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邢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7-29閱讀量:(1642)
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鳳刑初字第00196號
公訴機關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邢某,小名二艷,農民。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鳳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經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鳳陽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懷勇,安徽西澗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檢察院以鳳檢刑訴(2015)1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邢某犯販賣毒品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衡孝良、被告人邢某及其辯護人王懷勇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邢某分別于2014年12月10日、2014年12月13日在鳳陽縣小溪河鎮(zhèn)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供他人吸食,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4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邢某在鳳陽縣小溪河鎮(zhèn)小溪河街道××小區(qū)鄒某甲經營的游戲機室向吸毒人員陳某甲等人出售冰毒0.3克,獲毒資人民幣300元,后陳某甲等人將購買冰毒吸食。
2、2014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邢某在鳳陽縣小溪河鎮(zhèn)小溪河街道××小區(qū)鄒某甲經營的游戲機室向吸毒人員許某出售冰毒0.2克,因許某與邢某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二人達成合意從邢某所欠許某債務中抵扣人民幣200元作為購買冰毒毒資,后許某等人將購買冰毒吸食。
上述事實,被告人邢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鄒某甲、陳某甲、張某、陳某乙、許某、鄒某乙、陳某丙、陳某丁、沈某、王某、陳某戊的證言、受案登記表、戶籍證明、鳳陽縣公安局小溪河派出所證明及情況說明、證據保全決定書及證據保全清單、現場檢測報告書、滁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滁)公鑒(理化)字(2014)213號理化檢驗報告、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現場方位圖、刑事攝影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邢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兩次非法銷售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邢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邢某案發(fā)后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邢某系初犯、偶犯、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的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12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對被告人邢某違法所得500元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 潔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書 記 員 賈學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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