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與錢某、錢某某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19閱讀量:(4652)
南京市六合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1)六民初字第920號
原告張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原告錢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玉柱,江蘇六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第三人曹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鄭林安,北京市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錢某與被告錢某某、第三人曹某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家清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錢某訴稱,兩原告是被告的兩個女兒。1975年,原告外公外婆出資在六合區(qū)**路**號(原某鎮(zhèn)**街**號)建房屋三間,建成后被告與原告母親結婚,被告入贅原告外公外婆家。1994年,原告父母與外公外婆共同出資在**路**號對面另建兩上兩下樓房一處,建好后由原告父母居住,**路**號房屋由外公外婆居住。1996年10月26日,原告母親因車禍去世。1997年1月11日,經(jīng)家庭會議協(xié)商決定,**路**號三間主屋及廂屋歸原告外公外婆所有,*路對面兩上兩下樓房歸被告所有。分家后,兩原告隨外公外婆居住在**路**號。1998年,被告與第三人結婚,并居住在**路**號對面的兩上兩下樓房內。2004年,因**路**號房屋年久失修,原告張某出資進行了一次大修。2010年11月,原告外婆去世,2011年5月,原告外公去世。外公外婆在生前立有遺囑,去世后將**路**號所有房屋交給兩原告繼承。2011年7月,被告曾向法院起訴,主張**路**號房屋歸被告所有,要求兩原告搬離**路**號,后撤訴。為了維護兩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訟要求確認**路**號房屋歸兩原告所有。
被告錢某某辯稱,**路**號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歸被告所有,與兩原告無關。被告曾為該房屋的翻修出資過,并搭建許多附屬房屋。故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曹某述稱,第三人與被告于1998年5月14日登記結婚,婚后共同出資在**路**號搭建了門面房,除了三間主屋外,其他房屋都是第三人與被告共同建造的。
經(jīng)審理查明,張乙、朱某夫婦生有一女張丙,1976年,被告錢某某以招婿的形式與張丙結婚,婚后生有兩個女兒原告張某、錢某。早在1975年,張乙、朱某夫婦就在六合區(qū)**路**號建房屋三間,用于被告與張丙結婚。1978年因建造Z橋,該房屋拆除由被告夫婦與張乙、朱某夫婦重建。1995年,被告夫婦與張乙、朱某夫婦又共同出資在**路**號對面另建兩上兩下樓房一處,建好后由被告夫婦居住,**路**號房屋則由張乙、朱某夫婦居住。1996年10月26日,原告母親因車禍去世。1997年1月11日,經(jīng)家庭會議協(xié)商,錢某某與朱某達成協(xié)議,雙方除對張丙死亡賠償金進行分割外,還對兩處住房進行了分割,即**路**號三間主屋及廂屋歸朱某所有(當時張乙有退休工資,未在協(xié)議上明確房產(chǎn)),**路**號對面兩上兩下樓房歸被告所有。析產(chǎn)后,兩原告隨張乙、朱某夫婦居住在**路**號。1998年5月14日,被告與第三人曹某結婚,并居住在**路**號對面的兩上兩下樓房內。2004年,**路**號三間主屋因年久失修,原告張某出資進行了一次大修。2004年12月20日,張乙、朱某夫婦立遺囑表示將**路**號所有的房產(chǎn)由兩原告繼承,其中張某分得三分之二,錢某分得三分之一。2010年11月,朱某去世,2011年5月,張乙去世。
另查,**路**號房屋在1988年8月15日以張丙的名義登記宅基地使用權證。1996年5月9日,當?shù)赜嘘P部門對該戶進行地籍調查,于1999年9月6日以被告的名義重新頒發(fā)宅基地使用權證(原地址六合縣某鎮(zhèn)**街**號)。但目前該房屋前面的圍墻被拆除搭建了門面房,并在上面加蓋了頂屋,在院子里和主屋后面搭建了玻鋼瓦棚子,在Z河河堤東側搭建了披屋,這些后期搭建的附屬房屋均不在宅基地使用權證上記載。
還查,**路**號對面兩上兩下樓房目前已被拆遷,被告獲得三套安置房,其中分給兩原告各一套。
上述事實,有相關證據(jù)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路**號的房屋以1999年9月6日頒證載明的建筑為合法建筑,但該房屋形成于1996年5月9日前,故**路**號房屋及對面兩上兩下樓房均屬錢某某、張丙夫婦與張乙、朱某夫婦共同所有。1997年1月11日,被告與朱某簽訂房產(chǎn)分割協(xié)議時,未能將張丙的遺產(chǎn)先行分割,有損兩原告合法繼承的權利。但兩原告至今未主張權利,且用該協(xié)議作為本案的證據(jù)使用,故本院視兩原告放棄對張丙遺產(chǎn)的繼承,認可該析產(chǎn)協(xié)議有效。為此,本院確認**路**號房屋歸張乙、朱某夫婦所有,**路**號對面兩上兩下樓房歸錢某某所有。2004年12月20日,張乙、朱某夫婦立遺囑表示將**路**號所有的房產(chǎn)由兩原告繼承,錢某某沒有異議,本院同樣予以確認。而該宅基地使用權證未能記載的附屬房屋因屬違章搭建,本院不予處理。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六合區(qū)雄州街道**路**號以該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證所登記的房屋為準,歸張某、錢某所有。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被告雙方各負擔1075元(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向該院(戶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鼓樓分理處;賬號:03340105904000****)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300元。
審 判 員 朱家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周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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