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卜某某與奉節(jié)縣某煤炭有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2閱讀量:(1570)
重慶市奉節(jié)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奉法民初字第03503號
原告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甘鵬,奉節(jié)縣平皋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有特別授權。
被告奉節(jié)縣某煤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春,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某明,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馮書國,重慶環(huán)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卜某某與被告奉節(jié)縣某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袁柱華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黃定萍、人民陪審員杜正鳳組成合議庭,共同負責對案件的審判。適用普通程序并于2014年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卜某某及其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甘鵬,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春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馮書國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卜某某訴稱: 我于2008年7月至今在被告井下從事采煤工作,于2013年7月5日經重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為:矽肺壹期。因我超齡,而奉節(jié)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奉節(jié)仲不字(2013)第**號不予受理通知書。故依法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成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某公司辯稱:我方認為原告卜某某自2007年6月6日起就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我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6日,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請求駁回原告卜某某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卜某某出生于1952年6月6日。被告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業(yè)法人,成立于2008年12月16日。被告某公司于2012年5月18日為原告卜某某參加工傷保險至今未退保。2013年7月22日原告卜某某經重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為煤工塵肺壹期?,F(xiàn)原、被告雙方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fā)生爭議,原告向奉節(jié)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奉節(jié)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奉節(jié)勞仲不字(2013)第81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原告不服該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起訴至本院,請求依法確認原告卜某某從2008年7月至今與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原告舉示的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1份,某公司企業(yè)基本情況1份,重慶市奉節(jié)縣社會保險局參保證明1份,奉節(jié)勞仲不字(2013)第81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及送達回證各1份,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1份以及被告方舉示的某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各1份在卷佐證。對原、被告陳述一致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對原、被告舉示的上述證據(jù),本院認為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能夠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jù),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被告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原告卜某某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作為具有完全勞動能力的自然人,亦具有合法的勞動者的主體資格。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原告舉示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用工關系,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雖然被告某公司于2012 年5月18日才為原告卜某某參加工傷保險,但原告卜某某一直在某公司工作。因被告某公司從2008年12月16日起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體資格,結合原、被告認可的案件事實和本案具體案情,可以認定原、被告之間至遲于2008年12月16日即與被告某公司建立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但雙方的勞動關系至原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便依法終止,雖然原告從事的采煤工作屬于特殊工種,但因原告并非職業(yè)工人而系農民工,其法定退休年齡應為60周歲而不應為55周歲。為正確貫徹執(zhí)行勞動法,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卜某某與被告奉節(jié)縣某煤炭有限公司之間從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12年6月6日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奉節(jié)縣某煤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元(款匯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匯款憑證,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袁柱華
審 判 員 黃定萍
人民陪審員 杜正鳳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劉 宇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