīng)指認,成都市龍泉驛區(qū)十陵鎮(zhèn)友誼路菜市場靠近后門一麻將鋪門外的過道系趙某某的作案地點;十陵鎮(zhèn)現(xiàn)代新居*區(qū)*棟*號系趙某某暫住地,系其藏匿作案用刀具和作案時所穿衣物的地點;十陵鎮(zhèn)和平路*號雜貨店系其購買作案作刀具的地點。經(jīng)辨認,本案被害人系陳某某,在趙某某暫住地提取的刀具系其作案使用的刀具。
13.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的身份證和常住人口登記卡。證實郭某某系被害人陳某某丈夫,其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主體身份適格。
以上證據(jù),均當庭出示,并交與對方質證,雙方均無異議。對以上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與被害人陳某某因感情糾紛、經(jīng)濟糾紛發(fā)生口角,趙某某持刀多次捅刺陳某某腹部、頸部、背部,造成陳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趙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趙某某作案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可對其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公安機關扣押在案的被害人的物品,因未隨案移送,應當由扣押機關負責返還。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趙某某殺害陳某某的事實成立,定罪正確,本院予以支持。
針對被告人趙某某辯護人所提其主觀心態(tài)為間接故意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趙某某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男性,其應當預見到用刀捅刺他人會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陳某某的尸體檢驗鑒定顯示,陳某某左側軀干共八處單刃銳器創(chuàng),其中一刀深及腹腔、二刀深及胸腔,從其選擇的作案兇器、捅刺部位、刀數(shù)、與被害人力量的強弱對比等,可見趙某某積極追求陳某某的死亡后果,故本院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針對所提趙某某系激情犯罪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雖無證據(jù)顯示趙某某有傷害陳某某的預謀,但其攜帶刀具來到案發(fā)現(xiàn)場、單獨約出并捅刺陳某某的行為,與典型的激情犯罪有所區(qū)別,故該意見不應成為對趙某某從輕處罰的理由,本院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針對所提趙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認罪態(tài)度好,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已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趙某某的犯罪行為致被害人陳某某死亡,依法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因本案產生的直接物質損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所提請求判令趙某某賠償因陳某某死亡產生的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的訴訟請求,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應予支持。對于喪葬費的數(shù)額,根據(jù)四川省2014年度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進行支持;對于誤工費、交通費的數(shù)額,由于郭某某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實際花費,但根據(jù)案情確屬實際支出費用,故本院就賠償數(shù)額予以酌情支持。所提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教育費和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因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范圍,本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為懲罰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趙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喪葬費22848.5元、誤工費2000元、交通費2000元,共計26848.5元;
(賠償款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內給付。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履行)
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郭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對作案工具折疊刀一把予以沒收;
五、收集在案的被害人陳某某的物品,返還被害人親屬。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劉 菡
代理審判員 鄧雙雙
人民陪審員 代運貴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心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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