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悅與淮南市某某第二小學、周某冉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19閱讀量:(1894)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大民一初字第00602號
原告:王某悅,女,2008年8月18日生,漢族,住安徽省肥東縣。
法定代理人:王某軍,系王某悅之父。
法定代理人:沈某,系王某悅之母。
委托代理人:朱玉龍,淮南市上窯鎮(zhèn)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朱紀蓮,淮南市田家庵區(qū)舜耕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南市某某第二小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倪二慶,安徽八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冉,女,2008年5月19日生,漢族,戶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qū),經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
被告:周某兵,男,1973年10月23日生,漢族,無業(yè),戶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qū),經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系周某冉之父。
被告:林某群,女,1978年6月1日生,漢族,無業(yè),戶籍地安徽省長豐縣,經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qū),系周某冉之母。
第三人:某某財產保險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務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負責人:程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溫凱,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劉曉明,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某悅訴被告淮南市某某第二小學(以下簡稱九二?。?、周某冉、周某兵、林某群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訴。案件審理過程中,九二小申請追加某某財產保險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安徽公司)為第三人,本院依法通知平安財險安徽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王某悅申請對其因傷需安裝固定義齒的后續(xù)治療費用進行司法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萊蒂克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新萊蒂克中心)進行了鑒定。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悅的法定代理人沈某、委托代理人朱玉龍、朱紀蓮、被告九二小的委托代理人倪二慶、被告周某兵、林某群、第三人平安財險安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溫凱、劉曉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王某悅訴稱:王某悅與周某冉均就讀于九二小,2014年12月15日上午早自習下課期間,在校內操場上周某冉將王某悅推倒,致使王某悅摔掉牙齒兩顆,第三顆牙齒神經受損。該行為給王某悅造成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故起訴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7843.58元,具體項目如下:醫(yī)療費1113.58元、18周歲前過渡性牙修復體費用8800元、18周歲后永久性固定牙修復體費用40800元、牙預處理費用12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用930元。
九二小在庭審中辯稱:王某悅的部分訴訟請求不合理,數額過高。九二小對王某悅受傷沒有過錯,受傷原因是在玩耍過程中被同伴推倒。
周某兵、林某群在庭審中辯稱:王某悅的訴狀中對事件發(fā)生的時間及周某兵、林某群年齡的陳述不正確。是王某悅要和周某冉玩游戲,王某悅在前面跑讓周某冉在后面追她,周某冉沒有抓住王某悅,王某悅和周某冉都摔倒了。王某悅要求的賠償額過高,其無力承擔。
平安財險安徽公司在庭審中述稱:九二小在該公司投保了校方責任險,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該公司承擔校方的責任。本案中有實際的侵權人,校方不應承擔責任。
王某悅在庭審中所舉證據為:1、戶口簿,證明王某悅的訴訟主體資格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情況;2、小學生素質發(fā)展報告冊,證明王某悅事發(fā)時在九二小就讀;3、淮南市公安局九龍崗派出所的出警說明,證明王某悅被周某冉推倒,門牙摔掉兩顆;4、門診病歷及醫(yī)療費發(fā)票,證明王某悅的傷情及花費的醫(yī)療費數額;5、肥東縣長樂學校的證明,證明王某悅因牙齒受傷需要休學;6、視頻及照片,證明2014年12月15日王某悅被周某冉推倒的事實;7、新萊蒂克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更正函及鑒定費發(fā)票,證明王某悅更換牙齒所需的費用和所花費的鑒定費。
九二小、周某兵、林某群和平安財險安徽公司對王某悅所舉證據1、2沒有異議。
對于王某悅所舉其他證據,九二小的質證意見為:證據4、6、7沒有異議;證據3中公安機關所表述的只是報警人的講法,沒有經過核實,所記載的傷情與鑒定意見書記錄的也不相符;證據5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周某兵、林某群對以上證據的質證意見為:證據3陳述不屬實,不是周某冉將王某悅推倒,當時只造成王某悅牙齒松動,沒有摔掉;證據4不予認可;證據5與其無關;證據6認可周某冉曾與王某悅發(fā)生身體接觸,但不認可是周某冉推倒王某悅;證據7所鑒定的費用過高。平安財險安徽公司對以上證據的質證意見為:證據1-3、5-7同意九二小的質證意見;證據4病歷中反映王某悅只是牙齒松動并未脫落。
九二小在庭審所舉證據如下:1、九二小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證明該校的訴訟主體資格;2、班會記錄、班主任安全日志和國旗下講話記錄,證明該校已經履行了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對王某悅的摔傷沒有過錯;3、兩段視頻資料,證明事發(fā)經過,王某悅在與同伴玩耍過程中被周某冉摔倒受傷;4、保單一份,九二小在平安財險安徽公司投保了校方責任險,事發(fā)時間在保險期限內。
周某兵、林某群和平安財險安徽公司對九二小所舉證據均無異議。王某悅對以上證據的質證意見為:證據1、4沒有異議:證據2屬于證人證言,應由證人出庭作證,該證據無法反映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證據3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對其證明觀點有異議,不能證明是王某悅召集同伴玩耍。
周某冉、周某兵、林某群和平安財險安徽公司未舉證。
經庭審舉證、質證,對本案證據認證如下:
(一)王某悅所舉證據1能夠證明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情況;證據2能夠證明其曾在九二小就讀的事實;證據3雖蓋有九龍崗派出所的印章,但該份證據僅是轉述報警人的陳述,對本案沒有證明力;證據4結合其他證據能夠證明王某悅的傷情,治療情況以及所花費的醫(yī)療費;證據5記載的內容與本案爭議沒有關聯(lián)性;證據6系九二小內的監(jiān)控視頻及其截圖,該份證據直觀地反映了在課間,王某悅和周某冉在操場上追逐玩耍,周某冉伸出手臂觸及在前奔跑的王某悅背部,王某悅面部著地摔倒;證據7系本院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作出,沒有證據證明該鑒定意見存在法定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二)九二小所舉證據1、4其他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證據2系九二小的教師所作的記錄,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僅憑此證據不能證明九二小已經履行教育管理職責;證據3各方當事人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能夠反映事發(fā)時的情況。
根據以上認定的證據,結合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時王某悅與周某冉均就讀于九二小。當月15日上午8時26分早自習下課期間,王某悅、周某冉和其他同學在操場上追逐玩耍,周某冉伸出右臂觸及在其前方奔跑的王某悅,致王某悅面部著地摔倒。當日下午14時王某悅到淮南東方醫(yī)院集團腫瘤醫(yī)院就診,經診斷其傷情為:十1牙體缺損、1十牙體缺損伴牙周膜撕裂傷。之后王某悅又多次到該院復診,并于2014年12月17日和2015年5月18日到安徽醫(yī)科大學附屬口腔醫(yī)院就診,共花費醫(yī)療費1113.58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新萊蒂克中心接受本院委托作出(2015)法臨鑒字第998號司法鑒定意見:(一)按目前價格計算,被鑒定人王某悅18周歲前左上中切牙、右上中切牙修復體基本費用在2750-4400元之間。(二)被鑒定人王某悅18周歲后左上中切牙、右上中切牙安裝固定義齒修復體的后續(xù)治療基本費用在6000-6800元之間;牙修復體正常合理使用周期為10-15年。(三)被鑒定人王某悅右上側切牙,左上側切牙預處理費用在800-1200元之間。鑒定費用930元。后該中心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發(fā)出更正函,指出鑒定意見第一項有誤,數額應為5500-8800元。
另查明:九二小在平安財險安徽公司投保了校方責任保險,每名學生賠償限額為30萬元,每次事故及累計賠償限額均為450萬元。因學生本人或他人過錯,而被保險人行為并無不當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事發(fā)時間在保險期間內。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九二小、周某冉和王某悅本人對本案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是否有過錯,周某兵、林某群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平安財險安徽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二、王某悅的各項訴訟請求及其計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本院認為:對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本案中王某悅摔倒是致傷的原因,導致其摔倒的主要原因是周某冉伸出手臂與王某悅發(fā)生的身體接觸;而王某悅在玩耍過程中沒有注意保護自身安全,快速奔跑過程中倒地受傷,亦是造成傷情的原因之一;九二小作為教育機構,雖然對在校的學生負有教育管理職責,但玩耍游戲是兒童的天性,教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只能予以指導,完全禁止沒有必要也不可能,所以九二小對于王某悅摔倒一事并無過錯,但王某悅摔傷之后,九二小沒有采取妥善措施對王某悅予以救治,王某悅的班主任在班級安全日志中也只記載;及時通知家長并上報校領導,九二小也沒有舉證證明其采取了將王某悅及時送醫(yī)等應對措施,因此九二小對王某悅摔傷一事的處理有疏漏,造成了王某悅就診時間延誤等相應結果,亦應對損害結果承擔一定的責任。綜合考慮本案案情,周某冉、王某悅、九二小的責任比例宜定為60%、25%、15%,周某兵、林某群作為周某冉的監(jiān)護人,平安財險安徽公司作為校方責任險的保險人,亦應按此比例承擔支付賠償款的責任。
對于第二個爭議焦點,王某悅舉證的醫(yī)療費票據有門診病歷予以佐證,對其數額應予以認定。牙齒修復費用應按鑒定意見計算,由于鑒定意見中各項費用均是給出了計算區(qū)間,王某悅每項均按上限主張不妥,以按上下限的中間值計算為宜。故王某悅18周歲前左上中切牙、右上中切牙修復體基本費用應為7150元;18周歲后左上中切牙、右上中切牙安裝固定義齒修復體的后續(xù)治療基本費用應為6400元,牙修復體使用周期為12.5年,按我國人口平均壽命計算,更換次數應為5次,相應的費用應為32000元(6400元5);右上側切牙,左上側切牙預處理費用應為1000元。王某悅的傷情并未造成構成傷殘等級等嚴重后果,故其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鑒定費用應列入訴訟費用予以處理。
綜上,本案中王某悅能夠認定損失為醫(yī)療費1113.58元、后續(xù)治療費40150元(7150元+32000元+1000元)。以上損失應由周某兵、林某群按60%的比例賠償,平安財險安徽公司按15%的比例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周某兵、林某群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悅醫(yī)療費668.15元、后續(xù)治療費24090元,合計24758.15元;
二、第三人某某財產保險股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王某悅醫(yī)療費167.04元、后續(xù)治療費6022.50元,合計6189.54元;
三、淮南市某某第二小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被告駁回原告王某悅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1246元,王某悅負擔400元,周某兵、林某群負擔600元,淮南市某某第二小學負擔246元,司法鑒定費930元,王某悅負擔230元,周某兵、林某群負擔550元,淮南市某某第二小學負擔150元(各被告負擔的費用王某悅已墊付,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給王某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訴訟代表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詹同英
審判員 張懷武
人民陪審員 宗 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書記員 李 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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