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黎某甲、黎某與某某公司、肖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8-02閱讀量:(1245)
宜昌市夷陵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590號
原告黎某甲。
原告黎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易海燕,湖北誠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區(qū)港虹*路。
法定代表人肖某,公司董事長。
被告肖某。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譚某某,男,漢族,某某公司財務總監(jiān),住宜昌市某某區(qū)夷興大道**號。
原告黎某甲、黎某與被告某某公司、肖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易仁竹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2013年4月3日,被告肖某向原告黎某甲借款30萬元,同年7月16日,被告肖某再次向二原告借款60萬元,借條上由被告肖某簽名并加蓋有被告某某公司的印章。2014年9月3日,二原告向被告肖某和某某公司追索欠款時,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諾書一份,定于同年9月10日前付清。逾期后二被告未付款,原告遂于2014年11月19日訴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償還借款90萬元并承擔利息損失。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jīng)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由被告湖北某某建設有限公司、肖某在2014年12月31日前給付二原告黎某甲、黎某借款900000元并賠償損失50000元。
案件受理費64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1400元,由原告黎某甲、黎某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xié)議自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xié)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判員 易仁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李清平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