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杜某某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4閱讀量:(1623)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3)黃刑初字第935號
公訴機關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務工。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膠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審于原居住地。
辯護人韓德俊,山東仁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青黃檢刑訴(2013)81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次日決定受理。因被告人自愿認罪,根據(jù)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的書面建議,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本院決定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菡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辯護人韓德俊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9月26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杜某某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后載王某某)行駛至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路黨校東側,與崔某某、馮某某騎自行車行至此相撞,致以上四人受傷。經(jīng)檢測,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7.3mg/100ml,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對以上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查獲經(jīng)過、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杜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相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供的接處警登記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接報案記錄及查獲經(jīng)過,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被害人崔某某、馮某某的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記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血樣提取登記表、物證檢驗報告,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戶籍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且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侵犯了公共交通安全,擾亂了公共交通秩序,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及適用法律準確,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自愿認罪、悔罪、系初犯且積極繳納罰金,可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符合本案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采納。鑒于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當庭能夠自愿認罪,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chǎn)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被取保候審前先行羈押的7日予以折抵,即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丁守兵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楊 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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