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與白某甲、胡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2閱讀量:(137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溫瑞商初字第1143號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王學美、潘瑞升,浙江瑞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白某甲。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黃某、鄭某。
被告胡某。
原告林某與被告白某甲、胡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董學認獨任審判,于2015年5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學美,被告白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黃某,被告胡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起訴稱:被告白某甲、胡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6月25日,被告白某乙、胡某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向原告借款60萬元,雙方約定利息按照月息2%計算。原告按約交付借款,被告白某乙、胡某出具借條交由原告收執(zhí)。此后,被告按約定的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25日。后因被告未能償還借款本息。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白某甲、胡某償還原告林某借款本金6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標準從2014年9月26日起計算至判決確定履行屆滿之日止,現(xiàn)暫算至2015年3月26日計7.2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了如下證據(jù):1、原告林某的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2、兩被告的戶籍證明、結(jié)婚登記審查處理表1份,證明被告的主體資格及婚姻情況;3、借條1份、銀行交易記錄1份,證明借款事實以及款項交付情況。
被告白某甲答辯稱:實際出借人系葉某,本案原告主體不適格;雙方約定利息是5分,被告已償還借款本金55萬元及利息9萬元。
被告白某甲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了如下證據(jù):4、農(nóng)商行轉(zhuǎn)賬憑證4份,證明被告白某甲向?qū)嶋H出借人葉某償還借款本息的事實。
被告胡某答辯稱:原告訴稱屬實。
被告胡某在本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nèi)未提供證據(jù)。
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經(jīng)當庭出示質(zhì)證,被告白某甲對證據(jù)1、2均無異議;對證據(jù)3的關聯(lián)性及證明力表示異議,但未能提供其他充分的反駁證據(jù)。被告胡某無異議。本院認為上述證據(jù)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具有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對證據(jù)4,原告認為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本院認為其理由成立,該證據(jù)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被告白某甲、胡某于2003年10月31日登記結(jié)婚。2014年6月25日,被告白某乙、胡某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條,言明向原告借款60萬元,約定月息2%,被告白某乙、胡某分別在借款人處簽名。同日,原告通過銀行匯入被告指定的白某甲賬戶60萬元。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被告白某甲、胡某共同向原告出具的借條及銀行電子回單,真實、合法,具有直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系實際發(fā)生的效力,本院認定雙方之間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已生效。被告應及時償還借款,其逾期未還,依法應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原、被告雙方約定月利率2%,已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本院調(diào)整按年利率18%計息。原告自認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25日,沒有損害被告利益,予以確認。綜上,根據(jù)被告自認收到的利息,扣除按上述認定的利率計算利息,其超過部分應當沖抵借款本金,至上述付息日止,本院確認剩余借款本金為590800元。被告白某甲提出的本案借款實際系向葉某且借款本息共已償還64萬元,原告表示否認,被告未能提供其他充分的證據(jù)予以佐證,其主張不予支持。原、被告雙方對借款期限沒有明確約定,原告作為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隨時向被告主張實現(xiàn)債權(quán),但應給予被告相應的寬限履行期。綜上,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符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白某甲、胡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償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59.08萬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18%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款交本院轉(zhuǎn)付;
二、駁回原告林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0520元,減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林某負擔136元,被告白某甲、胡某負擔5124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nèi)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10520元(具體金額由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級財政專戶結(jié)算分戶,開戶行:溫州市農(nóng)行營業(yè)部,賬號:31×××51。逾期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董學認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 趙依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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