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與何某某、耿某某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6-07-21閱讀量:(1603)
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長民初字第2522號
原告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曉松,北京大成(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某。
被告耿某某。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何某某、耿某某確認合同效力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張曉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某某、耿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原告與被告何某某于2002年11月13日登記結婚,二人均為柳林鋪村民。2008年原告與被告何某某購買了位于柳林鋪村村證房一套,2010年8月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兩被告通過盛茂中介簽訂了村證房產轉讓契約,何某某將上述房產賣給了被告耿某某。經查,被告耿某某戶籍所在地為長安區(qū)柳陽街××號,并非柳林鋪村民,其沒有購買柳林鋪村村證房的資格,二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二被告簽訂的村證房產轉讓契約為無效合同,故此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村證房產轉讓契約無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何某某、耿珊珊未到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何某某系夫妻,2002年11月13日登記結婚,兩人均系石家莊市長安區(qū)柳林鋪村村民。2008年被告何某某與被告耿珊珊簽訂《村證房產轉讓契約》一份,約定被告何某某將位于石家莊市柳林鋪、建筑面積92.6平方米、地下室10平方米的房產出售與被告耿珊珊,被告耿珊珊于2010年8月18日給付被告何某某購房定金5000元整,剩余房款251500到柳林鋪村更名時交清,被告何某某負責過戶,費用由被告耿珊珊負擔。涉案房屋系石家莊市長安區(qū)柳林鋪村村證房。被告耿珊珊系城鎮(zhèn)戶口。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村證房產轉讓契約、申請戶口遷入落戶表、常住人口登記卡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原告應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實涉案房產的取得時間及具體坐落,無法證實涉案房產系原告與被告何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無法證實兩被告之間買賣房屋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此,就原告請求確認兩被告之間簽訂的《村證房產轉讓契約》無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蘇亞萍
審 判 員 郝巧靈
人民陪審員 樊立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思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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