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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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4)解刑初字第265號
公訴機關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檢察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齊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趙春、張健,河南蒼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因涉嫌故意傷害,于2014年6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2014年7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犯罪,于2014年7月23日經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檢察院以焦解檢公訴刑訴(2014)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經審查后于同日立案,案件受理后,被害人齊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王某某賠償其經濟損失。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對本案刑事部分以及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焦冬青、李致遠出庭支持公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趙春、張健,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后,現已審理終結。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6月4日7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區(qū)某建材市場的某某膩子粉店找到被害人齊某某,二人因感情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后王某某持刀將齊某某捅傷。經鑒定,齊某某之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為證實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本院移送了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證人孫某某等人證言;被害人齊某某陳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辯解;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等鑒定意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并建議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下。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齊某某訴稱:2014年6月4日,蓄謀已久的被告人王某某撬門進入某某膩子粉店,找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齊某某,并持刀蓄謀殺害齊某某,朝齊某某身上連捅數刀。因齊某某及時躲避并拖延時間,加上店內同事及時阻攔,沒有造成齊某某死亡的嚴重后果,但致使齊某某左手食指、中指、環(huán)指皮膚裂傷,左手食指、中指屈腱斷裂,左側第五肋骨骨折,左側液氣胸,兩肺創(chuàng)傷性濕肺,左胸壁挫裂傷并皮下積氣的嚴重損害后果。被告人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給原告人身心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為此,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判令被告人賠償醫(yī)療費9661.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交通費170元,營養(yǎng)費520元,誤工費11071.08元,護理費11495.75元,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共計83568.23元。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當庭出示了以下證據:1、住院病歷、住院證、出院證、交通費票據、醫(yī)療費票據,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受傷住院治療情況以及所受損失。
被告人王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罪名及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表示愿意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但現在其沒有賠償能力。
經審理查明:2014年6月4日7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在焦作市解放區(qū)某建材市場某某膩子粉店找到被害人齊某某,二人因感情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王某某持刀將齊某某捅傷,后王某某又用刀捅傷自己腹部。經鑒定,被害人齊某某左腋下刀刺傷進入胸腔并左胸腔積氣、左胸腔積血、左側第5、6腋肋骨折,其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另查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齊某某傷后,住院治療13天,花醫(yī)療費共計9661.4元,住院期間一人護理。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案發(fā)當天早上8點鐘左右,我給齊某某打電話、發(fā)短信,她都沒回,我就一個人到某建材市場齊某某開的店,到那以后店門沒有鎖,我直接推門進到店里,一樓沒人,我上到二樓,在最西邊的一個房間里找到了齊某某,她在床上睡覺,我在門口把她叫醒,她起來坐在床上。我見她以后,很生氣,說她把家給我弄散、她還出軌。齊某某讓我坐下,我坐到齊某某的床上,和她面對面,我從上衣西服左側內口袋里把刀拿出來,右手拿刀,我說:“我真想死到你跟前,你逼的我沒辦法了。”這時齊某某的電話響了,我看見是齊某某情人的電話,我當時就生氣了,右手拿刀朝她身體左側乳房下面捅了一刀,我把刀拔出來,當時她身體流血了,這時齊某某來奪刀,她左手抓住刀刃,把手也劃流血了,我把刀放到我身邊床上。齊某某說:“我害怕我死了,我開店還拿孩兩萬塊錢了。”我說:“我給孩打個電話。”我就給我兒子王某一打電話,齊某某先給王某一說:“媽不中了,你爸來了,媽快不行了,你快來吧。”王某一讓我接電話,齊某某把電話給我,我說:“她把咱家害成這樣,把爸弄的走投無路,生不如死,爸捅她一刀,爸也去死了,她死我也死,給你們減輕點負擔。”然后我就把電話掛了。齊某某讓我去找個紙筆,她說她和合伙人開店,不能把店都給合伙人。我就下樓找紙筆了,這時齊某某的合伙人某某還有一個男的進到店里,我說齊某某讓找紙筆,某某說抽屜里面有。我把紙筆拿上樓交給齊某某,又給齊某某拿了一個枕頭讓她墊在紙下面寫,齊某某寫了“開店時我投資兩萬塊錢”,寫完以后她把紙條放在床頭柜上。這時某某上樓了,看見齊某某流血了,某某就把紙條揉揉扔了,拽住我的衣服領口問咋回事,我說這是我的家務事,不讓她管。齊某某也說:“娟,你不要給他鬧。”某某就松開我,她站在門口喊樓下那個男的,那個男的也上樓問咋回事,我給他們說:“這是我們的家務事,你們不要管。”我在床頭把刀拿起來,我躺在齊某某床上外側,和齊某某并排,我用右手拿刀朝自己的胸口捅了兩刀,我把刀拔出來在手里面,后來我失去知覺了。我之所以拿刀捅齊某某,是因為齊某某背著我多次出軌,我當時想捅齊某某一刀,嚇唬嚇唬她,讓她以后不要出軌了。因當時我覺得齊某某是一點皮肉傷,不嚴重,所以在齊某某受傷后沒有打120電話。我捅自己,是因為我當時就想著自殺,覺得走投無路了。
2、被害人齊某某的陳述:案發(fā)當天早上五點左右,我騎電動車去某建材市場我和孫某某共同開的店里,我進店以后從里面將店門插上,然后上二樓西邊我的屋里睡覺。大概到七點左右,王某某不知道是怎樣進到店里的,他直接進到我睡的屋里,屋門的響聲把我弄醒了,我就坐起來半靠在床頭上,他進屋之后把他的西裝放到床腳頭,然后他一邊罵我一邊從他掂的塑料袋里拿出來一把刀,右手拿刀,朝我的左側腋下捅了一刀,然后拔出來又準備捅我,我用左胳膊擋了一下,這時刀捅到我左胳膊大臂上了,我用左手去奪刀,把我的左手中指和無名指劃傷了。刀沒有奪過來,王某某還是右手一直拿著刀,這時他不再捅我了,一直罵我,并且用左手扇了我右臉一巴掌。他是站到床的右側,右手拿刀半趴著身子捅我的。王某某進屋之后說他自己不想活了,也不讓我活,他要和我同歸于盡,他這次來就沒有想著活著回去,把我也一塊弄死。他罵了一會兒,讓我給我姐齊某一打電話,讓我姐過來也把我姐給殺了。我沒有打電話,我怕我姐來了之后他把我姐給殺了。過了一會兒他又準備捅我的時候,我為了拖延時間,就哄他說我開這個店時借了大兒子兩萬元錢,是用大兒子的信用卡透支的,我死了不能讓大兒子背這個賬,我給大兒子打個電話。這時王某某把電話給我,我剛給大兒子撥通電話,王某某就把電話搶了過來,問大兒子在我開店是否借他兩萬元錢,王某某還在電話中說:“我把你媽捅了,你媽快不中了,你一會兒來收尸吧。”這時我跟王某某要電話說讓我給大兒子交待一下吧,王某某就把電話遞給我了。接過電話我就給大兒子說我已經快不行了,讓他在家照顧好自己,把他弟弟撫養(yǎng)到獨立就行了。我大兒子問我現在在哪,我沒有給他說。這時王某某又把電話拿走了,電話掛了后,孫某某上樓了,孫某某進她東邊的屋里沖我喊:“姐,沒有什么事情我就下去了”,然后她就下樓了。孫某某下樓的時候我給王某某說這個女的叫孫某某,是和我一起開店的人,我快不行了,我死了之后不能讓這個店全部給孫某某一人。我讓王某某去找紙筆,給兒子寫個字據,然后王某某就下樓找紙筆了。王某某拿來紙筆,我就半靠著床開始寫,剛寫完字據,孫某某就上來了,孫某某在屋外邊說想給我說幾句話。我跟王某某說趕快把刀藏起來,讓孫某某進來,否則她就報警了。這時王某某讓孫某某進屋了,孫某某進屋之后看到我受傷了,問我怎么了,我把我寫的字據給了她,她看過之后就把字據撕了扔到地上,然后王某某和孫某某在一起互相撕拽,王某某對孫某某說別管我們夫妻倆的事情,讓孫某某出去。這期間孫某某喊在樓下的秦某,然后孫某某就出去了。王某某從褥子底下把刀找了出來,朝自己的胸口捅了一刀,這個時候我給他說,你不用捅自己,我不告你。王某某說已經是這樣了,他也活不了了。然后王某某又照原來的傷口上捅了一刀,捅過之后王某某就躺到我的右側,給我說:“我再捅你一刀吧,一了百了,都死了算了。”當時我沒有吭聲,他也沒有捅我。這時秦某進來了,王某某右手還拿著刀,他們具體說的什么我不記了,只記得秦某出去了,過了一會兒來了很多人,先把王某某抬出去了,又過了一會兒把我抬上救護車了。我和王某某大概是1996年認識,1997年結婚,2004年因王某某做生意欠下債務,我們辦理了離婚手續(xù)。之后我們還在一起生活了三、四年,王某某懷疑我在外邊有人,經常在家鬧事、打我,我們就分開了。我就一直躲著王某某,不和他見面,期間,他經常給我打電話,發(fā)短信威脅我,說會傷害我和我的家人。去年七月我見過他一次,一直躲著他快一年了。
3、證人孫某某的證言:我和齊某某在某建材市場投資經營某某膩子店。2014年6月4日早上8點多一點,我丈夫秦某騎摩托車帶我到店里。我上樓先到我屋里,見衛(wèi)生間門開著、燈亮著、沒有人。這時有一個男的走到我屋門口,問我是不是工人,干什么的。我喊齊某某,齊某某在她屋答應了一聲,我問有事沒有,她說沒事。這時這個男的已經回到齊某某屋里了,大概過了五分鐘,這個男的下樓找筆、紙,這個男的拿過筆、紙后就上樓了。我丈夫問我認不認這個男的,我說不認識。這時我突然想到齊某某說過她以前和一個男的生活,那個男的經常找事打她,威脅要殺她。我想這個男的會不會就是齊某某說的那個男的,然后,我就趕緊進上樓,到齊某某屋門口時,這個男的堵在門口不讓我進,我說我和齊某某說兩句話就出來,這時齊某某喊讓我進屋,這個男的也進屋了,我也進屋了。我站到齊某某旁邊,見齊某某在床南頭半靠著,在寫字,齊某某左手手指爛了,身體左側一大片都是血。這個男的當時在齊某某床邊站,他手里也沒有拿東西??吹竭@個情況后,我將齊某某的紙筆扔了,我就問這個男的想干什么,這個男的說不讓我管他們夫妻的事,他們準備同歸于盡,并讓我出去,我不出去,他就拽我,我給這個男的說讓我先把我姐送醫(yī)院。他不同意,把我甩到了屋門口。我看見這個男的在床上摸東西,齊某某說:“你趕快出去,他在找刀。”在屋里時我喊了我丈夫兩聲,我被甩到屋門口我又喊了聲我丈夫。我從屋里出來時,看見這個男的拿了一把刀,這時我丈夫從樓下上來了,我讓我丈夫趕緊去奪刀。然后,我就下樓打110和120了。我正在打電話時,我丈夫下樓說這個男的拿刀捅自己了。我打過電話后,上樓見齊某某頭朝南在床上平躺,這個男的在齊某某右邊頭朝南在床上平躺,右手拿一把刀,刀上面也有很多血,這個男的肚子上有刀口、有很多血。齊某某左手指受傷了,左胳膊腋下有兩處傷口,應該是這個男的拿刀捅的,我和我丈夫到時,齊某某已經被捅過了。
4、證人秦某證言:當天早上8點多一點,我騎摩托車帶我妻子孫某某到店里后,我妻子上樓了,過了一會下樓了,我們在說話時從樓上下來一個男來找筆、紙。等這個男的上樓后。我問我妻子這個男的是誰,我妻子說不認識。突然,我妻子說聲壞了,然后就上樓了,過了一會,我聽見我妻子在樓上喊我,我上樓后,我妻子讓我趕緊打120,并讓我趕緊進屋奪刀。我就進西邊齊某某的屋了,進屋后,見齊某某和這個男的都在床上頭朝南平躺著,這個男的右手拿一把刀、胸口很多血。我問他干什么,他用刀指著我,不讓我動,還說:“我倆同歸于盡。”我往前一走,他就拿刀指著自己肚子準備捅,我就不敢往跟前走了,就離開屋了。110和120的人來后,我和我妻子、醫(yī)生、警察一塊上到二樓齊某某的屋里,看見這個男的和齊某某都在床上平躺,男的手里刀不見了,我在床下東側偏南的地上找到了這把刀,刀上面都是血。齊某某左側腋下有兩處傷,左側手指有傷,應該是這個男的用刀捅的。
5、證人王某一的證言:齊某某是我后媽。當天早上8點2分,我接到父親王某某的電話,他說:“你媽是不是拿你兩萬元錢。”平時我母親就一直躲著我父親,我想他倆在一塊肯定不會有好事,實際上我母親沒有拿我兩萬元錢,當時我害怕出啥事,就給我父親說就是拿了我兩萬元錢。然后,我父親讓我和我母親齊某某通話,我母親說我父親已經捅她了,那兩萬元錢在她朋友那里,讓我以后照顧好我弟弟。之后我父親接過電話,給我說:“你們都長大了,你們自己照顧好自己,我把你媽殺了,我活著也沒有意思,我也準備自殺。”然后我就打電話報警了,之后我就去某建材市場我母親打工的商店了,到門口,看見正在往救護車上抬我母親,我母親左側腋下有兩處傷口,是刀傷,流了很多血。我父親與母親齊某某大概1997年結婚,在六、七年前辦理了離婚手續(xù),之后他倆又在一塊住了兩、三年,平時經常吵架,有時我父親還打我母親,后來他倆就分開過了,我跟著我母親過。分開過后我父親還經常找我母親吵架、打架,我母親就一直躲著我父親不見,這次我母親躲我父親大概有一年了。
6、現場勘驗筆錄證實偵查機關對案發(fā)現場的勘驗情況。
7、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焦)公(刑)鑒(傷)字(2014)399號法醫(yī)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齊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8、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焦)公(刑)鑒(DAN)字(2014)00271號法庭科學DAN檢驗鑒定報告,證實“中心現場血跡1”以及刀上血跡是王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為7.39×1019;“中心現場血跡2”是齊某某所留的似然比率為3.70×1018。
9、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偵查機關將被告人的作案工具一把木頭把刀予以扣押。
10、被害人齊某某出具的證明,證實齊某某不同意調解。
11、被告人的戶籍信息證實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況。
12、抓獲證明、發(fā)破案經過,證實案發(fā)情況以及被告人的到案情況。
13、住院病歷、住院證、出院證、診斷證明、醫(yī)療費票據、交通費票據,證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病情及所受損失情況。
以上證據,均經當庭出示質證,查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對其故意傷害造成被害人齊某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齊某某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的合理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齊某某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請求,因不屬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故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有關賠償項目及數額如下:一、醫(yī)療費9661.4元,以醫(yī)療費票據為準。二、誤工費1048.7元。被害人住院13天,誤工13天,按照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29041元計算,總計1048.7元。三、護理費1048.7元。住院期間護理一人,按照居民服務業(yè)年平均工資29041元計算,13天,總計1048.7元。四、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省內出差補助標準50元/天計算。五、營養(yǎng)費520元。六、交通費170元。以上共計13098.8元。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建議,本院認為適當,予以采納。綜合全案情節(jié),對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四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前期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的34天所折抵刑期17天后,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
二、偵查機關扣押的作案工具一把刀,由扣押機關負責處理。
三、被告人王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齊某某醫(yī)療費9661.4元、誤工費1048.7元、護理費1048.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營養(yǎng)費520元、交通費170元,共計13098.8元。
四、駁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上訴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黨 莉
審判員 宋秀梅
審判員 李 婧
二0一五年元月九日
書記員 劉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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