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韓某芳與王某炎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7閱讀量:(1737)
濟南市歷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歷城民初字第4266號
原告韓某芳,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居民,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劉清玉,山東昌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家源,山東昌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炎(曾用名王某),女,生于19**年*月**日,漢族,居民,住濟南市。
原告韓某芳與被告王某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勇?lián)螌徟虚L,與審判員張曉春、人民陪審員趙忠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芳的委托代理人劉清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炎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韓某芳訴稱,被告王某炎曾用名王某。2013年4月25日被告王某炎向原告韓某芳借款4萬元,并為原告韓某芳出具了借條,郭延理為擔保人。借款到期后,原告韓某芳多次向被告王某炎催要,但被告王某炎一直未還。為此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王某炎償還原告韓某芳借款4萬元;2、訴訟費等由被告王某炎承擔。
被告王某炎缺席未答辯。
經審理本院認定,原告韓某芳經郭延理介紹與被告王某炎相識。2013年4月23日被告王某炎以經營需要資金為由,向原告韓某芳借款4萬元。被告王某炎于當日為原告韓某芳手書借條、收條各一份并親按手印。載明:“借條我王某身份證號370121197201271521今借韓某芳現(xiàn)金人民幣(小寫40000元整)(大寫肆萬元整),借期2個月,借款日期為2013年4月23日,自2013年4月23日始至2013年6月25日止。如逾期不還,每日加收借款總額的-違約金。借款人王某。2013年4月25日,擔保人郭某禮。”“收條我王某今收到韓某芳現(xiàn)金人民幣(小寫40000元整)(大寫肆萬元整)。收到人王某2013年4月25日。”借款到期后,經原告韓某芳多次催要,被告王某炎均以種種理由推托不還。
另查明,被告王某炎曾用名王某。
上述事實有借條、戶籍證明信及原告韓某芳當庭陳述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韓某芳提供的證據足以證實原告韓某芳與被告王某炎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民間借貸關系。原告韓某芳按約向被告王某炎提供了借款,被告王某炎應按約償還借款。被告王某炎逾期拒不償還借款的行為構成違約,原告韓某芳要求被告王某炎償還借款本金4萬元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炎經本院公告?zhèn)髌焙戏▊鲉?,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舉證、答辯的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王某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韓某芳借款4萬元。
案件受理費80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王某炎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費800元,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 勇
審 判 員 張曉春
人民陪審員 趙 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盧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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