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溫某與東莞市某有限公司、許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6閱讀量:(1855)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東三法民一初字第52號
原告:溫某,住廣東省東莞市。
委托代理人:謝圣平,廣東海聯(lián)泰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東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東莞市。
法定代表人:嚴某。
委托代理人:田華山,系廣東樂而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某,住廣州市華都區(qū)。
原告溫某訴被告東莞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被告許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楊長青獨任審判,于2013年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溫某委托代理人謝圣平、被告東莞市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華山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許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溫某訴稱:2011年11月8日被告許某與原告簽訂《房地產租賃合約》,被告租用原告位于東莞市謝崗鎮(zhèn)大厚村田心工業(yè)區(qū)廠房一幢、宿舍一幢用于開辦東莞市某有限公司。每月租金52352元。被告尚欠原告2012年8、9、10月份租金未付。2012年10月31日,由于被告某公司經營不善,其經營者欠薪逃匿,但被告的機器設備一直占用原告廠房,導致原告廠房、宿舍無法出租。原告現(xiàn)起訴,請求法院判決: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從2012年8月1日起至被告不再占用原告廠房、宿舍之日止,暫計至2012年12月31日止,被告應當支付原告的租金為261750元,扣除預付的押金104704元,實際應付租金為157056元)。以上共計157056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告對其上述主張?zhí)峁┑淖C據(jù)材料有:企業(yè)機讀檔案登記資料、房地產租賃合約、欠條。
被告某公司答辯稱:1、本案與原告簽訂合同的主體是許某,合同的主體與被告某公司沒有直接的關聯(lián)性,應該由原告起訴許某,再由許某行使對某公司的追償權。2、案涉廠房由被告某公司實際使用,許某租賃原告的廠房后再轉租給被告某公司,但許某沒有與某公司簽訂書面合同。具體情況是許某認識某法定代表人后,再口頭約定將廠房租賃給某公司。3、某公司沒有支付原告訴訟請求中的租金給原告,被告代理人不清楚某是否有支付租金給許某。
被告東莞市某有限公司無舉證。
被告許某無舉證、無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東莞市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8日,住所為東莞市謝崗鎮(zhèn)大厚村田心工業(yè)區(qū),投資者為許某、嚴某,出資比例分別為51%、49%。2011年11月8日,原告溫某與被告許某簽訂了房地產租賃合約,合約的出租方為甲方溫某,承租方為乙方許某。合約約定:甲方將位于東莞市謝崗鎮(zhèn)大厚村田心工業(yè)區(qū)的廠房、員工宿舍共6400平方米租給乙方用于生產、銷售活動及相關人員住宿使用,期限為2011年12月16日至2021年12月15日止;其中2011年12月16日至2012年1月31日為免租裝修期,2012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的租金為每月52352元;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104704元,預付2012年2月租金52352元;乙方逾期繳租,每逾期一日按應交付租金的總數(shù)額的1.5%按日計付滯納金;逾期超過30日,甲方有權解除合約。
原告沒有提供案涉廠房的土地登記、建設許可、房屋產權的任何憑證。
上述事實,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房地產租賃合約等證據(jù),以及本院庭審筆錄等附卷為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許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及抗辯的權利。原告沒有提供案涉廠房的土地登記、建設許可、房屋產權的任何憑證,因此,案涉租賃合約屬于無效合同。被告某公司承認沒有向原告支付案涉租金,被告許某也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已經向原告支付案涉租金,因此,本院認定原告沒有收取訴訟請求的租金。從合同的相對性來看,合同承租人為許某,許某應當承擔支付租金的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某公司是否應承擔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本案中,被告某公司自認許某將原告的廠房轉租給某公司,因此,如果被告某公司該陳述屬實,則某公司應當向許某支付租金。某公司沒有舉證證明已經向原告或者許某支付案涉租金,本院推定某公司沒有支付爭議期間的租金。在此情況下,許某沒有向某公司行使轉租人的權利,又沒有向原告支付租金,已經對原告的債權構成損害,依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原告可以直接向某公司行使債權。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許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溫某2012年8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所欠的租金157056元。
二、限被告許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溫某2013年1月至支付之月的租金,按照每月52352元的標準計算。之后繼續(xù)按照每月52352元按月支付租金,直至交還廠房給原告之日止。
三、被告許某不按期支付上述租金的,被告東莞市某有限公司應當自被告逾期支付租金之日起五日內直接向原告支付許某所欠原告的租金。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721元,由被告許某負擔,被告東莞市某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長青
二〇一三年二月六日
書記員 李 倫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