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故意毀壞財物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5閱讀量:(1621)
陜西省高陵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高刑初字第00172號
公訴機關(guān)陜西省高陵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漢族,大學(xué)文化程度,農(nóng)民。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高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9月16日被取保候?qū)彛?2月27日被高陵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現(xiàn)羈押于高陵縣看守所。
辯護人劉濤、羅軍鵬,陜西偉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薛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2013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高陵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高陵縣看守所。
高陵縣人民檢察院以西高檢刑訴(2013)1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3年12月16號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高陵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于鳳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及辯護人羅軍鵬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依法審理查明,2013年5月10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甲因其弟弟王某乙與馬某某鬧矛盾,為報復(fù)馬某某,伙同被告人薛某某、南某某(在逃)、毛某某(在逃)等十余人駕車至高陵縣崇皇街辦軍莊村三組,被告人王某甲帶領(lǐng)南某某等人來到馬某某家門口,并向南某某指明馬某某家的所在位置后駕車離開,隨后被告人薛某某伙同南某某、毛某某等人手持木棍進入馬某某家中,對馬某某的妻子王某丙進行毆打,并將馬某某家中的兩臺電視機、一臺空調(diào)、一個玻璃門、一個電熱水壺砸毀,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7976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庭審中不持異議,并有被害人馬某某、王某丙陳述,證人馬某某的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價格鑒定意見書,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診斷證明、現(xiàn)場平面示意圖及照片,手機通話記錄、汽車租賃合同、行車軌跡、諒解書,被告人王某甲、薛某某的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為泄憤報復(fù),糾集十余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被告人薛某某被他人糾集參與犯罪,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7976元,數(shù)額較大,兩被告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辯護人羅軍鵬提出被告人王某甲當(dāng)庭自愿認罪,犯罪情節(jié)較輕,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請求法庭對被告人王某甲從輕處罰并建議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王某甲因其弟王某乙與本組長馬某某之間有矛盾,而找人幫忙報復(fù),被告人薛某某等十余人參與,屬情節(jié)特別惡劣情節(jié),對辯護人提出的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兩被告人庭審中自愿認罪,庭前已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達成協(xié)議,且以履行,并取得被害人的書面諒解,本院酌情予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薛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次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時應(yī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趙棟科
人民陪審員 李憲華
人民陪審員 李小利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書 記 員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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