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葉某甲與浙江臺州黃巖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戴某甲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6-24閱讀量:(1479)
臺州市黃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9)臺黃商初字第1065號
原告:葉某甲,
黃巖區(qū)茅畬鄉(xiāng)上橫村××室。
委托代理人:牟錫榮,浙江永寧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珂,浙江永寧江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告:浙江臺州黃巖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臺州市黃巖區(qū)環(huán)城東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卞飛,浙江新臺州律師事務所杭州分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正偉,浙江新臺州律師事務所杭州分所實習律師。
被告:戴某甲,住所地:臺市黃巖區(qū)嶼頭鄉(xiāng)里岙村××號。
委托代理人:錢一一,浙江鼎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鮑利英,浙江鼎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浙江鼎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葉某甲為與被告浙江臺州黃巖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某公司)、戴某甲合同糾紛一案,于2009年41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牟曉林獨任審判,于2009年5月21日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后因案情復雜,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8月28日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原告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牟錫榮、張珂,被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卞飛、黃正偉三次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錢一一、鮑利英第一次開庭到庭參加訴訟;原告葉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張珂第一、二次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戴某甲解除了鮑利英的代理,委托王某甲參加第二、三次的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葉某甲起訴稱:2000年9月1日,原告葉某甲與被告大眾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由被告某公司接納原告葉某甲的浙j××××桑塔納出租車,并對該車輛管理等作了具體的約定。2001年1月份,被告某公司將浙j×××××出租車更新為浙j×××××的出租車。2001年10月19日,葉某甲與某公司再次簽訂《協議書》,載明: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至2009年1月30日止的一切權利義務由某公司享受或承擔;2009年1月30日,該車輛如果可以廢認標,由原告葉某甲享有一切權利和義務;2009年1月30日前,某公司不得辦理該車輛的轉戶手續(x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責任由某承擔。2006年1月份,浙j×××××桑塔納出租車經被告某公司同意,置換為浙j×××××3出租車,2006年9月3日,某公司與戴某甲簽訂《租賃合同》,將承包期自2006年9月3日延長到2010年12月30日。
在此期間浙j×××××換牌為浙j×××××,某公司的違約行為侵犯了原告葉某甲的合法權益,變更訴訟請求為,請求判令被告大眾公司、戴某甲在2010年12月30日交付浙j×××××桑塔納出租車的道路運輸證,責令被告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9700元(從2009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共699天按每天300元計算)。被告某公司答辯稱:原告訴請的賠償損失主張,某公司不能接受,雙方在當時簽訂協議時,對于能否報廢認標并不確定,2009年1月30日后,如果該車輛可以報廢認標,由葉某甲享有權利,是附選擇條件的約定。某公司2006年更新置換并非原協議所禁止,是政府的政策規(guī)定換車,某公司沒有任何過錯。某公司要求在2010年12月31日本案出租車的經營期限屆滿后,按雙方簽訂《協議書》第三條的約定來執(zhí)行,這是積極地履行合同義務,依法應予準許。如果要賠償,需要有二個大前提,一是歸還經營權的條件成就,二是原告享有經營權,賠償標準按本案戴某甲的承包款。綜上,原告的訴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戴某甲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口頭答辯稱:原告與某公司之間形成的合同關系,與戴某甲無關,原告將戴學明列為被告,與法不符?,F原告變更的訴訟請求,與戴某甲沒有任何關系。要求駁回原告對戴某甲的起訴。
原告葉某甲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供了下列證據材料:
1、2000年9月1日的協議書一份,用以證明車牌為浙j×××××的出租車所有權屬原告所有的事實。
2、2001年11月19日的協議書一份,用以證明浙j×××××的車牌變更為浙j×××××,以293000元轉讓給某公司,約定在2009年1月30日之后該車如果可以報廢認標,一切權利和義務都由原告享受和承擔。
被告某公司對證據1、2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對象有異議,認為車輛轉給某公司,一切權利和義務也由某公司享有和承擔,但有一個條件,2009年1月30日以后車輛如果可以報廢認標,由葉某甲享有報廢認標后的權利義務。被告戴某甲質證后認為對戴某甲無關。3、2006年9月3日的租賃合同一份,用以證明某公司與戴某甲之間租賃關系的事實。被告某公司質證后對真實性無異議。被告戴某甲質證后無異議,但認為與原告的訴訟請求無關聯性。
4、臺州市出租汽車管理處的證明一份,用以證明本案出租車的車牌號從浙j×××××更換為浙j×××××,2006年1月份更新置換為浙j×××××,2009年5月12日又更換為浙j×××××的事實。被告某公司、戴某甲質證后無異議。
5、(2008)黃民二初字第147號民事判決書及承包合同各一份,用以證明另案當事人賠償給某公司每天損失的標準為300元的事實。被告某公司質證后對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判決書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使用,期滿后如果車輛報廢認標成功,葉某甲才享有權利,沒有按時報廢認標的原因是政府政策的調整,某公司沒有過錯,無需承擔責任。被告戴某甲質證認為與戴某甲無關。
本院依據原告的申請,準許證人朱某、楊某、柯某出庭作證。三位證人在庭審中稱,出租車每天的運營凈收入300元的事實。證人證言經原告質證后無異議,三位證人來某通某、友某、天某三個租車公司,凈利每天300元符合目前出租車行業(yè)的實際狀況。被告某公司質證后有異議,認為證人證言與本案無關聯性,該證言沒有證明效力;出租車利潤的有效證明是政府價格部門或者中介機構的鑒定結論。
被告戴某甲質證后認為與已無關。
被告某公司為支持其抗辯主張,提供了下列證據材料:
一、浙j×××××的道路運輸證一份,用以證明浙j×××××出租車的道路運輸證的截止日期為2008年12月31日的事實。
二、浙j×××××的道路運輸證一份,用以證明浙j×××××的道路運輸證的截止日期為2010年12月31日的事實。
三、臺交(2002)226號、臺政函(2002)70號、臺交(2002)247號文件各一份,用以證明政府對出租車車輛有強制更新的政策規(guī)定,某公司必須按規(guī)定執(zhí)行的事實。四、某公司的證明一份,用以證明本案出租車的車牌號現變更為浙j×××××的事實。
五、2001年11月19日的協議書一份(與證據2內容一致),用以證明如果涉案車輛可以報廢認標,原告才可以享有權利,而目前這個條件還不具備的事實。
原告質證意見:對證據一、二、三、四、五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二證明對象有異議,道路運輸證有效期延長之后的一切權利應由原告享有;對證據三證明對象有異議,政府的政策是要做好宣傳把各項工作做實做細,某公司未經得原告的同意,應承擔過錯責任;對證據四、五的證明對象有異議,因某公司2006年未經得原告意進行換車,致使車輛道路運輸證延長兩年,延長兩年道路運輸證的權利應由原告享有。
被告戴某甲質證意見:對某公司提供的證據一、二、四無異議;對證據三的關聯性有異議,與本案無關;證據五是某公司與原告之間的合同關系,與戴某甲無關。
被告戴某甲為支持其抗辯主張,提供了下列證據材料:
(1)、2009年5月12日臺州市出租汽車管理處的證明一份,用以證明本案涉案車輛的車牌號最后換為浙j×××××的事實。
(2)、浙j×××××的車輛管理信息一份,用以證明浙j×××××出租車已經于2006年1月19日出賣給朱寶忠的事實。(3)浙×××××的車輛管理信息一份,用以證明浙j×××××的初始登記是某公司所有,基于此,戴某甲與某公司發(fā)生的相關法律行為是善意的。
原告質證意見:對戴某甲提供的證據(1)、(2)、(3)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2)的證明對象有異議,浙j×××××出租車強制報廢期限是2009年1月15日,2006年的換車是惡意行為。
被告某公司質證對戴某甲提供的證據(1)、(2)、(3)的真實性無異議。
經原、被告舉證、質證和當庭陳述,本院審核證據后認為,原告舉證的證據1、2、4的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可以證明相關的訴訟事實,本院予以認定;證據3來源合法,可以證明某公司與戴某甲簽訂租賃合同的事實,本院予以認定;某公司對證人證言有異議,本院認為,(2008)黃民二初字第147號民事判決的賠償標準,僅適用個案,不能作為本案賠償的依據,本院對證人朱某、楊某、柯某的證言不予認定。被告某公司所舉的證據一、二、四、五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證據三屬規(guī)范性文件,行政管理部門在發(fā)文中僅建議行政審批的客運出租車,鼓勵提前退出營運,對提前退出市場的,給予認標費優(yōu)惠,并未強制要求報廢,因此本院對該證據的證明內容不予認定。被告戴某甲舉證的證據(1)、(2)、(3)來源合法,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
經審理,本案認定的事實:
2000年9月1日,原告與某公司簽訂《協議書》一份,該協議約定:某公司同意接納葉某甲經營的出租車,車牌號為浙j×××××車型桑塔納轎車列入某公司;車輛的所有權屬葉某甲所有;買賣、轉讓、承包某公司無權干涉。今后如發(fā)生延長、車輛報廢更新等,車輛一切所有權仍屬葉某甲所有,某公司負責代辦手續(xù);葉某甲按時繳納國家有關規(guī)費等內容,協議成立后,雙方均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2001年1月,浙j×××××出租車更新置換成浙j×××××,道路運輸證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止。2001年10月19日,葉某甲與某公司再次簽訂《協議書》一份,該協議約定:葉某甲將車牌號浙j×××××出租車以293000元的價格轉讓給某公司,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至2009年1月30日止的一切權利和義務由某公司享受或承擔;2009年1月30日后,該車輛如果可以報廢認標由葉某甲享有,其一切權利和義務由葉某甲享有或承擔;2009年1月30日前某公司不得辦理該車輛的轉戶手續(xù),由此所造成的一切責任由某公司承擔等條款。協議成立后,某公司接收了葉某甲上述車輛及隨車證明。2006年1月份某公司將浙j×××××更新置換成浙j×××××,道路運輸證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止。同年9月3日,某公司與戴某甲簽訂租賃合同,承包期自2006年9月3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約定,承包款共計16200元,第一年月承包款5250元,第二年月承包款4325元,第三年月承包款3500元,第四年月承包款2625元,第五年月承包款1750元。另查,浙j×××××出租車換成浙jt2066出租車。
本院認為:某公司與葉某甲簽訂的轉讓協議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確認有效,各方均應按約履行。葉某甲以293000元的價格將車輛及隨車證照交給某公司,應當視為大眾公司將浙j×××××出租車買斷,但對道路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后的重新認標權利作了約定,某公司在該道路運輸證有效期內未經葉某甲同意將浙j×××××出租車更新置換為新車浙jt2893,道路運輸證有效期延續(xù)2010年12月31日止,致使葉福興與某公司簽訂的轉讓協議書中關2009年1月30日后車輛報廢認標權利由葉某甲享有的約定無法實現,某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葉某甲僅享有2009年1月30日后與道路運輸證有關的權利,本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按某公司承包給戴某甲的第四、五年的承包款標準確定葉某甲2009年1月30日后的預期損失,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11個月×2625元=28875元、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12月×1750元=21000元,共計49875元,由某公司賠償給葉某甲。車牌號浙j×××××的道路運輸證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屆滿,該道路運輸證應交付給葉某甲,報廢認標后的經營權也應歸葉某甲享有。綜上,葉某甲變更后的訴訟請求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浙江臺州黃巖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
后十日內賠償給原告葉某甲49875元。
二、被告浙江臺州黃巖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牌號浙jt2066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自2011年1月1日起十日內交付給原告葉某甲。
三、駁回原告葉某甲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原告葉某甲負擔2250元,被告浙江臺州黃巖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0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先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3300元(具體金額由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款匯:臺州市財政局,帳號:90×××35,開戶銀
行:臺州市農行開發(fā)區(qū)支行]。
審 判 長 牟曉林
審 判 員 吳良忠
人民陪審員 徐國華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代書 記員 管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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