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孫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0閱讀量:(1602)
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沙民初字第05406號
原告王某某,住大連市沙河口區(qū)。
委托代理人艾國春、王冰,遼寧謹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住大連市沙河口區(qū)。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孫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2月26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艾國春、王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孫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88年登記結婚,婚后于1989年生育一子王某甲,現已成年。2005年9月5日雙方因性格不和辦理了離婚登記,后又于2005年10月20日復婚。雙方雖復婚,但婚后感情仍不和諧,相互溝通困難,以致長期分居生活。現雙方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
被告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孫某某于1987年經人介紹相識,于1988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甲(19**年生,現已成年)。雙方因感情不和于2005年9月5日在民政局離婚,后于2005年10月20日復婚。近年雙方因性格不合發(fā)生爭執(zhí)致感情不睦。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起訴狀、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結婚證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筆錄在案為憑,且經本院的審查,應予采信。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決離婚與否的法定要件。原、被告婚姻基礎較好,婚史較長,雖然雙方為生活瑣事發(fā)生過爭執(zhí),但在被告未到庭的情況下,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與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原告有關離婚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孫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原告已預付),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倜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呼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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