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丁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14閱讀量:(1584)
山東省龍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龍商初字第475號
原告:趙某某,女,漢族,居民,住龍口市。
委托代理人:韓禮御,山東岳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志善,山東岳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丁某某,女,漢族,農民,住龍口市。
委托代理人:李春磊,蓬萊市登州第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劉大偉,蓬萊市登州第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丁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志善,被告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磊、劉大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丁某某系肉食雞養(yǎng)殖戶,因經(jīng)營需要缺乏資金分別于2014年4月23日、4月29日、5月6日、5月12日、5月19日、5月24日、5月27日賒欠原告的雞飼料款142066.40元,另外被告還在2010年11月17日賒欠原告雞飼料款8萬元,前述共計欠款為222066.40元。對這些欠款原告一直向被告索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被告償還其賒欠原告的飼料款222066.40元,同時支付欠款自2014年6月5日至判決生效之日的同期貸款利息。
被告辯稱,關于原告提出的欠款,只要原告能夠提供出證據(jù),被告就認可欠款。被告2010年11月17日欠原告雞飼料款有這事,但被告記得當時寫的是7萬元,但后來怎么算成8萬元被告就記不清了。原告申請法院凍結被告在冷藏廠的賣雞款,這筆雞款不是被告的,與被告沒有關系,是一個叫劉玉紅的養(yǎng)雞戶的賣雞款。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丁某某系肉食雞養(yǎng)殖戶,原告趙某某為其提供雞苗、提供飼料及獸藥款,被告進行養(yǎng)殖。養(yǎng)殖期間被告用原告的飼料打欠條。雞養(yǎng)殖出欄銷售時由原告負責收款,然后原被告雙方對賬,原告扣除為被告提供的雞苗款、飼料款及獸藥款后余額系被告盈利,原告將盈利款項支付被告。2010年11月17日,被告欠原告雞飼料款80000元。后被告丁某某分別于2014年4月23日、4月29日、5月6日、5月12日、5月19日、5月24日、5月27日七次賒欠原告的雞飼料款25980元、28900元、14420元、29080元、21990元、14660元、7036.4元共計142066.40元,并為原告出具了七張欠條。被告當庭對這七張欠條表示無異議。起訴時原告將被告丁某某及其丈夫于天波同時列為被告,庭審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于天波的起訴,本庭當庭口頭裁定予以準許。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被告為原告出具的七張欠條及2010年11月12日欠條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丁某某因養(yǎng)殖肉食雞多次在原告處賒購雞飼料,自2010年11月至2014年5月共計欠原告雞飼料款222066.40元,并為原告出具了8張欠據(jù)。原告主張被告支付飼料款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對原告提供的2010年11月的欠條8萬元認為當時記得打的是7萬元,但未能向本庭提供證據(jù)加以證實,其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丁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趙某某雞飼料款222066.40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6日開始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保全費1232元,由原告趙某某承擔。
案件受理費4631元,由被告丁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范麗敏
人民陪審員 李雙玲
人民陪審員 楊衍福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毛建龍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