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與李某甲等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3閱讀量:(5475)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市商初字第1633號
原告陳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無業(yè),住泰安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軍,山東辰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旭,男,山東辰靜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住濟南市。
被告李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濟南萬利信實業(yè)有限公司經理,住濟南市
被告李某乙,女,19××年×月××日生,漢族,無業(yè),住濟南市
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齊亞崑,山東盡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劉花,山東盡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與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海軍、劉旭,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劉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訴稱,2013年1月18日,被告李某甲向王濤借款人民幣108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同時約定被告李某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王濤于2013年4月28日與原告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將該筆債權轉讓給了原告,并于2013年5月3日向被告李某甲發(fā)出《債權轉讓通知書》。此后,原告多次主張,兩被告至今仍不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某甲償還借款本金108萬元;2、被告李某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辯稱,對原告提交的借條、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債權轉讓通知書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李某甲曾于2011年11月29日向章丘市誠信典當有限責任公司借款100萬元,口頭約定月息為9%,由此計算得出一年的利息為108萬元,故上述借條載明的借款金額實際是該100萬元借款產生的利息。據(jù)我們了解,王濤是上述公司工作人員,故王濤要求李某甲向其出具了涉案借條,李某甲并未收到108萬元借款。
經審理查明,兩被告于2013年1月18日向王濤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到王濤現(xiàn)金人民幣現(xiàn)金壹佰零捌萬元整(¥1080000.00),由李某乙為此筆借款提供擔保,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分別在借款人、保證人處簽名,李某甲在上述借條下方書寫“此款已收到”。原告為證實王濤于2013年1月18日自齊魯銀行歷山東路支行支取現(xiàn)金108萬元的事實,提交上述銀行出具的活期存款支取回單三份,載明王濤于當日分三筆分別取出存款45萬元、45萬元、18萬元。
2013年4月28日,原告(乙方)與王濤(甲方)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鑒于:李某甲于2013年1月18日向甲方借款壹佰零捌萬元(1080000.00),李某乙提供連帶責任擔?!,F(xiàn)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該筆債權轉讓達成如下協(xié)議:一、現(xiàn)甲方將該筆債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讓。二、甲方于協(xié)議簽訂時將相關債權憑證交付乙方,乙方支付玖拾柒萬元(970000.00)轉讓款。甲方負責通知債務人。三、債權轉讓后,乙方成為新的債權人,取代甲方債權人的地位。四、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訂后生效。”當日,原告在齊魯銀行濟南桿石橋支行以轉賬方式將轉讓款97萬元支付給王濤。2013年5月3日,王濤向李某甲發(fā)出債權轉讓通知書一份,載明:“李某甲:根據(jù)我與陳某在2013年4月28日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您應償還我的壹佰零捌萬元(¥1080000.00)借款,我于2013年4月28日將該筆轉讓給陳某,請您將該款項直接支付給陳某。”被告李某甲在該通知書下方打印字樣“上述內容我已知曉,我同意向陳某承擔債務”處簽名。
另,被告李某甲與章丘市誠信典當有限責任公司于2011年11月29日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該公司向李某甲出借100萬元,借款期限為自2011年11月29日至2011年12月28日,月利率為5%。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借條、債權轉讓協(xié)議書、電匯憑證、債權轉讓通知書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甲向王濤出具借條的行為能夠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李某甲辯稱本案涉案借款性質實為其與章丘市誠信典當有限責任公司發(fā)生借貸關系而產生的利息,其并未實際收到108萬元款項。對此本院認為,其一,上述借貸關系與本案涉及的借貸關系主體并不一致,不能認定兩借貸關系之間存在關聯(lián)性;其二,涉案借條載明“今借到王濤現(xiàn)金人民幣現(xiàn)金壹佰零捌萬元整”,且李某甲書寫了“此款已收到”,表明其認可收到了王濤給付的現(xiàn)金108萬元,原告同時提交了王濤自銀行支取存款的回單,進一步證實王濤履行了給付借款的義務,系合法債權人。故本院對李某甲提出的上述抗辯意見不予采信?!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原告與王濤簽訂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轉讓的債權真實有效,且王濤轉讓債權后通知了債務人李某甲,李某甲書面表示知曉債權轉讓內容并同意向原告承擔債務,故上述債權轉讓行為合法有效,原告作為債權的受讓人,有權向李某甲主張權利。根據(jù)前述借條載明的內容,被告李某乙系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原告取得上述債權后,向被告李某乙主張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甲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陳某借款108萬元。
二、被告李某乙對第一項判決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14520元,由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蘇佩瑤
人民陪審員 查 珩
人民陪審員 尹翠美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 胡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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