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與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01閱讀量:(1280)
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6580號
原告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劉賽麗,重慶允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渝北區(qū)。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張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葉守忠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賽麗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原告系菜園壩皮革市場批發(fā)皮革的經營。被告張某某在原告處購買皮革尚欠9000元貨款未付。此款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9000元及該款從2014年3月11日訴訟催告之日起至判決確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所應計付的利息。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某某未予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31日,被告張某某向原告陳某某出具欠條一張,欠條上載明今欠到原告陳某某人民幣9000元。此款經原告催收未果。原告遂于2014年3月11日將本案訴至本院。
庭審中,原告的特別授權代理人劉賽麗當庭撤回了流水賬單上載明的兩筆貨款共計3475元的訴訟請求。對其所撤回的該部分訴訟請求,本院已當庭口頭裁定予以了準許。
上述事實,有欠條及當事人的陳述等有關證據予以證實,應予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欠原告?zhèn)鶆?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原告所訴的該筆債務及其利息被告依法應予償還。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限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支付原告陳某某欠款9000元及其該款從2014年3月1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所應計付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240元。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葉守忠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書記員 彭 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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