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倪某某與王某某,李某某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2閱讀量:(1528)
重慶市奉節(jié)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奉法民初字第03328號
原告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馮書國,重慶環(huán)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被告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被告倪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
原告倪某某與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倪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劉俊麟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17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馮書國、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2015年8月28日原告倪某某申請追加劉某某為被告,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馮書國、被告王某某、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同日被告劉某某申請追加倪某某為被告,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馮書國、被告王某某、劉某某、倪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倪某某訴稱,2015年1月,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夫婦在竹園鎮(zhèn)龍?zhí)洞?組修建房屋,房屋兩樓一底還有吊腳樓,將房屋以半承包(包工)的方式承包給被告劉某某,原告被雇傭扎鋼筋,2015年3月2日下午原告在彎鋼機上彎鋼筋時,被彎鋼機齒輪皮帶絞傷右食指,致右食指末節(jié)離斷、缺失,原告受傷后,被告將原告送至重慶渝東醫(yī)院住院治療,原告住院期間及出院后的治療費用已由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夫婦承擔、支付,住院期間由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夫婦護理,住院期間的伙食亦由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安排、承擔。2015年6月29日,原告被奉節(jié)縣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請求判令:1、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劉某某連帶賠償原告損失62618.18元,其中誤工費18950.68元、傷殘賠償金37720.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815元、交通費132元;2、訴訟費由李某某、王某某、劉某某承擔。
原告倪某某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提供了下列證據(jù):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身份;2、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的戶口信息,證明被告身份;3、渝東醫(yī)院的住院許可證、出院證,證明住院從2015年3月2日開始,3月14日出院;4、龍?zhí)洞逦瘯峁┑拇迳鐓^(qū)接待群眾反映事項登記表,證明調(diào)解委員會對原告受傷的事情進行過調(diào)解;5、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原告構成十級傷殘;6、鑒定費發(fā)票,證明花費鑒定費800元;7、收款收據(jù),證明因鑒定花費病歷復印費15元(計算在訴請的鑒定費中);8、龍?zhí)洞逦瘯C明,證明原告居住地屬于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應按城鎮(zhèn)居民賠償。
被告王某某辯稱,我們夫婦將房屋以半承包即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劉某某,而且我已經(jīng)給原告把病整好了,不應當承擔其他責任,原告?zhèn)麣埖燃夁_不到十級,各項費用賠償標準過高,而且倪某某自己將手弄傷,當時還喝了酒,應當承擔責任。被告王某某沒有舉示證據(jù)。
被告劉某某辯稱,倪某某受傷是事實,我半承包王某某、李某某夫婦修建房屋,但我們口頭約定了2000元以下的安全責任歸我,2000元以上的安全責任歸老板李某某、王某某,當時我是把鋼筋工的活路包給倪某某的兒子倪某某的,而且倪某某當時也喝了酒,操作也不當,他們也應當承擔責任。被告劉某某沒有舉示證據(jù)。
被告倪某某辯稱,沒有承包鋼筋工的活路,我們父子只是一起給劉某某做活路。被告倪某某沒有舉示證據(jù)。
被告李某某未答辯,亦未舉示證據(jù)。
被告王某某對原告倪某某舉示的證據(jù)發(fā)表了下列質(zhì)證意見:證據(jù)1、2、3、4、6、7無異議;證據(jù)5有異議,稱鑒定未通知她,且傷殘等級達不到十級;證據(jù)8有異議。
被告劉某某對原告倪某某舉示的證據(jù)發(fā)表了下列質(zhì)證意見:證據(jù)1、2、3、4、6、7無異議;證據(jù)5有異議,傷殘等級達不到十級;證據(jù)8有異議。
被告倪某某對原告倪某某舉示的證據(jù)無異議。
本院結合當事人舉證和質(zhì)證,認證如下:
原告倪某某出示的證據(jù)1、2、3、4、6、7,被告均無異議,予以采信;證據(jù)5,被告王某某有異議,但未在本院指定時間內(nèi)提出重新鑒定,被告劉某某有異議,但在提出重新鑒定后,沒有繳納鑒定費,都視為放棄重新鑒定的權利,被告倪某某無異議,予以采信;證據(jù)8龍?zhí)洞宕迕裎瘑T會證明沒有相應經(jīng)辦人員簽字,不予采信。
根據(jù)當事人舉證及陳述,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
2015年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夫婦在竹園鎮(zhèn)龍?zhí)洞逍藿ǚ课荩ㄔ摲课荻且坏准右坏跄_樓),將該房屋以半承包(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被告劉某某,倪某某在此從事彎鋼筋的工作,2015年3月2日,原告倪某某在彎鋼筋時,造成手指受傷,原告受傷后被送至重慶渝東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1、右手食指末節(jié)以遠毀損缺失;2、右手中指皮膚挫裂傷;3、右手中指殘端痛;4、右手中環(huán)、小指殘端術后。2015年3月14日原告倪某某出院,出院診斷:1、右手食指末節(jié)以遠毀損缺失;2、右手中指皮膚挫裂傷;3、右手中指殘端痛;4、右手中環(huán)、小指殘端術后,出院醫(yī)囑:1、出院一月來院復查,根據(jù)復查情況做進一步處理;傷口隔日換藥,保持傷口敷料干燥;2、注意保護患肢,適度功能鍛煉,患肢注意保暖,如后期如出現(xiàn)皮瓣臃腫、皮瓣懷斯、關節(jié)功能障礙、殘端疼痛需進一步處理;3、門診隨訪、不適隨診。2015年6月29日倪某某被鑒定為因意外事故致右手活動受限的后遺癥,構成十級傷殘。
另查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給付了原告倪某某的醫(y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費、護理費。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口頭約定:2000元以下安全事故由劉某某負責,2000元以上安全事故由王某某、李某某負責。
本院認為,原告倪某某在被告劉某某所承包的工地上務工,雙方形成勞務關系,原告倪某某為提供勞務方,被告劉某某為接受勞務方,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劉某某對原告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系村鎮(zhèn)房屋業(yè)主,該房屋系二層以上,其建設活動應當選任具有相關資質(zhì)的單位進行,而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未選任具有資質(zhì)的施工單位,發(fā)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fā)包業(yè)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zhì)或者安全生產(chǎn)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被告王某某、李某某應與被告劉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劉某某沒有提交相應證據(jù)證明其將“鋼筋活”分包給倪某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倪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原告倪某某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應當承擔安全注意義務,但其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沒有做到安全注意的義務,對自己的受傷應當承擔20%的責任。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劉某某在連帶賠償責任內(nèi)部,因被告李某某、王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有約定,應遵從其約定,故被告劉某某在2000元內(nèi)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2000元以上由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共同承擔。原告所舉示的證據(jù)無法證明其賠償標準應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其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經(jīng)審查,原告所請求的下列費用可依法列入損失范圍:1、誤工費7309元(誤工費標準參照重慶市農(nóng)、林、牧、漁標準計算,其務工天數(shù)根據(jù)醫(yī)囑及《人身損害受傷人員務工損失日評定準則》認定為90天,故誤工費為29643元÷365天×90天=7309元);2、殘疾賠償金14235元(9490元/年×10%×15年=14235元);3、鑒定費815元,有票據(jù)支持,予以支持;4、交通費132元,根據(jù)住院等客觀實際,予以支持;5、精神撫慰金本院酌情考慮5000元。上列費用共計7309元+14235元+815元+132元+5000元=27491元。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應連帶賠償原告倪某某22491×(100%-20%)+5000元=22992.8元,在其內(nèi)部份額中,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承擔22992.8-2000元=20992.8元,被告劉某某承擔2000元。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連帶賠償原告倪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2992.8元,該款在各連帶責任人之間,由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共同承擔20992.8元,被告劉某某承擔2000元。
二、駁回原告倪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26元,減半收取263元,由原告倪某某負擔166元,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劉某某共同負擔97元。
上列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義務人如不履行義務,權利人可自本判決履行期限屆滿后次日起,2年內(nèi)向本院或被執(zhí)行財產(chǎn)所在地縣、區(qū)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并收到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后應當及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未在本院預交上訴費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nèi)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又未提交緩交、減交、免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劉俊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覃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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