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金某與袁某、郭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17閱讀量:(1849)
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豫0305民初1258號
原告金某,某車橋有限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李世杰、郭春燕(實習),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特別授權(quán)。
被告袁某。
被告郭某,陜西大荔,鄭州鐵路局洛陽工務段。
原告金某訴被告袁某、郭某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世杰、郭春燕,被告郭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袁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金某訴稱,2015年2月,被告袁某向原告借款,并于2015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條。“今借到金某人民幣47000元整肆萬柒仟元整,用于公司前期運行。借款人袁某;擔保人郭某。”原告分三次向被告履行借款47000元。然而原告現(xiàn)急需用錢,多次要求被告還款,均無果。無奈訴至貴院,請求:1、要求被告袁某立即償還原告47000元借款,并自起訴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被告郭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郭某辯稱,被告袁某借錢的事實,袁某和我說是買車做貸款,給三萬元現(xiàn)金的事情我知情,擔保人的簽字是袁某讓我簽的,借款事實存在,但是袁某是欺騙我做擔保的,很多人在場可以做證明,原告也可以證明袁某說借原告的錢是買車做貸款的。
被告袁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袁某向原告金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借到金某人民幣47000元整.肆萬柒仟元整.用于公司前期運行.借款人:袁某擔保人:郭某。另查明,原告金某于2015年2月17日取現(xiàn)2萬元,2015年2月22日取現(xiàn)1萬元。庭審中,原告金某稱剩余1.7萬元現(xiàn)金,系從母親處取得。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袁某向原告金某借款47000元整,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認定。至于利息,應以47000元為基數(shù),從起訴之日即2016年3月9月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全部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被告郭某作為擔保人,依法應當對被告袁某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袁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訴訟權(quán)利的放棄,本院依法缺席審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袁某向原告金某償還借款本金47000元;
被告袁某向原告金某支付利息(以47000元為基數(shù),從2016年3月9月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全部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
被告郭某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判決一、二、三項,被告袁某、郭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逾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駁回原告金某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975元,由被告袁某、郭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張洋
人民陪審員 焦治泓
人民陪審員 楊文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許文博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guān)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guān)注后,發(fā)送關(guān)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