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德與王某琪、徐某華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4閱讀量:(1516)
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臺椒商初字第1115號
原告:周某德。
委托代理人:鮑瑜明,浙江華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琪。
被告:徐某華。
原告周某德為與被告王某琪、徐某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當日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欣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2015年5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德及其委托代理人鮑瑜明以及被告徐某華兩次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琪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德起訴稱:2013年12月28日,被告王某琪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被告徐某華為擔保人,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律師費由被告承擔,原告當日交付上述款項。借款后經(jīng)原告催討,被告王某琪未歸還過本息分文,被告徐某華也未承擔保證責任?,F(xiàn)請求判令:1、被告王某琪立即歸還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2、被告王某琪支付律師代理費2500元。3、被告徐某華對上述第一、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第一項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王某琪立即歸還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以月利率2%為限)計算的利息。
被告徐某華答辯稱:與原告一共發(fā)生過兩次借款,一次是2013年12月份以被告徐某華名字借款的40000元,另一次是本案中被告徐某華擔保的50000元借款。但截止2014年11月份,被告徐某華已陸續(xù)歸還原告57500元,其中12500元于2014年年初歸還,40000元于2014年6月份歸還,5000元于2014年11月份歸還。
被告王某琪未作答辯,也未提交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2月28日,被告王某琪立據(jù)向原告借款50000元,約定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若訴訟,由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并要承擔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等費用,未約定借款期限。被告徐某華對該筆借款承擔保證責任,約定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期限為借款期限屆滿后兩年,擔保范圍包括主債務以及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等費用。借款后,被告徐某華先后歸原告借款本息57500元,該57500元除用于歸還另外一筆40000元借款本息外,尚剩余11100用于歸還本案50000借款利息。還另認定: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支出律師代理費25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條以及原被告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與兩被告之間的保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借款未約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權隨時向被告王某琪主張權利。被告王某琪在原告向其主張權利時,未及時還本付息,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徐某華自愿為被告王某琪的上述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被告王某琪未履行債務時,被告徐某華理應按約承擔保證責任?,F(xiàn)原告自認被告徐某華已支付部分借款利息,并當庭減少訴訟請求,并未損害兩被告的合法權益,本院予以準許。被告徐某華辯稱的還款時間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變更后的訴訟請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琪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本院對本案的正常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琪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周某德借款50000元,并支付該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以月利率2%為限)計算的利息;同時賠償原告周某德支出的律師代理費2500元。
二、被告徐某華對被告王某琪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4元(已減半),由被告王某琪、徐某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1488元(具體金額由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款匯:臺州市財政局,賬戶:19-900001040000225089001,開戶銀行:臺州市農行]。
法律文書生效后,對于應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原告應在一個月內到本院辦理退費手續(xù)。如逾期不辦理退費手續(xù)的,視為原告同意墊付由被告負擔的訴訟費,該訴訟費由本院向被告執(zhí)行。
法律文書生效后,義務人不自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權利人可在法律文書確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逾期申請的,本院不予受理。
代理審判員 王 欣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代書 記員 王競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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