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與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01閱讀量:(1623)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9772號
原告楊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重慶市南岸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賽麗,重慶允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重慶市渝北區(qū)。
原告楊某與被告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顏長江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8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劉賽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原告系渝北區(qū)皮鞋城鞋跟批發(fā)經營戶,因其批發(fā)經營的鞋跟上都有“金利”兩字,市場上都稱其為“金利鞋跟”。被告在原告處批發(fā)鞋跟。被告欠下原告10000元鞋跟款未支付,并出具欠條一張。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償還欠款被告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訟請求:一、請求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0000元及起訴后的資金占用損失;二、請求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相關訴訟權利。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系重慶市渝北區(qū)皮鞋城鞋跟批發(fā)經營戶,因其批發(fā)經營“金利”鞋跟,市場客戶都稱原告為“金利鞋跟”。被告徐某多年來與原告有業(yè)務往來,長期從原告處進貨金利鞋跟。原被告業(yè)務往來中,被告時有賒欠,至2010年6月29日,被告徐某共差欠原告楊某貨款10000元。經核實清賬,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欠條載明“欠金利鞋跟廠10000(壹萬元整),徐某2010.6.29”?,F(xiàn)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責令被告支付貨款10000元及起訴(起訴立案時間為2014年5月30日)后資金占用損失費。
以上事實有欠條、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和原告庭審陳述記錄為據(jù),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徐某欠楊某貨款10000元的事實有欠條證實,且欠條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事實買賣合同關系事實清楚,合法有效,依法應收法律保護。本院對原告要求判決被告支付貨款10000元并從其起訴后計付資金占用損失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告楊某訴被告徐某支付貨款的請求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理由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楊某貨款10000元;
二、被告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楊某資金占用損失費(以10000元為本金,從2014年5月30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本金付清為止)。
本案案件受理費3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顏長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員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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