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萬某某與郭某某,冉某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0閱讀量:(1274)
重慶市奉節(jié)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奉法民初字第01418號
原告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杜安源,重慶夔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楊川,重慶環(huán)法律師事務所律師,有特別授權。
被告冉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
原告萬某某與被告郭某某、冉某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審判員方思乂獨任審理,并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安源,被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川、被告冉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萬某某訴稱,二被告系合伙關系,共同承包江津巴渝新居A5、6、7號樓建設施工工程,后二被告于2012年2月將此工程的鋼筋加工、安裝承包給原告,由原告組織人工施工。2014年2月,工程完工后經(jīng)結算被告方下欠原告102806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4096元,還欠原告4871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方催收無果,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8710元,并支付利息2922元(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自2014年2月初起至2015年4月底)。后原告萬某某自愿放棄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被告郭某某辯稱,該工程是被告郭某某以重慶遠華建筑有限公司的名義承包的,被告郭某某系實際承包人,但二被告不是合伙關系,被告冉某只是管理人員。原告做工是事實,雙方至今未結算,不具備支付條件,應結算后再支付工程款項,原告并無證據(jù)證明已進行結算,原告提交的清單無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只能達到預算效果,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郭某某給原告另外還支付了30000元。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冉某辯稱,我不是合伙人,當時郭某某喊我?guī)兔?,我才去工地幫忙管理了兩個月,我不清楚原告的賬目,當時我在原告出具的條子上簽字只是證明原告在這兒做過的,蔣敏是會計,負責賬目,所以還要和她對賬。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郭某某以重慶遠華建筑有限公司的名義承包了江津區(qū)龍華重慶民居A組團房屋工程5-7號樓工程,被告冉某系工地上的管理人員。被告郭某某將該工程的鋼筋加工、安裝承包給原告萬某某,由原告組織人員進行施工,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該工程完工后,雙方對其中一部分工程進行了結算,確定下欠原告萬某某工程款102806元,該款項由被告冉某在便條上簽字確認,該便條載明“萬鋼筋:①322676元(李偉)②880(衛(wèi)生間)③550(返工)朱紹兵,共計324106元,已拿:221300,余:102806元,以上內容屬實,請與蔣玲對賬聯(lián)系,冉某”。出具該便條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4086元,尚下欠原告工程款48710元,經(jīng)原告萬某某多次催收無果,現(xiàn)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8710元,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另查明,江津區(qū)龍華重慶民居A組團房屋工程5-7號樓工程已于2015年4月進行了竣工驗收。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原告舉示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戶口證明、便條、重慶市江津區(qū)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出具的說明在卷佐證。對原、被告陳述一致的事實予以確認,上述證據(jù)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萬某某與被告郭某某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原告萬某某提供了勞務,被告郭某某對原告萬某某在其工地上做工的事實亦予以認可,雙方合同關系依法成立,被告郭某某應按約定支付工程款。雖本案雙方當事人并未對整個工程量及價款進行總結算,但經(jīng)本院告知被告郭某某應與原告萬某某對整個工程量和工程價款進行結算,其表示雙方分歧較大,不愿意再進行結算,現(xiàn)原告舉示的證據(jù)能夠證明雙方對部分工程的工程款已進行了確認,并由被告冉某作為管理人員進行了簽字確認,該證據(jù)可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jù),對已結算的部分,被告郭某某負有支付義務。對原告自認出具該結算便條后被告向其支付了54096元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故現(xiàn)下欠金額為48710元。對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的請求,本院認為,原告并無充分證據(jù)證明二被告系合伙關系,故對其要求被告冉某承擔支付義務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對被告郭某某抗辯其給原告另外還支付了30000元的意見,因無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萬某某工程款48710元;
二、駁回原告萬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9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545元,由被告郭某某負擔。被告負擔之金額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又撤回的,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員 方思乂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江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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