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安徽某交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與吳某某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05閱讀量:(1241)
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057號
原告:安徽某交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慶市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璞,安徽國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江西省上饒市玉山縣。
原告安徽某交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某公司)與被告吳某某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璞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吳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9月14日,原、被告簽訂旋挖機設備租賃合同,合同對租賃時間、結算方式、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均有約定。根據(jù)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租賃費32萬元,然而被告僅支付12萬元后,余款一直未付。此外,按照合同約定,旋挖機設備租賃期間產(chǎn)生的進出場費用應由被告承擔,但被告支付部分費用后尚有10900元拒絕支付給原告。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旋挖機設備租賃費人民幣20萬元以及逾期利息;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旋挖機設備進出場費用人民幣10900元;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補充陳述,利息從2014年11月10日開始計算到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原告在庭審中補充陳述,丁金封系原告的基礎設備管理負責人,將被告支付的120000元分三次轉到公司賬戶,及支付了出場費10900元。
被告未答辯。
在舉證期限內(nèi),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求,舉出如下證據(jù):
1.原告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旋挖機設備租賃合同一份,證明原被告雙方的租賃關系;
3.收據(jù)五份,證明原告在工程中實際支付的款項,按照合同約定該款項系被告支付;
4.丁金封的證明一份,證明原告與被告之間完成的工作量和實際的工作時間。
被告未提交相關證據(jù)。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對原告證據(jù)1、2、4的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據(jù)3不符合證據(jù)的形式要件,且系單一證據(jù),其證據(jù)效力需有其他有效證據(jù)予以佐證,故不予認定。
根據(jù)原、被告的陳述、提交的證據(jù)和本院認證,查明如下事實:
2014年9月14日,原、被告簽訂《旋挖機設備租賃合同》一份,主要內(nèi)容為:1.被告租賃原告的施工機械設備旋挖機南車280D及配套設備,自2014年9月14日開始租賃,月租金160000元,租賃時間不足二個月,按二個月計算,超過二個月者,按月計算。2.若租賃時間在三個月內(nèi),機械設備在租賃期間產(chǎn)生的進出場費用由被告負責;若租賃時間在三個月以上,最后一次出場費用由原告負責。3.每月進行租賃結算,每月28日前支付本月租賃費用。4.原告配備一名設備操作者。5.發(fā)生爭議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訴訟。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向被告提供了設備,被告給付原告120000元租賃費用,因被告拖欠租賃費用,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停工,于2014年11月16日將旋挖機設備從施工場地退場。2014年12月16日原告以訴稱理由訴至法院。
本院認為: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告與被告簽訂《旋挖機設備租賃合同》,雙方形成租賃關系。原、被告之間的租賃關系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已按約履行租賃物租賃義務,被告應當按約給付租金,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0000元租賃費用予以支持,利息自原告起訴之日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予以計算。關于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出場費用10900元,因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不符合證據(jù)的形式要件,且系單一證據(jù),無其他證據(jù)相互印證,故對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出場費用的主張不予支持。被告吳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自己的舉證權利和抗辯權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安徽某交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賃費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4年12月16日開始計算至本判決指定給付期日止;
二、駁回原告安徽某交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64元,由原告安徽某交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64元,由被告吳某某負擔43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 磊
審 判 員 王光偉
人民陪審員 章榮全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潘 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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