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馮某與王某離婚糾紛一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2閱讀量:(1598)
江蘇省沛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沛朱民初字第276號
原告馮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戶籍所在地沛縣某某鎮(zhèn)某某屋**號。
委托代理人顏世軍、郝紅敏,江蘇世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馮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長民獨任審判,于2014年7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紅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馮某訴稱,2006年3月份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2007年正月17日舉行婚禮,2010年10月13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ù)。原被告婚姻基礎較差,婚后感情一般,于20**年**月**日生有一子王某才,2012年10月14日生有一女王某悅。原被告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沒有建立較好的夫妻感情。結婚后,被告經(jīng)常指使原告到娘家要錢,如果要不來就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每次打得原告遍體是傷。2014年6月24日因被告懷疑原告在外有不正當?shù)男袨?,雙方在電話中爭吵,被告辱罵原告,原告害怕被告再對其毆打,嚇得沒有回家,一直躲在娘家。
結婚七年多,原告都是在被告的家庭暴力下度過的,原告也曾多次想提出與被告離婚,但原告考慮兩個孩子小,離婚對兩個孩子傷害最大,就一次次的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希望被告能夠改掉打人的惡習,可是被告不僅沒有悔改,卻變本加厲。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致使原告的身心受到很大的傷害,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
綜上,原告認為,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沒有建立較好的夫妻感情,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致使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雙方已無任何和好的可能,再也無法在一起生活。為此,原告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之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準予原告與被告離婚;婚生子王某才由被告撫養(yǎng),婚生女王某悅由原告撫養(yǎng),互不負擔撫養(yǎng)費。
被告王某未作答辯,亦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2007年3月6日舉行婚禮,同年**月**日生長子王某才,2010年10月13日補辦結婚證,20**年**月**日生長女王某悅,婚后感情一般。原告陳述2014年6月22日因被告懷疑原告有不正當兩性關系發(fā)生糾紛,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原被告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王某才、王某悅的常住人口登記卡等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從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馮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馮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長民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羅 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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