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朱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6閱讀量:(1341)
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方拐民初字第81號
原告朱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方城縣。
委托代理人殷淦宇,男,河南昊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農(nóng)民,住址同原告。
原告朱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為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淦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公告?zhèn)鲉?,逾期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朱某某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于2004年按農(nóng)村風俗舉行了結(jié)婚儀式,于2007年2月27日在方城縣民政局辦理結(jié)婚登記,2005年農(nóng)歷2月2日生育長子朱某甲,2009年農(nóng)歷5月5日生育次子朱某乙?;楹笠虮桓嫘愿窆虉?zhí),雙方時有矛盾發(fā)生,但原告念其年齡較小,時常對其忍讓。但被告并未因此收斂,而是變本加厲。后原被告共同前往東莞打工,因家庭瑣事更是矛盾不斷。2013年6月1日,被告留下書信一封,上書“不讓原告再等她,她也永遠不會再回家了”,原告隨即在東莞公安部門和方城縣四里店派出所報案,時至今日,被告仍然杳無音信、下落不明,被告的行為使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再無和好可能。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兒子朱某甲、朱某乙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為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成立,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jù)材料: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
2、原被告結(jié)婚證。
3、東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齊沙派出所證明一份。
4、被告給原告書寫的便條2份。
被告劉某某無答辯,亦未向法庭遞交證據(jù)材料。
本院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舉證,對本案的法律事實確認如下:
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于2004年按農(nóng)村風俗舉行了結(jié)婚儀式,于2007年2月27日在方城縣民政局辦理結(jié)婚登記,2005年3月12日生育長子朱某甲,2009年5月28日生育次子朱某乙。二人婚后感情一般,因生活瑣事有吵架生氣現(xiàn)象。2013年6月1日,原告向東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齊沙派出所報案稱被告劉某某在廣東省東莞市沙田鎮(zhèn)穗豐年裕隆村一出租屋出走,后一直未與其聯(lián)系。現(xiàn)原告起訴來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兒子朱某甲、朱某乙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為查清案情,本院依法對被告父親劉士才進行了詢問,并制作了詢問筆錄一份。
另查明:2014年河南省農(nóng)民人均純收入為9416.10元。
綜上法律事實,本院認為:被告于2013年6月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滿二年,原告起訴離婚,本院經(jīng)公告查找確無下落,應視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兒子朱某甲、朱某乙現(xiàn)隨原告生活,被告現(xiàn)下落不明,為了兒子今后的健康成長,兩個兒子仍應隨原告生活,被告負擔其兒子的撫養(yǎng)費,其兩個兒子每年的撫養(yǎng)費按2014年河南省農(nóng)民人均純收入的30%計算為2824.83元,至其次子朱某乙成年止。被告劉某某逾期未到庭應訴,系其對本案當庭抗辯權利的放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朱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
二、兒子朱某甲、朱某乙隨原告朱某某生活,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每年10月1日前給付兒子當年撫養(yǎng)費2824.83元,至其次子朱某乙年滿18周歲止。待兒子成年后,隨父隨母由其自擇。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曹 方
審 判 員 劉 凱
人民陪審員 鐵三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書 記 員 陳曉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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