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張某某離婚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0閱讀量:(1588)
撫順市順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順民初字第907號
原告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順城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立霞,遼寧民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同原告。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許凌云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張立霞,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與被告均系再婚,結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瑣事經常吵架,被告有酗酒毛病,喝完就打我和女兒,還經常出入舞廳,與異性有不正當關系,雙方分居多年,已無夫妻感情,故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共有房屋依法分割,被告退休時發(fā)放的公積金13萬元及銀行存款17萬元,因雙方感情破裂系被告家庭暴力和外遇行為導致,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分或者少分,訴訟費共同承擔。
被告辯稱,我同意離婚。關于共同房產,我不同意按原告主張的意見分割,婚姻中我不存在過錯,共同房產是當年我單位分給我個人的福利房參加房改后所得,與原告無關。我名下沒有那么多存款,單位在退休時發(fā)放的公積金已經用于治病和日?;ㄤN,我名下僅有4.5萬元存款。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單位同事,于1990年10月8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未育子女。結婚初期感情尚可,近年來經常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原告于2012年冬與被告爭吵后離家,雙方分居至今。經查,被告張某某名下夫妻共同房產一處,位于順城區(qū),該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存續(xù)期間2000年7月21日取得,登記在被告名下,雙方對房屋現(xiàn)價值20萬元達成一致意見,原告主張該處房產歸被告所有,要求被告支付10萬元折價款,被告同意支付被告4.5萬元,雙方調解未成。關于共同存款被告自認4.5萬元,原告予以認可,請求依法分割。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戶口本、房產證復印件及雙方當庭陳述筆錄在案為憑。這些證明材料已經開庭對質和本院審查,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不睦,現(xiàn)已破裂,且原、被告均同意離婚,故本院對原、被告婚姻關系予以解除。關于夫妻共同財產,房產位于順城區(qū),雖然房產登記在被告名下,但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取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予以分割。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一、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存款4.5萬元(在被告處),其中2.25萬元歸原告王某某所有;被告張某某名下夫妻共同房產,位于順城區(qū),歸被告張某某所有,被告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被告房屋折價款10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元(原告王某某預付),由原、被告各負擔26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凌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孫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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