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李某娜與被告王某舉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1閱讀量:(1821)
河南省洛陽市吉利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豫0306民初133號
原告:李某娜
委托代理人:李玉梅,河南丹諾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舉
委托代理人:趙向軍,河南洛太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李某娜訴被告王某舉離婚糾紛一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娜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梅,被告王某舉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向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在網(wǎng)上聊天認識,雙方?jīng)]有見過幾次面,就于2013年4月1日登記結婚。2015年10月19日婚生女兒王某淋。因雙方婚前了解較少,夫妻感情基礎較差?;楹螅姘l(fā)現(xiàn)被告對家庭沒有責任心,雙方性格嚴重不和,經(jīng)常爭吵。原告在懷孕期間沒有經(jīng)濟來源,被告也不愿意給原告生活費,原告不得不回娘家居住。被告對孩子和原告不管不問,原告對被告徹底失望。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準許原、被告離婚,女兒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原、被告在網(wǎng)上聊天認識,經(jīng)過接觸,已建立共同生活的基礎。雙方婚后能和睦相處,恩愛有加?;楹蟮膸啄昀?,雙方父母支持原、被告做生意,但由于缺乏市場經(jīng)營經(jīng)驗,導致債臺高筑,雙方已經(jīng)舉債28萬元。原告對此推脫責任,提出離婚,制造矛盾。被告收入一直交付原告,沒有不給原告生活費。請法院判令不準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在網(wǎng)上聊天認識,2013年4月1日登記結婚。原告系再婚。2015年10月19日婚生女兒王某淋。雙方婚后因家庭經(jīng)濟問題發(fā)生爭吵,原告于2015年11月帶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由戀愛結婚,婚姻基礎較好;雙方已共同生活近3年,并育有一女,已建立了較為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訴離婚的原因是雙方婚后的經(jīng)濟矛盾,只要雙方互諒互讓,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還是能和好如初的。原告訴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請求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某娜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的一半150元,由原告李某娜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任君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陳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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