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尉某某與于甲、于乙共有物分割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5閱讀量:(179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庫爾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庫民初字第3799號
原告尉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山東東阿縣人,現(xiàn)住庫爾勒市。
委托代理人郁新林,新疆天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于甲,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山東文登市人,個體戶,現(xiàn)住庫爾勒市。
被告于乙,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山東文登市人,個體戶,現(xiàn)住庫爾勒市。
委托代理人湯毅,新疆梨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尉某某訴被告于甲、于乙共有物分割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杰斌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郁新林,被告于甲、于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湯毅,證人史菊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尉某某訴稱:原告尉某某與其丈夫于某國夫妻感情和睦,丈夫多次生病住院期間原告都悉心照料。由于丈夫長期患病治療,家庭經(jīng)濟支出較大,加之原告由于退休金低,身體多病,要租住住房,經(jīng)濟來源困難,現(xiàn)生活拮據(jù),屬于社會的弱勢群體,丈夫去世后其單位應發(fā)給的撫恤金和喪葬費128334元和獎金1519元,合計款項129853元。原告認為該撫恤金應當主要撫恤給原告,但兩被告對此有異議。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分割原告丈夫于某國的撫恤金、喪葬費128334元及獎金1519元,合計款項129853元。
被告于甲辯稱:原告所述事實理由與事實不符,原告在其丈夫生病期間未盡到撫助照料義務,原告與于某國的夫妻感情也早已破裂。128334元應當扣除實際花費的喪葬費用后分配給于乙,1519元獎金應分配給于乙。
被告于乙與于甲答辯意見一致。
原告對其主張,向本庭提供以下證據(jù):
(1)結(jié)婚證2份,用于證明原告與于某國系夫妻關(guān)系。
(2)遺囑公證書、民事判決書各1份,用于證實原告與于某國的夫妻感情和睦。
(3)疾病證明診斷書1份,住院相關(guān)票據(jù)4份,用于證明原告體弱多病,撫恤金應當優(yōu)先多發(fā)放給原告,以及于某國于2011年至2012年住院期間由原告照料,費用也有原告支出。
(4)下崗證、社區(qū)證明各1份,用于證實原告目前生活、經(jīng)濟狀況拮據(jù)。
(5)證明1份,用于證明于某國的撫恤金、喪葬費、獎金現(xiàn)在于某國生前工作單位賬戶中。
兩被告對原告提供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其所要證明的問題不予認可。
被告對其主張,向本庭提供以下證據(jù):
(1)律師見證書1份,用于證明死者于某國所立遺囑顯示全部撫恤金全部由于乙繼承,一萬元債務由于乙償還。
(2)民事判決書、撤銷公證書、于某國自書材料各1份,用于證明于某國曾起訴原告離婚的事實,雙方感情不和,原告在于某國生前未盡到撫助照料義務。
(3)喪葬支出費用票據(jù)。用于證明死者于某國死亡后的喪葬各項費用共計36958元由于乙支付。
(4)證人證言1組,用于證明2013年4月,于某國住院期間一直是由被告于乙及其妻子照料。
原告質(zhì)證意見:對見證書的真實性認可,對效力不認可。認為撫恤金不屬于遺產(chǎn)范圍,因此遺囑中對撫恤金進行分配的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對遺囑是否是死者于某國的真實意思表示有異議。其他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其所要證明的問題不予認可。
經(jīng)審理查明:2004年,原告經(jīng)人介紹與于某國相識、相戀,并于2005年6月22日登記結(jié)婚,婚后雙方感情尚好。2013年2月15日,于某國向本院提起過離婚訴訟,要求與原告離婚。經(jīng)審理,同年3月19日,本院判決不準許離婚,同年9月5日,于某國去世。于某國生前曾于2006年10月12日立遺囑并進行公證,遺囑內(nèi)容為“一、本人過世后,位于庫爾勒市薩依巴格路州民政局××號樓××單元×××室的住房,由愛妻尉某某作為合法的繼承人,其他任何人無權(quán)異議。二、婚后夫妻二人的其它共同財產(chǎn)中本人享有所有權(quán)的份額同樣由愛妻尉某某繼承。”。后又于2013年2月19日撤銷該公證,聲明內(nèi)容為“本人于某國于2006年10月12日在巴音郭愣蒙古自治州公證處辦理了遺囑公證,公證書證號(2006)巴州證字第3102號,將位于庫爾勒市薩依巴格路州民政局××號樓××單元×××室的房產(chǎn)在我死亡后由尉某某繼承(該房產(chǎn)現(xiàn)已拆遷)。因我在病重期間尉某某未履行護理及生活起居義務,我現(xiàn)決定撤銷(2006)巴州證字第3102號公證遺囑。撤銷上述遺囑系我本人自愿所為,本人意愿承擔由此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另于2013年8月24日在律師的見證下立遺囑,遺囑內(nèi)容“一、位于民政大廈綜合樓拆遷安置房屋,我過世后,全部都由二子于乙繼承,其他任何人都無權(quán)繼承。二、我過世后,我的撫恤金由于乙全額領(lǐng)取并安排使用,其他任何人無權(quán)領(lǐng)取。三、這份遺囑由于乙負責保管。”;于某國去世后,其單位應發(fā)給的撫恤金有120810元、喪葬費有7524元、獎金有1519元,共計129853元。兩被告系于某國的兒子,因雙方對撫恤金的分配持有異議,故原告訴之法院,引起訴訟。
本院認為: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撫養(yǎng)人的生活補助費。撫恤金還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nèi)容,撫恤金發(fā)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屬于遺產(chǎn),不能作為遺產(chǎn)繼承。如果死者所在單位對撫恤金的給付對象有規(guī)定,則按規(guī)定處理,如果沒對給付對象作出規(guī)定,則應屬于近親屬共有。撫恤金雖然不屬于遺產(chǎn),但在處理時會按遺產(chǎn)繼承人順序和各近親屬的具體、客觀情況進行分割。本案中,原告系于某國配偶,兩被告系于某國兒子,雙方均系近親屬,都有權(quán)分割撫恤金。經(jīng)庭審查明,原告尉某某體弱多病,低收入、無住房,生活困難。兩被告從事個體,有穩(wěn)定的收入和固定的住所,綜合雙方的實際狀況,原告尉某某應分割撫恤金、喪葬費、獎金的份額為70%,即129853元×70%=90897.1元,被告于甲、于乙應分割撫恤金、喪葬費、獎金的份額為30%,即129853元×30%=38955.9元。被告的辯解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于某國去世后死亡撫恤金120810元,喪葬費7524元、獎金1519元,合計129853元,原告尉某某分得90897.1元,被告于甲、于乙分得38955.9元。
本案訴訟費1448.53元,被告于甲、于乙負擔1013.97元(原告已預付,被告在領(lǐng)取款項時支付給原告),原告尉某某負擔434.5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杰斌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邱若洋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guān)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guān)注后,發(fā)送關(guān)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